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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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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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物的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案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实际案例,以完整的方式展示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一:进口商品一个公司有意向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10万美元。

该公司应首先确定其目的地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确认商品符合目的地国规定之后,该公司将要考虑为进口货物提供什么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装卸船、仓储、保险等。

此外,这个公司也应该考虑使用何种运输方式,是否需要报关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

案例二:出口商品一家中国公司有意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20万美元。

该公司应该确认目的地国英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需要确保商品符合英国的规定。

为了满足英国市场的需求,该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

在确认这些事项后,该公司应该考虑选择何种运输方式。

案例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欧洲客户出售其产品,合同金额为30万欧元。

该公司和客户应当选择的最佳支付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确定了支付方式之后,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术语。

案例四:货物保险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美国客户运输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

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保险,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定损金额。

在选择保险方面,公司应检查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并确定最符合其利益的保险公司。

案例五:反倾销措施一家美国公司在出口到中国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调查。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该公司应了解中国反倾销条例,并准备提交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需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最佳的处理结果。

结论: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过程。

在每个案例中,公司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

在处理这些因素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

通过深入研究实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应用,进一步提高其的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⑤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二、C组贸易术语重点掌握①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②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③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 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④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⑤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⑥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错误!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运输方式①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一、佣金①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 CIF香港; 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①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②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③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④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⑤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 公司损失惨重..⑥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错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错误!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错误!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 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错误!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错误!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错误!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第一篇: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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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M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M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M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M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四: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试答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五: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

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

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2000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我出口大M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M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M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标准版答案: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

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标准版答案: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十: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绝。

案例十一: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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