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文件税控设备及专用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4.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账务处理案例【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129.50元=880÷(1+17%)+2340÷(1+17%)+400÷(1+6%)“税额”栏490.50元=880÷(1+17%)×17%+2340÷(1+17%)×17%+400÷(1+6%)×6%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 1129.50固定资产 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22.64贷:银行存款 3620借:管理费用 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 150.502.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80贷:管理费用 1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1280贷:管理费用 1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兰州财经大学苏强教授点评:文章中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用当期会计处理,我认为应该首先核算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用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贷:银行存款;其次,再依据财税2012第15号文件和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这里不主张按照陈老师文章中提到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因为尽管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是影响到了利润表列报项目,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两个不同的列报项目,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仅不符合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而且造成报表项目列报错误,对财务报表分析极为不利(因为混淆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中国税务报关于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两篇文章

中国税务报的原文:/s/blog_51b9ee090102ef9k.html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陈飞鸿陈萍生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 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 280
贷:管理费用
1 280
假设 2017年 5 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 额可全额抵减完.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1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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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管理费用
1 280
【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 销售适用税率 6%,可以抵扣 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 以同时开 17%和 6%的等等知识. 申报表填写: 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 1 行,当期 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第 1 行; 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 23行”应纳税额减征 额”“本月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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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 教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 税纳税人 2011年 12月 1 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 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 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 12月 1 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 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一般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财税实务全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能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能抵减税控设
备及维护费?
问:选择简易计税的还能抵减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么?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也就是说,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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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白菜点评1在实践中,形成了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全部不认证,发票全额直接填入减征栏,这样做有滞留票的担心;第二,认证后,进项税部分抵扣,不含税部分填入减征栏,这样做其实明显与文件不符。
所以在实践中,形成了第三种方式,认证发票,但进项税部分不填列在本月抵扣数据中,然后发票全额填入减征栏。
目前来看,第一、三种方式较符合规范!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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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
2012-03-19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
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规定,由于上述两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理。
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
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
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
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2〕15号文件及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白云深处
财税〔2012〕15号文件中关键点是这么几点:
1、时间和对象:2011年12月1日起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初
次的,再次的不算)和技术维护费(没有初次概念,但必须是12月1日以后,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不算)
2、金额:价税全额抵减(如果收到的是专用发票,当然进项税也不能再认证,
再抵扣,否则就是重复抵扣了)
3、申报表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关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1、最简单的做法,支付费用时做入未交增值,直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规范一点的做法,“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或三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3、为了体现这笔资金属于政策减免的性质,也可这样做: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将抵减额转入营业外收入以更好地体现政策补贴的性质,且在做所得税年报时也比较清晰。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