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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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准则的不同作者:孙淑霞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14期摘要:市场竞争的加剧刺激企业采取合并这一“抱团”的方式来应对压力,于是合并方式层出不穷,加上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企业合并也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企业合并,还涉及更为复杂的股权交易和经营主体,为了适应新环境,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财政部对原有的合并报表会计准则进行了适当的修改,这是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而进行的一次完善,鉴于新旧准则在诸多方面都大相径庭,为了使财务人员能更准确地理解新准则,文章对合并财务报表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对比,旨在为财务人员应用新准则提供帮助。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差异;会计准则一、引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企业间并购增多,企业之间往往通过“强强联合”或者“取长补短”来应对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市场环境的风云变幻,增加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账务处理的指南,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甚至要处于时代的前端,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借鉴了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伴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报表合并的相关内容,先后对母公司失去子公司控制、合并报表披露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方面做出了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报表合并实务,为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基础上,对报表合并准则进行了修改,这便是2014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逐步进行完善和修正,但是,新准则的应用势必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就像所有的改革终将经历阵痛,面对这一重大的修改,如何快速理解新准则的本质,进而准确编制合并报表成为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

一般说来,修改的部分往往最能体现未来的发展趋势,因而,明确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异同,成为财务人员更快地了解、适应新会计准则的途径,同时也对财务人员已形成的固有观念进行修正,使财务人员能正确地进行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毕竟,对比之下,才能明白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而对准则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有一个大体的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即《合并财务报表》,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合并财务报表》基本内容概述1. 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编制的财务报表,它展示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全貌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商业实质原则、关联交易原则、账面价值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全面。

3.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合并成本的计量、合并日的确定、收购成本的确认、控制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深度探讨1.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的异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只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在编制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合并调整,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及核算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比如合并成本法、股权法等。

这些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控制形式的子公司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复杂交易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交易,比如跨境合并、收购、重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一定的规定进行合并编制的报表。

该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基于实体理论,即将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并核算的方式反映出整个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

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财务状况和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准则规定了如何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内部交易。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对于内部交易,准则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日期、合并方法、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合并范围应当包括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母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合并日期应当是最早的合并当天,合并方法则可以选择购买方法或股权法。

最后,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分别列示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贡献和共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应当披露合并提供的信息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

此外,若合并财务报表中存在非控制权益,应当在报表中披露相应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处理交易和内部交易的要求、合并范围和日期、披露要求等内容,为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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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注2: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大于处置日子公 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处置子公司及 其他营业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列示;处置 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小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 额的部分,应当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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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非同一控制下新增投资):
项目
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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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三)合并范围上的差异: 新准则高度强调控 制是唯一的合并依据。
1、新准则所强调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 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实质控制标准: (1)通过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半数
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 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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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 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 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处理结果:按股权比 例计算抵减,少数股东权益可能为负数)
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 的,该项目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 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处理结果:少数股东权益以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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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母公司A公司持有子公司B公司80%股份(长期
投资账面金额80万元),B公司当年报表净利润-500 万元,B公司股本100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500万元。 A对B不存在其他实质长期权益。
1)约定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各自承担亏损
母公司投资收益金额:-500×80%=-400
7、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为了易于本准则的应用领域和操作方式,现就以下问题做出表述:(1)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对特定目的主体的分拆;(3)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一、以掌控为基础确认分拆财务报表的分拆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考虑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一)应列入分拆财务报表分拆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将其掌控的所有子公司(不含特定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定的子公司,均应当列入分拆财务报表的分拆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定目的主体的分拆(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推论母公司若想掌控特定目的主体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备掌控或赢得掌控特定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2决策权,包含在特定目的主体设立后才已经开始存有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使用预先预设经营计划方式许可。

例如企业具有单方面中止特定目的主体的权力、更改特定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更改特定目的主体章程的立法权等。

3.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取从特殊目的主体中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变化的研究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变化的研究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变化的研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通过比较学习研究,将新修订的2014年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称新准则)与2006年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称原准则)的新变化总结如下,与同行们共同研究。

一、对母子公司和控制的含义做出了新规定1.扩大母公司含义的外延范围。

新准则规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原准则规定母公司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

可见新准则的规定扩大了母公司的外延,不是原来的纯指企业,还可以是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也就是母公司与公司法定义不同,比公司法中的公司含义外延扩大了。

2.扩大子公司含义的外延范围。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原准则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将企业变为主体,扩大了子公司范围,将企业外的主体纳入子公司,如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都可以是子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法定义不同,比公司法的公司含义外延扩大了。

3.扩大了控制所包含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新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规定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 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 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4、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 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期初数。 5、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 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六)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1、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 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 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 司合并编制。 2、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 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 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 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 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 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 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 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 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 决权。 4、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 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 表决权因素。 5、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的合并范围。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 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权 益权益应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 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 “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 润表“净利润”项目作为加项下以“少数股东损 益”项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如果一家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则控制方应该对被控制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去除掉所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每一家关联企业所持有的其他关联企业的股份。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全体控制方持有的所有被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在合并周期中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事件的影响。

控制方应该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分析。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被控制企业:应该确认哪些企业被控制,即控制方能够对该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

2、处理差异:合并财务报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去除掉不实际的差异或恢复实际的差异。

3、处理间接持有股份:如果控制方通过其他被控制企业间接持有股份,则应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4、处理少数股权:如果被控制企业中存在少数股权,则应该将其单独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充分反映控制方对该企业的控制程度。

5、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必要的披露,在注释部分提
供详细解释和分析。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由具有合适职业资格且经过培训并且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员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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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
一、基本概念
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丰富了“母公司”、“子公司”的定义,提出“主体”概念,并采取列举式对“主体”进行定义。

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提出了“投资性主体”、“结构化主体”概念,并列举了投资性主体一般特征。

二、控制的判断
对“控制”概念进行了重述,使用“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取代了原“企业”的说法,并对控制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

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
明确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明确虽然投资性主体可以豁免其控制的满足条件的主体不纳入该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范围;但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该母公司不是投资性主体)仍需要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含投资性主体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四、新增母公司在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之间互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五、删除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在成本法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六、修改了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原则
对于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七、新增合并现金流量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的规定,
原只允许补充资料
八、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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