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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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组织的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宜。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

第三章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第八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三日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形成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是指自治区财政厅与中卫市人民政府签定协议,由市财政局转借项目实施单位并负责督促偿还的国债资金本息。

第三条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项目、分年度、按合同清算的办法。

计息日期以自治区财政厅拨款日期为准。

第四条市财政局设立“国债转贷资金偿债专户”,负责统一归集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取的收费,及时归还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国债转贷资金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

具体项目的提取比例和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转贷金额、利率、偿贷期限、项目收益核算确定,于每年年初下达还款计划。

第六条国债转贷资金的偿还实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级责任制。

市财政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一)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由供排水总公司在征收的水费和排污费中提取,每季度缴入专户;(二)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由供热公司在征收的增容费和暖气费中提取,每月缴入专户;(三)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由垃圾处理厂在征收的垃圾费中提取,每季度缴入专户;(四)美利纸业百万吨林纸工程国债转贷资金本息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每半年缴入专户;(五)由市财政偿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根据还款额度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划入专户;(六)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按本办法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5•【字号】卫政发〔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政发〔2016〕104号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5日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中卫市国有经济发展重点,主要用于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国内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费等。

第三条补贴标准按区域划分,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它省市;三类地区:自治区境内。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费实行定额发放。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过程进行事前评估、审查和确认的行为。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估审查中心或由审计局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下列项目必须接受评审: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市审计局根据市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

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评审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立项、施工图的审查;(二)项目概、预算的合理性、竣工决算;(三)项目招投标标底;(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特殊材料的市场询价情况;(五)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六)项目施工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七)项目资金的管理、节约情况;(八)其他要求评审的内容。

第四条评审机构开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一)接受市审计局委托的评审任务;(二)根据合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必需的基础资料;(四)进入现场勘查、核实基本情况;(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定额等规定逐项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要求反馈书面意见。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6•【字号】卫政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卫政发〔2012〕133号)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五月六日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提高公务消费公开、透明、真实,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独立核算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独立核算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具体详见附件1)。

三、监督检查(一)纪检部门要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执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一项内容纳入部门年终考核,促进公务卡强制结算消费制度顺利推进。

(二)审计部门要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执行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内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违反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制度加以纠正和处理。

(三)财政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各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通报制度。

(四)各预算单位要强化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对违犯公务卡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卫政办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5〕186号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55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55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0日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公报工作,着力打造权威准确、集中规范、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平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1号)要求,制定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中卫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政府公报》)是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编辑出版,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原则上为双月刊,可实行不定期出刊,每期不固定页码。

主要刊载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且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等。

二、组织机构成立《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副调研员担任,具体如下:主任:戎尽寒副主任:李斌黄飞虎委员:张鹏俞斌妥大君巩中升黄玉华肖博孟金平刘正平李福祥王秀娟主编:李斌责任编辑:李静黄凯惠倩英三、重点任务(一)明确刊登内容。

《政府公报》主要刊登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市委、政府(包括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且公开发布的侧重政府工作部署方面的文件,经济数据、重要政务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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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政办发[2013]202号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1
【实施日期】2013.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3〕202号)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中卫市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下列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中卫市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和货物、服务采购类资金;
(二)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工程建设类资金;
(三)市本级年初预算未做安排的所有追加资金;
(四)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所有资金。

第二条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部门申请、财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重大资金会议研究的程序拨付。

具体流程是:
(一)自治区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报审造价预算、招投标,签订发包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
(二)项目开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填写《中卫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附招标文书、发包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核实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情况、项目进度等,签注资金安排建议后,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报市长审批;
(四)市财政局收到市长审批后的《审批表》,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用款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条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第一条所列的其他资金实行部门申请、市长审批、重大资金会议研究的程序拨付。

具体流程是:
(一)用款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申请,报市长批准;
(二)市财政局收到市长审批的申请文件后,用款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明细预算情况或支出情况、政策依据等资料,属于工程建设类的还要提供造价预算、招投标等资料;
(三)市财政局审核各项资料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用款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四条资金使用部门收到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五条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卫市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万元
项目进度(%)专项资金
已支付金

已支付金额占专项资
金总额比例(%)
欠付
资金
本次申
请金额
财政部门
建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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