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15年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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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中位爆炸下最小点火最大爆炸压爆炸指数粉尘层引序径限粉尘云引燃爆炸危名称能力 (MPa?燃号(μ(g/m温度(?) 险性级别 (mJ) (MPa) m/s) 温度(?) m) 3)一、金属制品加工1 镁粉 6 25 <2 1 35.9 480 >450 高 2 铝粉 23 60 29 1.24 62 560 >450高铝铁合3 23 1.06 19.3 820 >450 高金粉钙铝合4 22 1.12 42 600 >450 高金粉铜硅合5 24 250 1 13.4 690 305 高金粉6 硅粉 21 125 250 1.08 13.5 >850 >450 高7 锌粉 31 400 >1000 0.81 3.4 510 >400 较高8 钛粉 375 290 较高镁合金9 21 35 0.99 26.7 560 >450 较高粉1硅铁合17 210 0.94 16.9 670 >450 较高 0 金粉二、农副产品加工1玉米淀15 60 1.01 16.9 460 435 高 1 粉1大米淀18 90 1 19 530 420 高 2 粉1小麦淀27 1 13.5 520 >450 高中位爆炸下最小点火最大爆炸压爆炸指数粉尘层引序径限粉尘云引燃爆炸危名称能力 (MPa?燃号(μ(g/m温度(?) 险性级别 (mJ) (MPa) m/s) 温度(?) m) 3)3 粉 1果糖粉 150 60 <1 0.9 10.2 430 熔化高 41果胶酶34 60 180 1.06 17.7 510 >450 高 5 粉 1土豆淀33 60 0.86 9.1 530 570 较高 6 粉 1小麦粉 56 60 400 0.74 4.2 470 >450 较高 7 1大豆粉 28 0.9 11.7 500 450 较高 81大米粉 <63 60 0.74 5.7 360 较高 92奶粉 235 60 80 0.82 7.5 450 320 较高 02乳糖粉 34 60 54 0.76 3.5 450 >450 较高 12饲料 76 60 250 0.67 2.8 450 350 较高 22鱼骨粉 320 125 0.7 3.5 530 较高 32血粉 46 60 0.86 11.5 650 >450 较高 4中位爆炸下最小点火最大爆炸压爆炸指数粉尘层引序径限粉尘云引燃爆炸危名称能力 (MPa?燃号(μ(g/m温度(?) 险性级别 (mJ) (MPa) m/s) 温度(?) m) 3) 2烟叶粉49 0.48 1.2 470 280 一般 5 尘三、木制品/纸制品加工2木粉 62 7 1.05 19.2 480 310 高 62纸浆粉 45 60 1 9.2 520 410 高 7四、纺织品加工2聚酯纤9 1.05 16.2 高 8 维2甲基纤37 30 29 1.01 20.9 410 450 高 9 维3亚麻 300 0.6 1.7 440 230 较高 03棉花 44 100 0.72 2.4 560 350 较高 1五、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3树脂粉 57 60 1.05 17.2 470 >450 高 23橡胶粉 80 30 13 0.85 13.8 500 230 较高 3六、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煤粉制备 3褐煤粉32 60 1 15.1 380 225 高中位爆炸下最小点火最大爆炸压爆炸指数粉尘层引序径限粉尘云引燃爆炸危名称能力 (MPa?燃号(μ(g/m温度(?) 险性级别 (mJ) (MPa) m/s) 温度(?) m) 3)4 尘褐煤/无3烟煤(80:20)40 60 >4000 0.86 10.8 440 230 较高 5 粉尘七、其他 3硫磺 20 30 3 0.68 15.1 280 高 63过氧化24 250 1.12 7.3 >850 380 高 7 物3染料 <10 60 1.1 28.8 480 熔化高 83静电粉末17.3 70 3.5 0.65 8.6 480 >400 高 9 涂料4调色剂 23 60 8 0.88 14.5 530 熔化高 04萘 95 15 <1 0.85 17.8 660 >450 高 14弱防腐<15 1 31 高 2 剂4硬脂酸15 60 3 0.91 11.1 600 >450 高 3 铅4硬脂酸<10 30 16 0.92 9.9 580 >450 较高 4 钙中位爆炸下最小点火最大爆炸压爆炸指数粉尘层引序径限粉尘云引燃爆炸危名称能力 (MPa?燃号(μ(g/m温度(?) 险性级别 (mJ) (MPa) m/s) 温度(?) m) 3)4乳化剂 71 30 17 0.96 16.7 430 390 较高 5注:“其他”类中所列粉尘主要为工贸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辅助原料、添加剂等,需结合工艺特点、用量大小等情况,综合评估爆炸风险。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涉及以下3个领域的所有工贸企业:(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二)使用液氨制冷的;(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工贸企业。

第四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与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的;(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通过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冶金等行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表

冶金等行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表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三)建材行业(是□否□不涉及□)。
1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JBT 7688.1-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2.《JB_T 7688.5-201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7月25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

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

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的编制。

二、术语和定义1、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3、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产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4、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的依据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的合法证明。

2、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性质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产品方案和设计规模,主要技术方案及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技术工艺来源及国内外应用情况,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项目地理位置及选址,厂区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分区;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污水处理、供配电、供汽、供气、供冷、消防、防雷、采暖通风、仓库、堆场、厂内运输等工程,特别是涉及到项目安全保障的工程)的能力及来源;改扩建项目应对现有生产规模、工艺、总平面、运输等情况作简要概述,说明与改扩建内容相关的生产系统和相同设施、设备目前的安全生产状况,因设计问题造成的重大事故或频发事故发生的原因、改进的方案及防范措施,安全管理现状等。

(2)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理位置、气象、地质、水文、地震等。

社会环境条件:包括人口、公共设施、工业设施、交通设施、军事设施分布等周围社会环境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对本项目造成重大危险、伤害的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企业、设施,与本项目的相对位置等。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录入人员:文章来源:南平市安监局点击数:25091 更新时间:2016-05-03 00: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管理部6号令《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

应急管理部6号令《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以下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5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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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5年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全面贯彻执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企业生产“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存在铝粉、镁粉、锌粉、锆粉、钛粉、煤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粉、骨粉、纺织纤维粉、纸粉、木粉、烟草、染料、橡胶及塑料粉等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
的工贸企业。

(二)重点内容:
1.企业是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专职管理
人员;
2.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3.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粉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4.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具备粉尘防
爆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5.企业是否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
6.企业是否编制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
备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企业建筑结构是否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GB15577-2007)要求,外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8.企业建筑物为单层建筑时,屋顶是否应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时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9.企业是否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是否装设吸尘罩;
10.企业是否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是否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及时进行清理,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 是否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11.企业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是否采取停产
撤人措施;
12.企业粉尘爆炸生产场所电气设备设施选择是否符合防
爆要求;
13.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是否采用专用的接地线可靠接地;
14.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水防潮设施;
15. 企业是否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是否违规采用压缩空气清扫除尘,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是否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
16、企业是否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齐配足必要的消防器材。

是否按要求配齐工作服、防护口罩、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督促穿戴到位,是否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查等。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主要分为动员部署、业务培训、调查摸底、企业自纠自查、整治整改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31日)。

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具体安排部署,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二)第二阶段:业务培训(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

市安全监管局拟于4月中旬举办金属粉尘(煤粉)防爆、粮食粉尘(面粉、淀粉、糖粉、奶粉)防爆、木粉(烟草、染料、橡胶及塑料粉)三期粉尘防爆知识培训班,对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粉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学习掌握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制定的《工贸企业粉尘爆炸危险
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

通过培训,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粉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掌握粉尘企业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

(三)第三阶段:调查摸底(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第一轮上报备案的情况,参考《检查表》的内容,仔细对企业存在粉尘作业危险场所的状况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制作监督检查文书,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整改“五到位”。

同时,要将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台账,企业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安监局涉危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按照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对新增企业做好调查统计,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企业自纠自查(2015年6月1日-2015年7月31日)。

企业每月要对照《检查表》的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台账,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

第一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第五阶段:整治整改(2015年8月1日-2015年10
月31日)。

加强对重点粉尘企业和安全条件、状况相对较差的粉尘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市安全监管局将聘请粉尘方面专家对全市重点粉尘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由专家帮助指导企业消除粉尘防爆安全隐患。

对本质安全条件差,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企业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方式,对所属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作业所的企业安全现状进行评价,确实达不到安全要求又无法整改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对在整治过程中整改的隐患要按照附表3的要求做好统计,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厌烦厌战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突出阶段重点,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治理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的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配合。

各区、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5年4月1日前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依法依规实施最严
格的治理整顿。

要准确把握整治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

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三自”系统等工作的推进,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结合,整治一处、巩固一处,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三)加强督导,严格问责。

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

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我市深化工贸企业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市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启田,电话:88666569,QQ:591443606。

请各区、县(市)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阶段性情况和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

附表3:
XX区、(县)粉尘企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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