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毒品案件证据固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的性 质 , 为毒 品案 件 的公 正 处 理 奠 定坚 实 的基 础 。
一
、
毒 品扣 押 环 节 证 据 固定 存 在 的 问题 及 改进 措
施
( ) 一 实践 中 , 品扣 押 环 节 主要 存 在 如 下 问题 毒 1 押 物 品 的名 称 填 写 不 规 范 。在 扣 押 物 品清 单 . 扣 名 称栏 上 .经 常可 以看 到 填 写 “ 毒 ” “ 古 ” “ 头 冰 、麻 、摇
环环相扣 , 是查处毒品案件 的核心 。 我们必须从 细节人
手 用证 据牢 牢 锁 定 毒 品 的归 属 、毒 品 的 重 量 以及 毒 品
.
明塑料袋包装” 对扣押物品进行描述 。 但其对透明塑料
袋 的基 本 规 格 未 加 以描 述 。 另外 对 被 扣 押 物 品 本 身 的 特 征缺 少 记 录 。 4缺 少 见 证 人 的基 本 情 况 。刑 事 诉 讼 中 的见 证 人 . 通 常是 指 与 案 件 无关 而被 办 案 人 员 邀 请 在 现 场 观察 并 监 督特 定 诉 讼 活 动 进 行 的全 过程 。并 在 必 要 时 为 此作 证 的人 。 刑事 诉 讼 中 , 多侦 查 行 为对 被 追 诉 者 人身 在 许 权 、 产 权 均 进 行 限 制 甚 至剥 夺 。 因此 , 请 适 当 的见 财 邀 证 人 见 证 侦 查 行 为 , 过 程 序 的公 开 性 、 与性 防止 侦 通 参
答 : 我 亲眼 所 见 。 是 问 :你 对 民警 对 你 所 贩 卖 的冰 毒 的 称 重 结 果是 否 有 异议 ?
2物 品持 有 人 填写 有 瑕 疵 。如 杨 某某 贩 卖毒 品案 。 .
20 0 8年 1月 1 日. 罪 嫌疑 人 杨 莱 某 以 3 0元 价 格 将 9 犯 7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察院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毒品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毒品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
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
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
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
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
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
技术侦查是毒品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
但公安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该类案件罪名多,口供可变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印证难、定性难。
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制裁。
现就毒品案件侦办取证方式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侦查环节常见的问题(一)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为翻供留下空间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上过分依赖口供,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注重收集言词证据而轻物证、书证收集的比例较高。
客观上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因此也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庭审翻供。
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卖出去的是“面粉”,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
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倒入马桶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达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间接证据固定不及时,难以形成证据链单从交易双方供述来看,证实交易细节的言词一致,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因而容易忽略印证言词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间接证据的收集。
如果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补强,若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相关证据又已经灭失,应付造成指控乏力。
比如当事人将毒品分包,被抓获时,辩称为他人代购,如果没有其他多个买家证实,达到“多对一”的证据,也没有及时提取证明是否牟利的间接证据,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
(三)毒品称量、鉴定不及时不规范毒品种类、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
如当场抓获的毒品犯罪,未按手续拍照、辨认、封存、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到起诉环节,当事人将“白粉”辩称是“面粉”或者对重量存在争议怎么办?又如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都不够立案标准,不仔细对每种毒品称量,如何按计量折算达到立案标准?再如对吸食者身上或住所搜查到的毒品未及时称量,因数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当事人是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电子数据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为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帮助。
其中,在犯罪调查和司法审判中,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具体探讨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一、选择合适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脑及其相关设备中的各种文档、照片、视频、音频等数字化信息。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可能会涉及手机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社交网络信息等多种类型的电子数据。
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数据是对案件有关的,然后再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对于新技术的应用,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因此应确保在审查和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要求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有效。
二、查找相关线索在使用电子数据审查贩卖毒品案件事实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查找相关线索,以便发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这些线索可能包含在交易记录中,也可能表现在几个人之间的对话中。
因此,审查电子数据时需要寻找支付方式、接收地址、频繁联系的数字身份等重要信息,以梳理和理解所有的交易行为。
例如,若怀疑一名人员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查找与该人员有关的银行交易记录,查找涉及该人员的电话或社交媒体通讯历史,以及他的GPS定位记录等。
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找到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等重要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犯罪行为。
三、利用数据分析将线索串联起来在查找到相关线索之后,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件重要证据。
数据分析软件是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一个工具。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高效筛选、过滤,并将重要的数据进行分类和组合,以便在分析时快速查找所需的线索。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注意,如果被调取的数据量过大,可能会导致数据分析结果存在偏差。
因此,需要使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筛选,以确保数据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毒品案件证据固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毒品案件证据固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任耀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一句话导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若干毒品案件证据固定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着重分析毒品扣押、称量、鉴定环节存在的细节问题,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毒品犯罪作案隐蔽,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侦破难度较大,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稍有不慎便全盘皆输,因此毒品证据的固定尤显重要。
毒品案件证据的固定。
捉押解决归属,称重解决重量,鉴定解决定性,三方面环环相扣。
是查处毒品案件的核心。
我们必须从细节人手用证据牢牢锁定毒品的归属、毒品的重量以及毒品的性质。
为毒品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毒品扣押环节证据固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实践中,毒品扣押环节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扣押物品的名称填写不规范。
在扣押物品清单名称栏上。
经常可以看到填写“冰毒”、“麻古”、“摇头丸”等名称,该类名称均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某些毒品的俗称。
虽然是俗称,但是这样表述却十分明确地表明侦查人员扣押的物品就是毒品。
其实在扣押疑似毒品时,由于没有对扣押疑似毒品当场进行鉴定,侦查人员实际上并不能确认扣押的物品就是毒品。
因此,将扣押物品填写为“冰毒”、“麻古”、“摇头丸”等名称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2物品持有人填写有瑕疵。
如杨某莱贩卖毒品案。
2008年1月19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370元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张某后被捉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克。
毒资370元。
案情显示双方交易已经完成,毒品和毒资均已易手。
毒品本应从购毒人处扣押,但扣押物品清单记载:从杨某某处扣押毒资370元和毒品海洛因大约2克。
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毒品、毒资持有人均为杨某某。
与案件事实不符。
3扣押物品的特征描述不全面。
多数毒品是由塑料袋进行包装的,因此在扣押清单上我们常见到以“透明塑料袋包装”对扣押物品进行描述。
但其对透明塑料袋的基本规格未加以描述。
另外对被扣押物品本身的特征缺少记录。
制造、贩卖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

文 李 ◎ 莉 姚 玮
圭
品犯罪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
的车 辆或 者 住 所 有 称量 毒 品 的量 具 、 品 , 或 在 身 上 毒 抑
- 心健康、 | [ 家庭幸福及社会安定。为了逃避打击,
毒 品犯 罪 分 子 挖 空 心 思 , 花样 百 出 。 用 各 种 手 段 进 行 采 毒 品犯 罪 活 动 , 司法 机 关 的 查处 造 成 种 种 困难 。 诉 给 公
人在 进 行 证 据 审 查 时 , 针 对毒 品犯 罪 证 据 种 类 少 、 应 言 词证 据易 产 生 变 化 的特 点 , 意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注
一
隐蔽 处 藏有 毒 品等 。而犯 罪 嫌 疑 人 对 此不 能 作 出合 理 解 释 时 , 可 以推定 其 主 观上 明知 交 易对 象 是 毒 品 。 就 如 李某 贩毒 一 案 , 查人 员 根 据 特 情 提供 线 索 . 某 日凌 侦 于
法 处 理 。 因“ 对 犯意 引 诱 ” 施 毒 品犯 罪 的被告 人 , 据 实 根
是 确 定 的 明 知 , 当 知道 是 概 括 的 明知 、 定 的 明 知 。 应 推 在 审 查 犯罪 嫌 疑 人 是 否 明 知 时 , 不应 仅 根 据 其 供 述 , 更
要 结 合本 案 的其 他 事 实 和 证 据 。 犯 罪 嫌疑 人 在 实 施 犯 罪 时 往往 存 在 一 些 与 毒 品 交 易 相 关 的 情况 .譬 如 选 择
罪刑 相 适应 原 则 . 当依 法 从 轻 处 罚 , 应 无论 涉 案 毒 品 数
量 多 大 , 不 应 判 处死 刑 立 即执 行 。 为 人 在 特情 既 为 都 行 其 安 排 上线 , 提 供 下线 的双 重 引 诱 , “ 套 引 诱 ” 又 即 双 下 实 施 毒 品犯 罪 的 ,处刑 时可 予 以 更 大 幅度 的从 宽 处 罚
毒品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毒品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殷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目前,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努力,在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到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毒品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侦查起点不同,一般案件通常通过对现场的勘察获取线索,而毒品案件的侦查的起点一般始于情报、线索的获取。
这一特点决定了毒品案件的侦破方法及措施手段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与此同时,毒品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证据收集的现实性和及时性其一,贩毒案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和典型的犯罪现场。
毒品犯罪案件现场一般很难留下犯罪痕迹,侦查人员很难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提取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等进而查出犯罪嫌疑人。
其二,贩毒行为具有高度隐秘性。
毒品交易预谋时间长,交易时间却极短,在一般的少量毒品交易中,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确定交易的数量、金额,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之后按照约定进行交接[1]。
整个实际交易过程用时很短,大多都是单向联系交易、现金支付,给侦查取证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证据的相对单一性、易灭失性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主要是围绕毒品来展开的,毒品体积小、易携带,并且属于易消耗品,一旦被丢弃、吸食,就难以查获。
此外,对于查货的用于包装毒品的塑料袋、进行称重的电子秤等物证上遗留的毒贩指纹、痕迹等,若中间过程中出现保管不善,或者接触、流转的人次数较多,则很容易丧失比对、鉴定价值。
因而定罪通常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较为单一。
(三)犯罪分子供述的不稳定性在未当场查获毒品的贩毒案件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查证事实,但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受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再教育”的影响,或者受到介入辩护人的影响,其心态发生变化即会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对全案或部分犯罪事实予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导致很多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定罪的毒品案件,如果不能及时调取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则会导致全案或部分事实难以认定。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日益严竣,我国缉毒部门在侦查毒品案件时存在线索来源少、证据收集难、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
可通过广碎情报线索来源,物建尖子信息人员,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增加对缉毒部门的投入等措施加强对毒品案件的侦查。
关键词:刑事犯罪;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安定大局,同时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面对当前毒品多头人侵、全面渗透的严峻形势,我国缉毒部门不断总结毒品案件侦查的经验,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毒品案件的特点、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毒品案件,概括地说就是指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涉毒案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治安行政案件和毒品一般行政案件。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毒品犯罪案件。
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过境贩毒和国内生产消费并存。
一方面,境外毒源地的毒品一部分假道我国运往国外,另一部分人境后流人国内消费场所;另一方面,国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买卖、走私出境情况严重。
总体说来,毒品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隐蔽性强1.运输过程中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有的人货分离,通过铁路或空中特快专递伪装邮寄,有的雇人运毒,自己随车押运。
2.藏毒手段的隐蔽性。
为了伪装逃脱检查,有的通过随身、随车携带物品藏毒,有的利用人体藏毒,有的在汽车等物品中设计夹层藏毒,还有的利用类似物伪装藏毒。
如,一起走私安眠酮案件,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顺利通过海关检查,专门购买薄荷糖,用桶混装后,以薄荷糖名义报关出口走私。
3.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表现在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将毒品从另一地点取出交易。
有的毒犯甚至先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帐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密码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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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原供的推翻,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推翻。
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而有好处。
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
通过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理。
3、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
贩毒案件有的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已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
审查时应注意:(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
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善于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
(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
(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二)对数量证据的审查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但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
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
2、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
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
这对打击毒品类案件很不力。
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是为了自己吸食。
如:刘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3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1克,郑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
经查,剩下的11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
检察院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依法提起公诉。
3、对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犯罪嫌疑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起贩毒的数量。
4、犯罪嫌疑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
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定数量的毒品,如每小包0.1克或者0.2克,然后在转手卖出去。
贩毒人均能供述购买的毒品的数量一致,可按包数来确定。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
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
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人口供定案,必须查清毒品的来源、去向。
拍摄现场照片。
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四)“特情”手段获取的证据审查“特情”是公安机关设下的提供线索的耳目,很多贩毒案都源于此类线索。
在审查“特情”证言时,首先,要注意“特情”与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这与“特情”报告的真实性密切相关。
多数情况下,“特情”发现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出于正常的工作目的,但个别“特情”为了立功或取得公安机关的信赖,有的甚至为了获得奖金、报酬不惜夸大事实,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设圈套引诱犯罪。
案件的情况与“特情”的证言不一致,应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
其次,审查“特情”有无诱人犯罪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应足够重视审查有无被诱骗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与“特情”说法有矛盾,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又无法排除矛盾,在量刑时要酌情考虑。
对“特情”为破获“大案”让犯罪嫌疑人再次搞来毒品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处刑时要从轻处罚。
(2009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此外,对诱惑侦查以外的“特情”,还要注意审查“特情”证言取得方式是否正当、合法,“特情”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其身份公安机关有无材料说明以及报告内容是否以证言笔录的形式反映等。
(五)对录音资料的审查由于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零口供案件越来越多。
特别是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我院要求原则上,对所有的诱惑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引诱侦查时必须录音录像。
其目的是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有贩卖的故意,以杜绝其代购、代买等各种辩解的可能性。
在审查该录音资料时,除了一般法定程序的审查意外,一定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通话。
有的公安承办人往往只注重特情的通话,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通话内容。
在办理陈某贩毒一案时,就是由于仔细审查了犯罪嫌疑人的通话内容,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代为购买,没有牟利,最后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三、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一)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运用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在心理的活动过程,很难用外在的标准去衡量。
往往犯罪嫌疑人也拒不承认自己“明知”,也不承认有“贩卖的目的”。
明知,包括其知道、认识到、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毒品,更不要求确切的知道是哪种毒品。
有的嫌疑人虽声称不知道是毒品,但根据其社会经历、认识能力、毒品的藏入方法、交易价格、联络方式、被查获时言行表现、同伙的证言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应当明知是毒品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对如下情形是否推定明知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①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③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笔者认为,对“明知”的认定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判断:1、根据行为人本身的状况去判断。
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社会经历、认识能力、职业特性。
综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应知”,是否是其认识范围可及的,能够认识到的,应该认识到的。
2、根据行为人对毒品的处理和使用方法去判断。
如行为人对“毒品”有吸食、注射的行为;通过联络方式明确告知他人的行为等。
3、根据行为人知识和经验对特定的环境和条件认识。
另外,行为人被查获时的神情、动作、行为等也有助于分析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采用隐蔽的手段,或者经过伪装、逃避检查、神情紧张,东张西望,一发现有动静就掉头就跑,扔掉“毒品”等。
(二)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的证据应用1、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
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犯罪嫌疑人。
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
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代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贩经历,以及“粉友”提供的事实情况来分析。
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犯罪嫌疑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购毒人员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
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3、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法,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认定定案。
如有的案件是在公安机关诱惑侦查的情况下人赃俱获。
搜查到了毒资和毒品,提取了通讯记录,只要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供也应当定罪处罚。
4、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做了供述,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始终不作供述,而多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间有主要情节吻合,是比较有力的证实,是可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