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地地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2014 年发布)

【法规标题】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建质函〔2014〕932号【适用区域】安徽省【发布时间】2014-06-24【生效时间】2014-06-24【关键词】废气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通知建质函〔2014〕9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城管)局、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4日建质函〔2014〕932号附件.doc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南门入口游步道(防火通道)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专项)

滁州市琅琊山南门入口游步道(防火通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十月滁州市琅琊山南门入口游步道(防火通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目录一、细则说明二、工程概况三、编制依据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组成人员及职责五、本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特点概述六、施工阶段扬尘防治监理工作七、本项目扬尘污染源细则说明本细则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滁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的通知》建管字[2014]41号及《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我监理公司职能部要求,结合本项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现状实际操作需要,制定本细则。
目的是有效规范在现实监理工作中,能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滁州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管理水平。
本实施细则需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概况及特点建设地点: 滁州市琅琊山工程名称: 滁州市琅琊山南门入口游步道(防火通道)项目建设单位: 安徽省琅琊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监理单位: 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1、道路工程竖向(南北向)道路起于览山路,终于南天门,总长2084.193米,机动车道宽4.5米;横向(东西向)道路起于醉心谷景区,终于南北向道路交口,总长1026.564米,机动车道宽4.5米。
(1)横断面设计:道路设计路幅分配依据红线图,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为5.5m,标准段横断面布置为:5.5m=0.5m(硬路肩)+4.5m(机动车道)+0.5m(硬路肩)错车段横断面布置为:5.5m=0.5m(硬路肩)+6.5m(机动车道)+0.5m(硬路肩)(2)路面结构:①新建机动车道:上面层: 3.0cm厚AC-10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粘层:乳化沥青pc-3, 0.5L/m2下面层:5.0cm厚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粘层:乳化沥青pc-3, 0.5L/m2封层:0.6cm厚稀浆封层ES-2透层:乳化沥青pc-2, 1.0L/m2基层:16cm 5%水泥稳定碎石16cm 5%水泥稳定碎石18cm 级配碎石②路堤硬路肩:青石板(40cm宽×60cm长×5cm厚)3cm M10水泥砂浆16 cm C25混凝土16 cm C15混凝土垫层2、道路排水工程本工程排水工程主要为沿路涵管埋设,排水边沟及车行桥。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WORD.格式.一、目的通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降低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对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当环境污染发生时能起到指导作用,尽量把扬尘污染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保证项目部生产环境的达标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责任考评办法(试行)》5、《合肥市建设系统创文明城市工作实施细则》6、《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7、《XXX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三、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淝河路(东二环路—横江路)工程2、设计单位:XXXXXX(中水)3、监理单位:XXX4、施工单位:XXX5.1工程概况南淝河路(东二环路-横江路)位于合肥市包河区。
北起东二环路,南至横江路。
长约 3.7公里(桩号24+91.952~桩号62+00.000)。
专业整理资料分享.WORD.格式.其中,东二环路至郎溪路段,宽45米,城市骨干道;郎溪路至横江路段,宽52-78米,城市快速路,采用高架、隧道及地面主辅三种型式。
此高架段接郎溪路立交,上跨祁门路后落地,下穿龙川路,利用地面主辅段过渡至终点(桩号62+00)。
主要施工内容以下:1、道路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土石方、灵活车道、辅道、非灵活车道及人行道,绿化带土方换填栽种土(掺拌30%泥炭土,泥炭土甲供)。
不含沥青砼面层(含透层、封层、粘层)、机非分隔带护栏、中心绿化带断绝护栏不在招标范围。
人行道外侧栏杆、人非之间栏杆及快速通道的波形梁护栏在本次招标范围。
2、排水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雨水、污水、雨污水泵站、排水边沟等。
3、中水工程:管道埋设、检查井及设备安装等。
4、电排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电力排管的沟槽回填及余土弃置在本次招标范围。
5、交通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交口、道口范围的交通信号监控纵横向预埋管及手井。
施工现场防尘降尘专项方案

阜阳市祥源文化旅游城祥和府项目工程扬尘治理方案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目的:为有效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预防本工程施工中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补充修定条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的管理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编制本专项方案,各有关责任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主要机械为塔吊、人货电梯、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商品砼搅拌车、搅拌机等。
二、扬尘治理的总目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现场达到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创建绿色环保工地。
三、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及治理小组的工作职责分工、任务1、扬尘治理领导小组人员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负责人为副组长,技术负责、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材料员、水电安装工长等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
扬尘治理小组:组长:李二艳副组长:王会明组员:胡礼伟、胡义合、王宏成、周帆、储发明、丁超、孙伟伟、唐圣锐、程荣文、杨涛、彭道杨2、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分工、任务(1)扬尘治理由组长负责全面指挥、统一组织、协调;副组长具体负责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各组员密切配合,帮助支持,全面铺开、严格规范,监管到位,彻底清除扬尘污染。
(2)划分为具体责任区,实行各组员责任制,要求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全程指挥,督促整治,高效率地处置各种问题。
(3)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四、扬尘管理实施办法及措施1、施工现场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金属板制大门,门头尺寸一般不小于5×4.5m,且设置企业标志,门头底的颜色为深蓝色,字体颜色为白色。
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谯城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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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0.3本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0.4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语2.0.1扬尘dust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堆场扬尘heap dust指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物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
2.0.3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dust pollution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区、生活区、办公生活区)范围内及相关物料场外运输过程中,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进入到环境空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
2.0.4物料运输扬尘material handling dust指在运输过程中物料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2.0.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dust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in building engineering本导则中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
2.0.6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material of easy product dust pollution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0.7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2.0.8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prevention scheme of dust pollution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3 基本规定3.0.1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
3.0.2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3.0.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下同)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
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下同)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3.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3.0.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城区工程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
3.07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
3.0.8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3.0.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3.0.10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0.11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3.0.1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工程施工或拆除单位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地区建筑扬尘举报电话。
4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4.1 一般规定4.1.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
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建设、公安、市容、环保、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4.2.1建设单位职责:1 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2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3 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4 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5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6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4.2.2监理单位职责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3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5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4.2.3 施工单位职责1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2 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3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4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5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6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3 管理组织及人员4.3.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3.2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
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1 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2 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3 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4 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5 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6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