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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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印证”这一规则来判断案件事实。

比如两名被害人被一群人敲诈勒索,二人对被敲诈勒索的事实均从自己角度进行了详细陈述,且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此时即足以认定存在这一事实。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实践中运用的极为广泛,具体包含的类型也多种多样。

它虽然可以生动形象的证明客观事实,但是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可能出于各式各样的动机,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此时,就需要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真伪。

下面,的小编就介绍一下言词证据的审查。

▲一、言词证据的概述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辩认笔录等。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

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二、言词证据的审查▲(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

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心得体会: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思考

心得体会: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思考

心得体会: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思考司法实践中,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而事实认定的基石是证据,事实争议在本质上就是证据争议。

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绝非案卷材料内容与法定证明标准的机械比对过程,而是剖析证据信息、循序鉴真辨伪的综合认知体系。

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事实问题,既有逻辑问题又有经验问题,是一门关于实践方法的科学。

有人认为,先以言词证据作为“印证标尺”,再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与言词证据是否一致并据此定案,将证据比对后的“印证一致”等同于“证成”。

这种“印证证明模式”,既难以发现和排除非法取证的“隐患”,又不能有效应对证据信息的“多样性”“隐蔽性”及“欺骗性”等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防范不力与指控犯罪效果不佳等问题。

不可否认,案卷材料是诉讼流程中的主要证据载体,特别是其中信息量极大的言词证据对定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案卷笔录等证据在表象上能否印证一致的显性问题,通过比对的方式也不难解决,但是,案卷材料的“制作背景”等隐性问题,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执法实践经验才能辨识。

因此,证据审查决不能仅作简单的形式比对,证据内容印证一致并不一定达到了定案标准,仍需要我们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辨明真伪。

执法人员应树立科学的证据观和证据认知观,不仅要关注证据内容——即在案证据相互能否“证成”,还应关注取证过程——即证据体系构建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以辩证、宏观地掌握证据体系,有效确保案件质量。

第一,警惕证据的主观性。

首先,证据本身的主观性。

其一,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均是直接来源于案发时人脑对客观事实的感知,经人脑的储存、记忆到表述,再以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

此类信息经过人脑的加工、再现之后,难免会附着陈述者的主观意识。

其二,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特定事实依据科学方法就专门性问题形成的主观判断,勘验检查笔录是未亲历案件事实者于案发后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观察检验的情况记载,仍然要经过人脑的感知,同样不能完全避免出现主观差错。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以言词证据的结构分析为路径作者:沙坪坝法院曾康来源:重庆法院网网址:/public/detail.php?id=73109【内容摘要】言词证据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它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因而通常被认为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它的内在结构,透过其表面上的不稳定性,会发现言词证据是可以被把握的,其作用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

【关键词】言词证据结构事实言语言说人在诉讼证据理论上,言词证据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与实物证据相比,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争议也往往较多。

正是这样,有学者提出了淡化言词证据运用,实行物证本位的观点。

但是根据我国当前在诉讼实践中获取实物证据能力上的现实情况,上述观点可以说是缺乏可行性背景支撑的理想观点。

基于这种现实状况,基本上可以断言,言词证据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继续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因此,对待言词证据的现实态度应当是加强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尽可能科学的认识与把握言词证据,以充分的发挥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与表现形式,它有着与实物证据所不同的、也更为复杂的内在结构。

这便是我们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缺乏稳定性与难以判定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科学认识与准确把握言词证据,从其多变性中把握不变性,必须透彻的解析言词证据的结构。

所谓结构,通常是指事物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一方面表明事物是由什么构成的,另一方面表明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关系。

从结构的这个意义上讲,言词证据作为以言说人的陈述构建的事实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任何一个言词证据实际上都是言说人、言语、言说的事实三个部分的逻辑构成,即言词证据存在着三重结构。

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任何一个言词证据都是三重结构的有机构成。

本文试图通过对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的解读,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把握言词证据。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摘要: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证据分类理论中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类证据。

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性而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都是由人感知并以记忆的形式储存于大脑中,然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感知和表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的质量。

“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证据收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对全面客观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和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以下笔者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强化证据理念、提升自侦干警素质,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等角度,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言词证据;《两个证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0-02一、当前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一)办案观念与证据意识的滞后目前,有些办案单位和自侦干警存在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轻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办案观念,难以适应“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

由于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由供到证”的反贪工作模式成本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时间,目前仍有部分反贪部门在办案理念和办案方式上还停留在传统反贪工作模式上。

受此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自侦干警不知不觉形成了只重视口供和事实的习惯,往往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取证程序、手续,这有可能出现没有口供案件很难结案或即使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整个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无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情况。

《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至于会有案件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自侦人员再去补充证据的情况,造成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图方便而违反程序随便涂改笔录。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热门城市:钦州律师西安区律师通辽市律师红山区律师嫩江县律师吴忠律师宏伟区律师逊克县律师固原律师我国的证据包括了很多种类,而对于这些证据具体又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言词证据吗?具体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呢?针对这两个问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 勘查笔录、物证等。
传来证据
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复 印件、复制品等。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
实物证据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
肯定性证据与否定性证据
肯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否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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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能够证明民事争议案件事实的各种资 料。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 见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收集时应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审查判断时需确认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 明力。
传来证据
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 等。收集时应关注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审查 判断时需评估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 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 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 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各类
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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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引言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

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

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

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

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

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

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

二是合法性原则。

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

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很容易沦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产物,因此,要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文明执法。

审慎三是性原则。

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因而使用要与实物证据相印证、对照,如案件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对被告定罪量刑要慎重,要反复审查核实言词证据,尽最大程度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

四是全面性原则。

言词证据的全面性包括证据主体要全面,要尽一切可能知悉案件事实有关的人员;证据内容要全面,需要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重现案发时的场景。

二、言词证据的审查(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

在外国证据法中,被害人陈述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属于证人证言。

考虑到我国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因惧怕被告人逃避责任,不履行赔偿义务,这时被害人就可能冲动或失去理智,对事实的陈述会有虚假成分。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由于证人是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因个人特质而影响证言客观性就较被害人少,只要他与案件或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

证人个人的诚恳、诚实,以及证人对他在侦查和审判时所作的证言的责任感,并不能对事情起特殊作用,更不能起什么决定性的作用。

最诚实和最诚恳的证人也时常陷入对于真实情况的矛盾之中,而且由于不善领会,甚至错误领会他们所证明的事实而发生重大的谬误。

首先,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是决定证言合法性的前提。

如果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证的时候就要看办案人员是否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决定证言的客观性。

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言就可能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客观事物,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因此,这时的证言就不能全部采信,需要同其他证人证言进行比对,去伪存真,若案件无其他证人,还需全案综合审查,分析判断,再行定夺。

如果证人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那么所作的证言就比较客观真实,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采信度也就高。

再次,审查证人是目击证人还是传闻证人,决定证言的证明力。

如果证人是转述或引用其他人的话,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证明力较弱,这种传闻证言充其量也就是补强作用,而目击证人,能直接感知和洞悉案发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对还原事实真相具有帮助作用。

当然,目击证人按对犯罪事实的知晓程度,又可分为现场证人和部分目击证人,前者是全程目击,对案发过程有全面的了解,后者只是部分目击,对事件的前因后果就不十分清楚,难免陈述时带有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审查时就要注意剔除。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称为口供。

其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我国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于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实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确定其有罪。

对口供的审查,不同于对其他言词证据的审查,如果说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审查侧重内容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其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那么对口供的审查则侧重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口供的客观真实不是摆在第一位的,如果取证不合法,即使口供真实,也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司法实务中,口供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概率远远高于其他言词证据。

在我国古代,就是通过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来获取口供。

首先,审查讯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无瑕疵,能否补正等。

事实上,对讯问笔录的补正要严于询问笔录,如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和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都属询问笔录补正的范围,而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同一时段,同一讯问人员讯问不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则不能补正。

因此,审查口供重在依法依规。

其次,审查口供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可以向辩护人了解口供的真实性,必要时,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及时排除。

再次,审查口供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反复的原因和次数。

口供前后矛盾或经常反复,说明案件另有隐情,不排除幕后黑手或漏网之鱼,甚至可能是他人所为。

被告人的口供,不要求与其他言词证据完全相同,只要基本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即可。

对被告认罪后又翻供的,查清翻供的理由,如果出于逃避刑事责任的,要严肃教育其认罪服法,如果以前认罪属逼供所为,就要重新获取口供。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同于其他言词证据,区别在于:其他言词证据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主体和鉴定对象可以更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其次,审查鉴定的实质要件。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等。

再次,对有多次鉴定意见的,要对每次鉴定报告进行审查,比较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内容,查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完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理由是否合法,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关联程度,综合全案其他证据材料,确定采信鉴定意见。

三、言词证据的审查原则(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

如盗窃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赃物与失主的陈述风马牛不相及,显然不符常理,要么这桩盗窃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么被告人交待是子虚无有,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认真核查,如果是前者,这桩案件就可能是错案,如果是后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就值得探究。

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

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

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有利被告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实,如失主认定的赃物价值要高于被告所供述的价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赃款要多于失主丢失的款物,这时就要就低不就高,认定赃物的价值;如被告行为触犯抢劫和敲诈勒索,若认定抢劫的证据不足或认定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四)两个“基本”原则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只要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实清楚,就不必拘泥于细枝末节,有的问题查不清也无所谓,如多次作案的,数额较大的清楚,数额较小的不清;犯多种罪行的,主罪清楚,余罪不清,重罪清楚,轻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清楚,从犯不清,这都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要穷尽犯罪事实和证据,案件就可能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危害司法正义。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指出: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

四、综合审查言词证据的方法演绎推理法,这是最常见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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