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摸底调查、资金测算、房屋测绘、价值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西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本次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以下是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一、征收补偿范围本次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因规划建设、城市更新、道路扩建等原因被政府征收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1.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根据通知所示,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征收前的测绘数据为准,市场价格则是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确定。
此外,对于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用途的房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加成。
2. 房屋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选择将被征收的房屋以等值的方式置换为市政府提供的新房或其他物业。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将作为置换房屋的参考依据,具体的置换方案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补偿程序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征收方案制定、公告、征收协议签订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的程序流程:1. 房屋评估征收部门将派遣专业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或置换房屋的数额。
2. 征收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征收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征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3. 公告征收方案通过后,征收部门将发布公告,对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公告期为15天。
4. 征收协议签订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安排房屋置换。
四、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会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权益保障除了征收补偿款以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还享有一系列的其他权益保障。
2019农村征地补偿每亩价格是多少钱?

2019农村征地补偿每亩价格是多少钱?我国规定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018农村征地补偿每亩价格是多少钱?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8.31【实施日期】199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主管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四)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五)依法对土地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协调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七)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八)承办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农业区设专职土地管理员。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 2010-05-15 11:38:57 编辑:超级管理员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试行)》,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四个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
要切实发挥好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要认真学习、领导精神、把握实质,深入研究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落到实处。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大的矛盾。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If you want to rise, there are two things, that is, you must be an eagle or a repti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调整系数+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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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青海省建设厅青建法〔〕273号文的规定,结合西宁地区房屋价格建造成本等因素,经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于西宁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二)适用于西宁市近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二、原则(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合法房屋,以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确定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并按有产权手续的价格下浮5~10%给予补偿。
(三)在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时,房屋拆迁区位价补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基底面积的一倍。
超出面积,按西宁市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原则及方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拆迁补偿额。
该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

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土地征收所支付的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的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土地征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水平、土地的开发潜力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土地的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测算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补偿金额能够合理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
同时,还应当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农民的生活水平、土地的开发潜力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能够全面反映土地的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征收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确保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
最后,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公开征收标准和补偿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征收标准制定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征收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青海省土地征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合理公正、科学合理、综合考虑、透明公开地制定征收标准,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土地征收标准的制定,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019年征地补偿新标准葡萄树?

2019年征地补偿新标准葡萄树?
葡萄树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地3600元到18000元,这个和葡萄树的种植年限有关。
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一、葡萄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葡萄树征地补偿标准参考如下:
1、初果期:3600-7200元/亩;
2、盛果期:9800-18000元/亩;
3、衰果期:6000-3600元/亩。
▲二、征地补偿的审批环节是怎样的?
征地的审查(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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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
样的?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都是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制定出来的。
2018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与往年相比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以下内容是2018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相关内容以及全国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都是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制定出来的。
2018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与往年相比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以下内容是2018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相关内容以及全国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
一、2018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2018年起实施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对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其中,西宁市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提高了19.96%、20.00%和50.00%,对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8个县(市、区)提高了近20%。
同时,新增了11个城市规划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7.41万元/亩,最低为4.68万元/亩,此次调整更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
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
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
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通过动态调整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实施安置房供应市场化定价,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进一步理顺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的关系,促进住房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关于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意见》要求,各区县应动态调整征地房屋补偿标准,确保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基本相同。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评估;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同区域内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制定并公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上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原则上3年必须调整一次。
关于安置房屋的定价机制,《意见》提出,原则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供应单价应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相同;在定价方式上,安置房屋供应价格应符合本市关于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安置房用地出让时应以同区域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底价,且不得低于同区域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
各区县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安置房用地出让底价。
关于原房屋人的补偿方式,《意见》强调,在继续实施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相结合的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基础上,通过设定合理的自行购房补贴并严格控制安置房供应面积,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
在自行购房补贴的设定上,为鼓励被补偿人在安置房满足自住后选择货币补偿,促进住房资源合理利用,各区县可采用一项目一标准的方式设定合理的自行购房补贴,纳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安置房供应面积的控制上,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
2018青海征地补偿新标准的主要变化是土地的补偿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一标准的提高主要是因为青海省经济的快速的发展,而且这一标准的提高将会使得征收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收益更大,征地可能引起的就纠纷将会少一点,征收土地的工作将会进行的更加的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