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点第二章3
20XX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真题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

查看汇总:2014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真题各章汇总第二章宪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7题)1.下列各组规范性文件中,具有同等效力的是( )。
A.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的政府规章和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D.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法律效力的位阶。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效力位阶问题,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指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8题)2.根据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9题)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选举和罢免。
A.省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大常委会C.省政法委员会D.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精品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精讲(二)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精讲(二)第二节法律的要素一、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结构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05 06 07 08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1)假定,即行为条件;(2)处理,即行为模式;提示: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制裁,即法律后果。
提示: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例题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 )要素组成。
(2007年 )A.行为条件B.行为模式C.行为分析D.法律后果答案:ABD例题2: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延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 )。
(2005年)A.行为、处理和制裁B.假定、处理和执行C.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D.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裁决答案:C例题3:下列关于法律规范的表述,错误的是( )。
(2008年 )A.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B.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模式C.法律规范中的假定包括行为主体的条件和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D.将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较为常见答案:D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包含两个构成要素,即:“如果。
则。
”。
例如“宪法规范”、“刑法规范”。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精品20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真题及答案

20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真题及答案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综合法律知识注:题目中的“P”,代表在白皮书第多少页。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
这一作用被称为法律的( )作用。
P2A.评价B.预测C.指引D.教育答案:A2.法律法规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这种分类依据的标准是( )。
P3A.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B.法律法规的确定性程度C.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D.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答案:D3.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属于( )规范。
P3A.任选的B.情况性C.必择其一的D.委任性答案:C4.行政法规是(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A.国务院B.国务院部委C.省级人民政府D.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答案:A5.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后生效。
P18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国务院批准D.国务院备案答案:A6.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A.甲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乙自治区人民政府C.丙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D.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案:A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有(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P13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D8.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 )。
P13A.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B.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C.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D.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答案:C9.下列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事务中,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是( )。
P15A.防务B.货币发行C.财政D.司法审判答案:A10.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的机关是( )。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指导第二章1-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201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指导第二章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9月13、14日,为方便考生备考,特整理了201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指导,望给大家带来帮助!查看汇总:201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指导章节汇总第二章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三)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的分类(1)按照生产关系或社会制度的类型,可以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2)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4)按照宪法制定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12查看汇总:201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指导章节汇总第二节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大于1988年、l993年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被实践证实了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
因而,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保证现行《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从而使我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宪法的基本原则(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 2。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精讲(一)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精讲(一)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精讲,供广大考生参考: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熟悉)03 08(一)、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律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提示: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概念与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法确认、保护和发展对全社会有利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C、广义的法律与“法”含义相同,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D、狭义的法律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BD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三、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
05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章节重要考点第二章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

2016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章节重要考点第二章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整理:2016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章节重要考点,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查看汇总:2016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章节重要考点各章汇总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分类(1)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不同的类型。
(2)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的用益物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解释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是否登记无关(目前广大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在事后互换、转让的,也不要求必须登记。
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人的流转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转包、互换、转让”;但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则网开一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整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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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一、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二、熟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三、熟悉企业法律顾问第二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一、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二、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三、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一、了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二、了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三、熟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四、熟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五、了解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四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了解企业法律风险概述二、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三、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四、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和关键环节五、了解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实践第二章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第一节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概述一、了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概念和分类二、了解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作用三、熟悉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规定四、了解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保障第四节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常用法律文书一、熟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方式的要求二、熟悉法律意见书三、了解法律意见审核表第五节企业改制法律实务一、熟悉企业改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二、熟悉企业改制的主要环节三、熟悉企业改制应注意事项四、熟悉企业改制后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第六节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一、了解企业并购概述二、掌握上市公司并购三、熟悉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四、熟悉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第七节企业重组上市法律实务一、熟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二、熟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程序三、熟悉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四、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一、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二、了解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三、了解公司治理的意义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实务操作一、了解公司章程概述二、了解公司章程的作用三、熟悉公司章程的内容四、熟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三节公司股东(大)会的实务操作一、了解股东(大)会概述二、熟悉股东(大)会的运作三、熟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第四节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一、了解董事会概述二、熟悉董事会会议的运作三、熟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第五节公司监事会的实务操作一、了解监事会概述二、熟悉监事会职权的运用三、熟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第六节公司经理层的实务操作一、了解经理层的概述二、熟悉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一、熟悉忠实义务二、熟悉勤勉义务三、了解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合同法律实务第一节合同文本的起草一、了解概述二、熟悉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三、了解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第二节合同法律审查一、了解概述二、熟悉合同合法性审查三、熟悉合同真实性审查四、熟悉合同公平性审查五、熟悉合同周密性审查六、熟悉合同程序性审查第三节合同管理一、了解概述二、熟悉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三、熟悉合同管理制度四、熟悉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五、了解合同的监督检查六、了解合同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第五章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第一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概述一、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二、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三、熟悉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三、掌握驰名商标四、熟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五、熟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六、熟悉商标使用与管理七、熟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节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一、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二、熟悉著作权的取得三、熟悉著作权的归属四、熟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五、熟悉著作权行使的限制六、了解邻接权七、了解著作权的保护八、了解计算机软件登记第五节企业商业秘密法律实务一、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二、熟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熟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第一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了解外商投资的概念和意义二、熟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第二节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一、了解概述二、熟悉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三、熟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四、了解境外投资后续监管五、熟悉境外投资的风险保障和优惠措施六、熟悉境外投资审批涉及的实务问题第三节涉外投资交易流程一、熟悉独家谈判流程二、熟悉招标式交易流程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一、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二、掌握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三、掌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四、熟悉交易涉及东道国法律调查及外资审批与限制第五节涉外投资主要法律文件及谈判要点一、了解概述二、掌握备忘录意向书及谈判要点三、熟悉保密协议及谈判要点四、掌握股权/资产购买协议及谈判要点五、掌握股东协议/合资协议及谈判要点六、熟悉商务协议及谈判要点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实务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一、熟悉民事诉讼主管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第二节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了解当事人概述二、熟悉共同诉讼三、熟悉代表人诉讼四、熟悉诉讼第三人五、了解民事公益诉讼六、熟悉诉讼代理人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一、了解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三、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四、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和保全五、熟悉证明对象六、熟悉证明责任七、熟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八、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第四节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一、熟悉财产保全二、熟悉行为保全三、熟悉先予执行四、熟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五、了解送达第五节第一审普通程序一、了解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二、掌握起诉与受理三、熟悉审理前的准备四、熟悉开庭审理五、熟悉撤诉与延期审理六、熟悉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七、熟悉民事裁判第六节民事简易程序一、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二、熟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熟悉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四、了解小额诉讼第七节第二审程序一、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二、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三、掌握上诉案件的审理四、熟悉上诉案件的裁判五、熟悉第二审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八节民事再审程序一、了解民事再审程序概述二、熟悉民事再审事由三、熟悉再审发动方式四、熟悉再审审查程序五、熟悉再审审理程序六、熟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九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一、熟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二、熟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第十节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一、熟悉督促程序二、熟悉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二、熟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三、熟悉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四、了解民事司法协助第八章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第一节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一、了解民商事仲裁的概念二、了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种类三、熟悉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四、了解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二节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及仲裁规则一、熟悉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二、熟悉仲裁规则第三节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一、熟悉仲裁当事人二、熟悉仲裁代理人第四节仲裁协议一、了解仲裁协议概述二、掌握仲裁协议的效力三、掌握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第五节仲裁程序一、熟悉仲裁申请与受理二、熟悉仲裁中的保全三、熟悉仲裁庭的组成四、熟悉审理和裁决五、熟悉仲裁裁决的执行第六节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一、熟悉仲裁裁决的撤销二、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三、熟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第七节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了解涉外仲裁概述二、熟悉涉外仲裁机构三、熟悉涉外仲裁程序四、熟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五、熟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第九章其他法律实务第一节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一、了解企业规章制度概述二、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三、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四、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和任务第二节企业登记法律实务一、了解企业登记概述二、掌握企业法人登记三、掌握公司登记第三节企业破产重组一、了解企业破产概述二、熟悉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三、熟悉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四、熟悉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五、熟悉企业重整六、熟悉企业破产和解七、熟悉企业破产清算第四节法制宣传教育一、了解法制宣传教育概况二、了解"五五"普法工作成果和基本经验.三、了解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第五节企业外聘律师管理一、了解外聘律师概述二、熟悉外聘律师的选择三、熟悉外聘律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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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家的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性质
二、国家管理形式
作为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
(2)各级人大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4)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保证。
三、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1.单一制
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制的典型国家有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
2.联邦制
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以美国、德国为代表。
3.邦联制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
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
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
四、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