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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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
取费率的通知
渝建[2011]440号
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79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自2011年5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费率为: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为3.48%;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41%;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为3.28%。

二、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算基数仍为税前建安造价,即:税金=税前建安造价*规定计算费率。

三、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从2011年5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照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标准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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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根据上级要求及市政工程部门的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我市决定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及背景随着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快速发展,为了保障工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我市实施了文明施工费制度,即施工单位需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提升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

然而,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原有的文明施工费费率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和工程成本的变化,亟需对其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及标准基于对市场情况的调研和对工程成本的评估,我市决定对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并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建筑工程造价的1%缴纳,市政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8%缴纳。

2. 二级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建筑工程造价的0.8%缴纳,市政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6%缴纳。

3. 三级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建筑工程造价的0.5%缴纳,市政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4%缴纳。

三、实施时间及要求为保证调整的顺利进行,我市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文明施工费费率。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相关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并按标准进行使用。

此外,为了确保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效益,我市将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并对未缴纳或不按标准使用文明施工费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同时,我们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环境。

四、总结通过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的调整,我市旨在提升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水平,助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积极配合,并按照新的费率标准履行缴纳义务,共同打造文明、安全的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环境。

通过以上通知,相信各方将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共同努力提高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为城市的美丽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8]001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函〔2007〕897号)和《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07〕3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地区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41.73元/工日、三县37.0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 市区44.04元/工日、三县39.3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1) 以上定额人工费调整只计取税金。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1)、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拦标标底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元/工日调整为39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不可竞争费),只计取税金。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39元/工日。

三、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⑵、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中人工工日单价低于39元/工日,可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超过8元/工日且增加的工日单价不得超过39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列入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抄报:市建委、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1497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9]001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合肥市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 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专业文章2011-03-17 11:26:58 阅读5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苏州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77%;县镇:3%×(1+5%+3%+2%)/[1-3%×(1+5%+3%+2%)]=3.413%;乡村:3%×(1+1%+3%+2%)/[1-3%×(1+1%+3%+2%)]=3.284%。

无锡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8%县镇:3%×(1+5%+3%+2%)/[1-3%×(1+5%+3%+2%)]=3.41%乡村:3%×(1+1%+3%+2%)/[1-3%×(1+1%+3%+2%)]=3.28%常州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镇江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税额的1%提高到2%,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67%调整为3.799%,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南京新税率:在市区、在县城(镇)、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标准分别为3.48%、3.41%、3.28%(其中已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扬州新税率:区域调整前调整后1 市区 3.445% 3.477%2 县城、镇 3.381% 3.413%3 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 3.252% 3.284%南通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 3.477%县镇:3%×(1+5%+3%+2%)/[1-3%×(1+5%+3%+2%)]= 3.413%乡村:3%×(1+1%+3%+2%)/[1-3%×(1+1%+3%+2%)]= 3.284%淮安新税率:市区(包括淮阴区的王营镇、楚州区的淮城镇)的税率为3.48%,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3.41%,乡(镇)村的税率为3.28%。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及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及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及通知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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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冀建质〔2010〕46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2号)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由1%调整至2%。

经测算,现将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年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及2009年颁发的《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通建价[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

二、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年2月1日前为1%,2011年2月1日以后为2%。

三、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2011年2月1日以后我市税金费率应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2011年3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税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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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造计〔2011〕2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1〕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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