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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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各专业相关取费费率及取费基数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各专业相关取费费率及取费基数

1
54
2
夜间施工费
0.48
44
3
二次搬运费
1.52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0.82
54
5
临时设施费
1.8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除税直接工
0.52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 物保护费
程费
0.5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其中 现场管理费费率(%)
1
绿化工程
人工费
27.04
11.46
2
庭院工程
除税预算价
8.37
3.33
3.利润

项目名称
记取基数
费率(%)
1
绿化工程利润
人工费+企业管理费
24
2
庭院工程利润
除税预算价+企业管理费
7
4.规费
序 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 数
规费费 率(%)
其中
社会保险费率(%)
住房公积金费率(%)
1 规费 人工费 19.16
计费基 数
规费费 率(%)
1 规费 人工费 22.29
5.税金

项目名称
1
税金
记取基数 除税预算价+企业管理费
费率(%) 7
社会保险费率(%) 16.24
其中 住房公积金费率(%) 6.05
计费基数 税前工程造价
费率(%) 11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一、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74%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2.21%4、工伤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今后新出台的规定计算。

5、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23%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 机械费)× 0.41%二、管理费(含企业管理费及检验试验费)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间接费、利润、税金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一、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74%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2.21%4、工伤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今后新出台的规定计算。

5、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23%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费用标准:单位工程(人工费+ 机械费)× 0.41%二、管理费(含企业管理费及检验试验费)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通建价[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

二、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年2月1日前为1%,2011年2月1日以后为2%。

三、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2011年2月1日以后我市税金费率应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2011年3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税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云建标[2006]29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06]295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3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269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调整后的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工程所在地综合税率(%)计算系数-----------------------------------------------------------------市区 3.330.0344-----------------------------------------------------------------县城、镇 3.270.0338-----------------------------------------------------------------其他 3.150.0325-----------------------------------------------------------------二、调整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工程所在地费率-----------------------------------------------------------------昆明市0.08%-----------------------------------------------------------------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0.12%-----------------------------------------------------------------其他州市0.14%-----------------------------------------------------------------调整后的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
陕西建筑工程税金不要标题
在陕西地区进行建筑工程时,企业或个人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以下是陕西建筑工程税金的相关内容:
1. 增值税:对于建筑工程,一般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纳税方法根据工程性质和标准进行确定。

2. 印花税: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发票等文件需要向国家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标准根据文件类型和金额而定。

3. 房产税:建筑工程完成后,产生的房产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为1.2%,核税依据为建筑物的评估值。

4. 土地增值税:当建筑工程完成后,如果涉及到土地的转让或者转包,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核算方法根据土地的增值比例进行计算。

5.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建筑工程中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金仅为陕西地区建筑工程的一般规定,具体情况仍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建议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遵守并按时缴纳相关税金。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费率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费率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第一节建筑工程取费费率一、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建筑工程计价规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三、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四、建筑工程利润率第二节装饰装修工程取费费率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规和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注:专业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乘以系数。

注:1.专业幕墙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

2.幕墙的试验费未包括,设计有要求时另行计算。

注:1.专业幕墙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

2.幕墙的试验费未包括,设计有要求时另行计算。

第三节第三节安装工程取费费率一、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安装工程计价规和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五、安装工程规费费率六、安装工程税金费率第四节市政工程取费费率一、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市政工程计价规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三、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四、市政工程利润率五、市政工程规费费率六、市政工程税金费率第五节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一、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费按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计价规和消耗量定额规定执行。

二、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费率三、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四、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利润率五、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六、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税金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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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

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

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

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上述规定中税金基数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相同。

鉴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其工程价款中应当含有日后支付给分包(转包)人的全部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

3.2税金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甲供材料的费用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招投标阶段不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列入。

税金基数涵盖综合单价内的所有费用,包括其中的甲供材料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均含有原材料的价款,税金基数必须包括甲供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价款。

3.3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税金基数包括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由此可见,税金基数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建设单位为工程变化预留支付的价款,随着工程进展暂定金额逐渐变成实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税金随同价款一并支付。

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否则,竣工结算的税金将多于开工预算的税金,造成结算超出预算,引发项目投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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