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来进行采购或合同签订。
以下是可以不用招标的几种情形:
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满足急需,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突发事件导致设备损坏,需要立即采购替换设备,这时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采购事宜,而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2. 单一供应商:当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种特殊药品只有一家生产厂家,或者某项专利技术只有一家公司拥有,此时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购买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许可,由于相关技术的独特性和保密性要求,可以直接与相关权利人进行谈判和合作,而不需要公开招标。
4. 紧密配套项目: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与已有项目紧密配套,为了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可以直接与已有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合作,而不需要进行招标。
5. 非营利组织:在非营利组织的采购活动中,可以不用招标。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质和目的,其采购活动通常以公益为目标,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以上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也应该保证采购或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与供应商或合作方进行谈判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或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该保留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备审计和监督。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进行招标程序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紧急采购:当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物品或服务以满足需求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导致设备损坏,需要紧急购买替代品来维修。
2. 单一来源:当只有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案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种特殊材料只有一家厂商生产,没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提供。
3. 专利权或版权保护:当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受到专利权或版权保护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个公司拥有特定技术的专利,其他公司无法提供同样的技术。
4. 购买的数量非常有限:当需要购买的物品数量非常有限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只需要购买一台特定型号的设备,而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有货。
5. 已经进行过招标但无人响应:当进行过招标程序但没有供应商或承包商响应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个项目的招标已经发布了一段时间,但没有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用招标的情况下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时,应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选择的合理性:1. 内部审批程序:确保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决策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有相关文件记录。
2. 竞争性谈判:即使不进行正式的招标程序,也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与多家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洽谈,比较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差异,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3. 价格合理性评估:对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价格进行评估,确保价格合理,并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
4. 合同签订:与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5. 监督和评估:对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物品或服务。
总之,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在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满足需求时。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或者机构可能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而可以直接选择合作火伴或者供应商。
以下是一些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1. 紧急情况:当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尽快采购或者合作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突发设备故障需要即将修理或者替换,或者需要紧急采购某种物资来满足生产需求。
2. 独家供应商:某些情况下,企业或者机构可能已经与特定的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且该供应商是惟一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该供应商,而无需进行招标。
3. 专业服务:当需要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可以直接选择专业服务提供商。
例如,需要进行市场调研、法律咨询或者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可以直接选择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
4. 价格限制:当所需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低于一定限制时,可以不用招标。
这通常适合于较小规模的采购项目,例如办公用品、维护设备等。
5. 限定供应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或者机构可能已经确定了特定的供应商名单,并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在需要采购时,可以直接从这个名单中选择供应商,而无需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可以不用招标,但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在选择合作火伴或者供应商时,仍然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质量、价格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即使不用招标,也建议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独家供应商、专业服务、价格限制和限定供应商。
在选择合作火伴或者供应商时,仍需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并与其签订正式的合同或者协议。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进行招标程序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以下是一些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1. 紧急情况: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或承包服务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当设备损坏需要紧急维修时,可以直接联系供应商进行修理,而无需进行招标程序。
2. 单一来源:当只有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时,可以不用招标。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特定的专利产品或特殊技术服务的情况下。
3. 限制性招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限制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限制性招标是指只向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邀请,而不是向公众广泛公开招标。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需要特定专业技能或特殊资质的情况下。
4. 紧急采购:当出现紧急采购需求,但无法立即找到合适的供应商时,可以先进行临时采购,然后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招标程序。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市场上供应商稀缺或需求突然增加的情况下。
5. 试用采购:当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或不确定性时,可以通过试用采购的方式来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质量。
试用采购是指先购买一小批产品或服务进行试用,然后根据试用结果决定是否继续采购。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的情况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存在,但在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时,仍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供应商评估。
此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或承包程序,并保留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日后审计或监督。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一、背景介绍招标是指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征集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等环节,以达到最佳采购效果的一种采购方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二、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迅速满足采购需求,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突发设备故障需要紧急修理或替换,为了避免长时间的停产,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并采购所需设备。
2. 单一来源:当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种特殊的专利产品只有一家公司拥有销售权,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该公司进行洽谈并采购。
3. 价格优势:当某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时,可以不用招标。
在确保质量和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与价格优势明显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 限定供应商:在某些情况下,采购单位可能对供应商有特定的要求,例如,要求供应商拥有特定的资质或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5. 采购金额较小:当采购金额较小且风险较低时,可以不用招标。
为了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并采购所需产品或服务。
6. 内部采购:在某些情况下,采购需求仅限于内部使用,不需要向外部供应商公开采购。
例如,公司内部需要采购办公用品或设备维修服务,可以直接与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其他注意事项1. 选择不用招标的情形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确保采购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在不用招标的情形下,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 在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和采购时,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的顺利进行。
4.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不用招标的情形和相应的操作流程,以保证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单一来源、价格优势、限定供应商、采购金额较小和内部采购等。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指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作伙伴或供应商。
下面是详细的标准格式文本,以解释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及其适用条件。
一、背景介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可以不用招标而直接选择合作伙伴或供应商。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紧急情况、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特许权或独家供应商等。
二、适用条件以下是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的一些适用条件:1. 紧急情况:当项目或服务需要立即启动,无法等待招标过程完成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在自然灾害后进行紧急修复工作。
2. 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某些项目或服务需要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而市场上只有少数供应商具备这些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选择供应商来满足专业技术要求。
3. 特许权或独家供应商:某些产品或服务具有特许权或独家供应商,只有特定的供应商可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该特许权或独家供应商。
4. 保密要求:某些项目或服务涉及到商业机密或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需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保密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可信赖的供应商。
5. 价格竞争不充分:当市场上供应商数量有限,价格竞争不充分时,可以不用招标。
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市场调研,确保选择的供应商价格合理。
三、选择流程尽管不用招标,但仍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选择合作伙伴或供应商。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选择流程:1. 需求确定:明确项目或服务的需求,并制定详细的技术规范或合作要求。
2. 市场调研: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情况,包括其信誉、技术能力、价格等。
3. 供应商筛选: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筛选出符合需求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候选名单。
4. 供应商评估:对候选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可以包括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交付能力等。
5. 谈判和合同签订:与候选供应商进行谈判,商讨合作细节,并最终选择一家供应商。
在选择供应商后,签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
四、风险管理在选择不用招标的情形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管理措施:1. 供应商背景调查:对候选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资质。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招标。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而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本文将探讨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并分五个部份详细阐述。
一、紧急情况下的采购1.1 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等,为了迅速采购所需物资或者服务,可以不用招标。
1.2 紧急维修:当设备或者设施浮现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时,可以不用招标采购所需的维修服务。
1.3 人员安全: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例如采购防护装备、应急设备等,可以不用招标采购。
二、特殊专利或者技术要求2.1 专利技术:当需要采购某种特殊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不用招标,直接选择具备该专利技术的供应商。
2.2 专业技术:某些项目或者工程需要特定的专业技术支持,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用招标,选择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的供应商。
2.3 保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需要保密,为了确保信息的安全,可以不用招标,选择可信赖的供应商。
三、紧缺物资或者服务3.1 紧缺物资:当市场上某种物资供应紧张,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不用招标,直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采购。
3.2 紧缺服务:某些特殊服务供应商有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可以不用招标,与供应商直接洽谈采购所需服务。
3.3 紧急需求:当某种物资或者服务需求急迫,无法等待招标程序时,可以不用招标,选择快速采购。
四、特殊政府采购情形4.1 国家安全: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某些物资或者服务的采购需要高度保密,可以不用招标,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供应商。
4.2 国防建设:国防建设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用招标,选择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保密能力的供应商。
4.3 对外援助:在对外援助项目中,为了提高援助效果,可以不用招标,直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其他特殊情况5.1 学术研究:在学术研究项目中,为了满足研究需求,可以不用招标,选择适合的供应商或者合作火伴。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即可进行采购或者委托工程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下是可以不用招标的几种情形:1. 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当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满足紧急需求,可以不用招标直接采购所需物资或者服务。
例如,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可以直接采购救灾物资和服务。
2. 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独家供应:当某个产品或者服务具有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独家供应的特点时,采购方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无需进行招标程序。
3. 军事、国防采购: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需求,军事和国防采购可以不用招标。
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直接与特定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
4. 非公开招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或者确保公共利益,采购方可以选择非公开招标。
非公开招标是指只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预投标,而不向公众公开招标信息。
5. 小额采购:当采购金额较小,不超过一定限额时,可以采用小额采购方式,无需进行招标程序。
小额采购的金额限额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情形下,虽然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但仍然需要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采购方应当制定相应的采购规则和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文件的编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此外,为了确保采购的品质和效果,采购方还应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采购方还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总之,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采购需求,但仍然需要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采购方应制定相应的采购规则和程序,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以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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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
但从实际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
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
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
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
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
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
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 24号)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
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贫政策。
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迭择承包单位。
但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将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等。
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
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
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
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不适宜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
但是,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
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
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安装单位。
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
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降低成本。
准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
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
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
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
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
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 等。
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
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本项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入施工承包。
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
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
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
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
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等。
三、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为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规定情形规避招标,本条第2款强调,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行为。
一些招标人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和混淆项目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拆解分割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虚假情况等方式达到规避招标。
例如,伪造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伪造证明材料证明招标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垫资施工为目的,打着BT(建设和转让)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T),以此规避施工招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