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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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系统操作说明-黑龙江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系统操作说明-黑龙江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系统操作说明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一、操作说明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防伪税控用户逐渐增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量急剧加大,仅依靠税务机关完成采集工作已不能满足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需要。

为了解决抵扣联认证的瓶颈问题,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服务,为提高税务机关数据采集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发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又称网上认证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企业端)是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七要素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送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到企业端的数据采集系统。

企业通过该系统,能够方便、快捷地实现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网上认证,从而由原来在税务局采集分散到各企业自己采集。

这样,企业可随时随地进行认证,从而大大提高税务机关数据采集工作效率。

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研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在2003年3月通过国税总局软件评审(国税函[2003]327号)。

二、安装执行系统安装盘里Setup.exe程序。

用户将在安装程序的引导下,完成系统的全部安装。

用鼠标双击Setup图标或用光标键选择Setup图标后按键盘上的回车键。

出现如下界面:选择“浏览”可以更改目录或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

安装完成界面安装完成后,会在桌面上生成快捷方式图标。

三、登录以及初始化设置1、登录双击系统桌面上的抵扣联软件系统图标,即可启动系统。

当用户启动系统后,首先出现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在登录界面上显示公司名称和登录日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系统默认的用户是系统管理员,用户名为:dkl,密码为dkl,点击“确定”注:初次登录时公司名称为空,输入用户名、密码时区分字母大小写。

2、初始化设置点击“确定”后出现“系统时间提示”对话框,如下图注:每次登录时都进行提示,便于提醒系统时间是否正确。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

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三市试点企业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利用该系统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

(二)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三)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1.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2.原左上角的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1994年版电脑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仍可继续使用。

二、电脑专用发票的各栏内容及原有的防伪标志不变。

三、试点企业开出电脑专用发票的防伪密码,仅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识伪用;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对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识别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5号)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增值税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精神,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一)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亿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0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0万元以上的。

(二)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0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万元以上的。

2、非商业企业年预计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经销货物为不可分割的单价(不含税)1万元以上的。

(四)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版)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上防伪税控系统。

二、申请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购销合同、上年及当年销售额等可证明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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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1﹞213号
【发文日期】2001-10-09
【实施时间】2001-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全省国税系统报税、认证岗位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质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数据采集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金税工程岗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试行)
第一章 认证子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第一条认证子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应为所有一般纳税人信息,并与稽核系统保持一致。

新增一般纳税人和变更企业税号必须进行审批和审核,不允许对购方为小规模企业或纳税号填写错误的发票进行认证。

第二条 认证子系统包括正常认证处理和存根联补录两大功能。

第三条 企业取得的抵扣联扫描仪不能识别的,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第四条 正常认证处理时系统自动默认认证所属月份。

发票明文(发票七项关键数据)和密文扫描后自动认证,如认证相符抵扣联自动存入。

如不能自动认证相符,系统进入人工校正处理界面,开始按照抵扣联发票票面实际内容进行人工校正。

1.对于票面模糊人工无法辨认的,请选择“无法认证”或“取消”;
2.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校正后,认证相符的抵扣联自动存入;
3.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校正后,光标仍然停在密文区,说明密文无法解开,请选择“密文有误”;
4.如果按票面实际内容人工校正后,光标停在明文区,说明明文与密文解密结果不一
致,请选择“认证不符”。

第五条 认证时认证企业纳税人识别和票面的购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的,系统提示“是否作为认证不符”?这种情况是企业拿错、开错发票,应该选择“否”,不予认证,发票退还企业。

第六条 认证系统要进行统计审核,审核认证结果统计表和按认证时间统计的结果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对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必须扣留,在传出前要按照发票票面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发票电子数据和发票票面完全一致方可传给协查系统,如不一致,应将原认证结果删除,重新认证。

第七条 一个征收机关有多台认证机器,应将所有认证机器数据库进行合并,并将审核合并后的数据与每台认证机统计结果之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第八条 在进行存根联补录时,设定好发票报税所属月份(会计月)。

如出现空白作废票、发票打印不完整、票面模糊等情况应按空白作废票进行补录,补录数据应写入软盘。

第九条(暂无)
第二章 报税子系统数据采集操作要点第九条每月必须将当月企业发行子系统新发行和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及时录入报税子系统,应将原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信息和废企业信息在完成报税和稽核数据传出之后从报税系统删除,以保证报税子系统中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由于企业更换金税卡、金税卡重新初始发行、更改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造成企业金税卡记录的开票信息不是整月的,在此类企业报税时必须列为特殊报税企业,在每月征收期报税之前,发行岗位人员应将特殊报税企业名单传递给报税岗位人员。

对特殊报税企业的存根联要进行人工审核,确定企业整月的实际开票份数,磁盘中的发票份数应为企业实际开票份数,在报税审核时,传入发票份数应和企业实际开票份数一致。

第十一条 报税人员人工审核时,询问企业报税人员专用发票统计表是否准确(统计表的起止时间、发票领用存)、企业抄税时IC卡和磁盘比对是否一致。

如果专用发票统计表不正确,磁盘中的发票份数应为企业实际开票份数,按报税审核流程进行技术分析,正确处理,并进行记录。

如果IC卡和磁盘比对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报税系统在报税审核时,如出现报税不成功、磁盘份数大于IC卡份数、数据传入出现错误或异常、IC卡税额不能正常读出、IC卡损坏或丢失、报税系统异常等现象,要请技术人员分析处理,确保企业实际开出发票正确传入报税系统,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要充分利用报税系统的统计功能进行数据审核:报税情况、报盘情况统计是否准确并进行分析;报税时间段统计、发票所属月统计是否准确并进行分析;本月应传出存根联总份数是多少。

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处理。

一个征收机关有多台报税机,要在主报税机上将其他报税机数据合并,并审核合并后的数据是否准确。

稽核数据传出时应审核稽核传出软盘数据和报税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

如有问题,做好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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