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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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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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对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要严格监管。
四、为消除服务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取消服务单位组织的验机和考试,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5号)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时,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额,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第一种做法:借:管理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做法: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同时,税前一次性列支折旧费用,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对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做法是企业直接将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管理费用,但笔者认为,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处理。
第二种做法虽然把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对购置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
笔者对此提出质疑:企业购置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为企业自用设备,不是作为货物销售,不可能有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如此,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就不妥了,该进项税额是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抵的。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时,按购货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和税额一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应当肯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有关问题所作规定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而又有别于一般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一次性地在税前列支,为企业节约了资金时间价值。
增值税税控设备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 三) 会 计 处 理规 定
l 2 月1 口( 含, 下同) 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包 括分开票机 ) 支付 的费用 , 可凭购买 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
取得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 在增 值税应纳税额 中全额抵减 ( 抵减
额为价税合计额 ) , 不 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增值税纳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00日发布的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21日发布的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200019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等文件分别对企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而发生的税控设备费用在计缴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与增值税税额抵减等方面给予了特别的优惠
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 0 1 1 年1 2 月1 日以后缴纳 的技术维护 费 ( 不
含补缴 的2 0 1 1 年1 1 月3 0日以前 的技术维护费 ) ,可凭技术维 护 服务单位开具 的技术维护费发票 , 在增值 税应 纳税 额中全额 抵 减,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 抵减 。技 术维 护费按 照价格 主 管部 门核定的标 准执行 。
据《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专项用 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 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 ( 财税[ 2 0 1 1 1 7 o 号文件规 定精 神 , 用于直接 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技术维护费用 ( 价税合计金额 ) 应在抵减 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计算 缴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保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缘起在税制改革之初,成立在手工操作、传统掉队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方式已无法从全然上解决全国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骗抵等问题。
同时,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亦对参与犯法活动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造成偷骗税分子大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等严峻涉税犯法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峻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为成立涉及税收征、管、查各项工作的国家税务电子化系统,以严格税收征管,避免税收流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在减轻企业利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踊跃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立并完善"金税工程(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算机稽核网络系统)".2000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运算机和打印机。
"200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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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专用设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979号
【发文日期】2003-08-25
【实施时间】2003-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截止2003年7月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覆盖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切实做好下一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时供应,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需求数量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上报办法上报总局,即每年4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总局。
今年9月20日前,各地要将明年上半年专用设备的需求计划随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对各地专用设备需求数量进行审定汇总,送交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生产,专用设备的供货合同仍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各省级服务单位签订,专用设备的发放工作由各服务单位依据供货合同发放。
二、2000年以前推行的42万套专用设备是在DOS版环境下运行的,如果发生金税卡损坏需更换或企业需增加开票机数量的情况,应采取自然淘汰方式有偿更换为PCI类型的专用设备。
需要更换专用设备的数量也要统计到专用设备需求计划中。
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专用设备需求的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表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传真电话:010--6341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