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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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一、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74%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2.21%4、工伤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今后新出台的规定计算。

5、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23%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 机械费)× 0.41%二、管理费(含企业管理费及检验试验费)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2019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2019版

(4)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 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材料、设备等一次到不了施工现场而 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是指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市政道路(包括道路绿化)、排水工 程受行车、行人干扰影响而增加的费用。 (8)提前竣工增加费:是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周 转材料加大投入量所增加的费用等。 (9)优质工程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合格建筑产品的基础上,为生产优质工程 而增加的费用。 (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的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民工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民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 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 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 电、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 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 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 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 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 上的长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的费用(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税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税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税金的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税金的内容通常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以下是一份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税金约定范本:一、税金的种类与基数合同应明确列出各项应纳税费用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同时,需注明各项税费的计算基数,如以工程总造价作为增值税的计算基数,以企业利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等。

二、税率与计算公式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项税费的适用税率,并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例如,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9%,则合同中应写明“增值税按照工程总造价的9%计算”。

还应考虑到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三、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合同应明确哪一方负责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工作,以及具体的申报和缴纳时间。

通常情况下,承包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发包方。

四、发票的开具与交付合同中应规定发票的开具责任方,以及发票的类型、开具时间等。

例如,承包方应在收到工程款后及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发包方。

五、税务违规的责任合同应明确若出现税务违规行为时的责任归属及处理方式。

例如,如果因承包方未按规定申报税款而导致的罚款或滞纳金,应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相关条款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合同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相关的税务条款,如跨地区施工的税收处理、境外承包商的税务管理等。

总结:通过上述范本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税金的约定需要详尽而明确,以确保双方在税务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清晰,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设定合同条款,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15.78 18.45 20.90
3.49 4.10 4.72 0.08
3.05 4.48 6.41 0.80 0.24 0.05 0.36 15.00
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 0.7。
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C2-7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31.12~
25.46~

42.44
35.37
注: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土石方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非单独承包的排水工程并入相应 工程内计算。
3.市政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C3
利润
C3-1 道路工程
9.00~15.00
C3-2 桥梁工程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 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A3 A3-1 A3-2
利润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专业钢结构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专业幕墙工程
6.00~11.00 7.00~13.00
A3-3 A3-4
单独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专业打桩工程

工程税金调整办法

工程税金调整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5]205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53号)文件规定,我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从2005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

经研究测算,现将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调整后的计取费率为: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为3.41%;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35%;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压的企业为3.22%;二、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其计算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税金=税前建安造价X规定费率。

三、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彩何种计价方式,无论是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均应按以上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计算税金。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其应纳税额属天2005年3月1日前(征收期,以下相同)的,仍按原税金计取费率执行;应纳税额属于2005年3月1日以后的,则按本通知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2012】2号)各有关单位: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费率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费率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第一节建筑工程取费费率一、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建筑工程计价规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三、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四、建筑工程利润率第二节装饰装修工程取费费率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规和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注:专业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乘以系数。

注:1.专业幕墙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

2.幕墙的试验费未包括,设计有要求时另行计算。

注:1.专业幕墙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

2.幕墙的试验费未包括,设计有要求时另行计算。

第三节第三节安装工程取费费率一、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安装工程计价规和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五、安装工程规费费率六、安装工程税金费率第四节市政工程取费费率一、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市政工程计价规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三、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四、市政工程利润率五、市政工程规费费率六、市政工程税金费率第五节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一、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费按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计价规和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二、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费率三、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四、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利润率五、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六、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税金费率。

费用构成及费率标准

费用构成及费率标准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系指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一)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零星工程费。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开会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组成。

(2)辅助工资:系指在基本工资外,以其它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施工津贴、夜餐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等。

(3)工资附加费: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其人工预算单价均按 30 元/工日标准执行。

2、材料费系指用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上的消耗性材料、装置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摊销费。

包括定额工作内容应计入的未计价材料和计价材料。

材料预算价格一般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指材料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从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调车费及其它杂费。

(3)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工具用具使用费;仓库、转运站等设施的检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安全措施费和材料检验费。

材料在运输、装卸和保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如砂、石材料尚需在工地加工的,则还应包括工地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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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

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

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

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上述规定中税金基数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相同。

鉴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其工程价款中应当含有日后支付给分包(转包)人的全部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

3.2税金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甲供材料的费用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招投标阶段不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列入。

税金基数涵盖综合单价内的所有费用,包括其中的甲供材料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均含有原材料的价款,税金基数必须包括甲供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价款。

3.3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税金基数包括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由此可见,税金基数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建设单位为工程变化预留支付的价款,随着工程进展暂定金额逐渐变成实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税金随同价款一并支付。

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否则,竣工结算的税金将多于开工预算的税金,造成结算超出预算,引发项目投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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