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
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言词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方法主要涉及对其可靠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
1.来源可信度评估:首先要考察言词证据的来源是否可信。
这包括评估作者或发言人的权
威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背景等方面。
查看其所属机构或组织的声誉和信誉,了解其在相关领域中的地位和贡献。
2.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对于言词证据中提供的具体事实或数据,需要核实其准确性。
可以
通过查阅权威的出版物、参考其他可靠来源、进行事实验证或依赖专业人士的意见来确认信息的正确性。
3.逻辑推理的合理性:对于论证性的言词证据,需要评估其逻辑推理的合理性。
关注论证
中使用的前提、假设和推理步骤,看是否符合基本的逻辑原则和常识。
4.考虑潜在偏见和动机:有时,言词证据可能受到个人偏见、特定立场或动机的影响。
因
此,需要考虑作者或发言人的倾向性、利益关系和动机,以及可能的偏见对证据的影响。
5.关联性评估:审查言词证据时,需要考虑其与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关联程度。
确保证据与
问题或主题之间有相关性,并且能够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或解释。
6.综合评估和权衡:最后,应该将以上因素综合起来对言词证据进行评估和权衡。
综合考
虑可靠性、准确性、逻辑性和相关性的因素,形成对言词证据的综合判断。
这些方法并非单一应用,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和领域知识来使用。
重要的是保持批判性思维,不轻易接受或排除某个言词证据,而是通过深入分析和评估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内容提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
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xa0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以言词证据的结构分析为路径作者:沙坪坝法院曾康来源:重庆法院网网址:/public/detail.php?id=73109【内容摘要】言词证据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它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因而通常被认为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它的内在结构,透过其表面上的不稳定性,会发现言词证据是可以被把握的,其作用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
【关键词】言词证据结构事实言语言说人在诉讼证据理论上,言词证据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与实物证据相比,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争议也往往较多。
正是这样,有学者提出了淡化言词证据运用,实行物证本位的观点。
但是根据我国当前在诉讼实践中获取实物证据能力上的现实情况,上述观点可以说是缺乏可行性背景支撑的理想观点。
基于这种现实状况,基本上可以断言,言词证据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继续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因此,对待言词证据的现实态度应当是加强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尽可能科学的认识与把握言词证据,以充分的发挥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与表现形式,它有着与实物证据所不同的、也更为复杂的内在结构。
这便是我们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缺乏稳定性与难以判定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科学认识与准确把握言词证据,从其多变性中把握不变性,必须透彻的解析言词证据的结构。
所谓结构,通常是指事物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一方面表明事物是由什么构成的,另一方面表明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关系。
从结构的这个意义上讲,言词证据作为以言说人的陈述构建的事实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任何一个言词证据实际上都是言说人、言语、言说的事实三个部分的逻辑构成,即言词证据存在着三重结构。
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任何一个言词证据都是三重结构的有机构成。
本文试图通过对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的解读,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把握言词证据。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引言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
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
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
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
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
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
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
二是合法性原则。
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
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很容易沦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产物,因此,要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文明执法。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
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
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法庭开庭或者律师提交案件时,会用到一个重要的证据,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什么呢?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提供的证词,因此,清楚这些证据规则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他的言词证据只是一面之词。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
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
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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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排除规则:
1.强制性排除
(1)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自白的任意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重大的程序违法事由——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笔录类证据的证据能力);未提供翻译(聋、哑,语言、文字)
2.可补正的排除
出庭的证人证言效力: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司法解释78条)
被害人陈述
适用询问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6.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7、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
排除规方法取证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未提供翻译(聋、哑,语言、文字)
(3)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可补正的排除
讯问笔录有瑕疵的可以补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存在技术性缺陷)
当庭供述、辩解的效力:不具有当然的效力
证人证言
1.主体:侦查人员
2.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告知证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5.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
言词证据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相关程序
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相关标准(证据能力)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主体: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地点: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住处;现场
3.保证到案的方式:传唤、拘传、羁押
4.拘传、传唤的时间:12、24小时
5.讯问方式
6.特殊被告人的保护:聋、哑人(119条)、未成年人(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