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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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宁教国资办(1996)1号《关于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

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一)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必须经省教育厅国资办审核同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二)学校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无论金额大小,须报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

凡单项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国资办审核同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三)学校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报损,单项价值1万元以下,一次性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最终审查,按学期集中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单项价值1万元至10万元,由主管校领导最终审批,其中2万元及其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国资办备案。

一次性批量5万元至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最终审批。

一次性批量10万元以上由省教育厅国资办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会同省财政厅最终审批。

(四)原始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盘盈、盘亏,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批并调整资产资金帐;2万元至5万元的盘盈、盘亏由省教育厅国资办会同省教育厅基建计划财务处审批;5万元以上的盘盈、盘亏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目的为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报废、报失报损、出售和捐赠过程中固定资产收入的公正,并及时防范固定资产处置的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报废。

2.固定资产报损和报失。

3.固定资产出售。

4.固定资产捐赠。

第 2 章固定资产报废第 3 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2.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3.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4.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wei)险的。

第 4 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1.对于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计划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

2.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

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估计出售价值等。

3.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礼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 5 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1.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申请应按照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2.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应按照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3.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经理组织工程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组成合议小组,对报废事项进行分析和讨论,出具意见,最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 6 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1.固定资产的报废,需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包括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所有内容、报废理由、估计处理费用及收回的残值。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一、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规程,以规范固定资产闲置、停用程序和因毁损、报废或闲置等原因进行处置的程序。

二、范围
本管理文件适用于各部门所有非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三、相关程序与制度
∙固定资产盘点(P4-Z2-J4-2-3)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P4-Z2-J4-2-2)
四、业务流程
1、固定资产闲置
2、固定资产停用
3、处置申请
4、处置程序
五、单据及报告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申请单》《固定资产停用申报单》
《停用固定资产领用单》
《设备闲置停用、封存统计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捐赠、调拨、出租、抵押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需求,力求实现资产的最大价值。

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规定,确保处置过程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审批: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评估鉴定:资产管理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鉴定,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处置方式。

(三)审批决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决策。

(四)实施处置:资产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处置。

(五)财务处理:财务部根据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一)出售:将固定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现资产价值。

(二)报废:因使用年限过长、损坏严重等原因,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三)捐赠:将固定资产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调拨:将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调整。

(五)出租:将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取租金收入。

(六)抵押:将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九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固定资产处置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处置。

(三)监督固定资产处置过程,确保处置行为的合规性。

(四)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反映处置情况。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工作,包括:(一)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1. 背景由于公司进行业务调整以及技术升级,部分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处置,以便降低运营成本和优化资产配置。

本文档旨在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 固定资产清单以下是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清单:- 机械设备:包括生产线设备、机械工具等。

-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 车辆:包括公司车辆、运输车辆等。

3. 处置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制定相应的处置方式:3.1 机械设备- 内部转移:对于部分机械设备,可以考虑进行内部转移,将其调配给其他部门或项目使用。

- 转售:对于仍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机械设备,可以考虑通过拍卖或私下转售的方式进行处置。

- 报废:对于老化严重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保证安全和环保。

3.2 办公设备- 内部再利用:对于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可以进行内部再利用,将其调拨给其他员工或部门使用。

- 捐赠:对于仍然可用且品质良好的办公设备,可以考虑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

- 回收: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办公设备,应选择专业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3.3 车辆- 内部调整:对于公司内部调整需要的车辆,可以进行内部调整,将其调配给其他部门或项目使用。

- 出售:将仍然具有市场价值的车辆通过拍卖或二手市场进行出售。

- 报废:对于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应进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和环保。

4. 处置流程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以下是一般的处置流程:1. 资产鉴定:对所有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评估,确定其价值和状况。

2. 制定处置计划:根据资产鉴定结果,制定详细的处置计划,包括具体的处置方式、时间安排以及负责人。

3. 执行处置计划:按照处置计划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置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4. 处置后的清理:对处置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清点,并及时进行登记和备案。

5. 汇报和总结:对处置工作进行汇报和总结,包括处置结果、取得的财务收益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公司资产,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废核销、捐赠、出售等各种处置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者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合理高效、严格责任、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处置过程合法合规,合理高效。

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与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置过程合理、公正、透明。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处置档案,包括固定资产台账、处置申请、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处置结果的归档和备案。

第八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环保政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报废或出售等环节。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者应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处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原值、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批。

第十二条经过审批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申请报废或出售。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后,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核算,明确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处置损益转入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处置申请单的内容,制定处置款项支付方案,并及时支付处置款项。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支付处置款项后,向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进行档案归档和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第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废核销、捐赠和出售等。

实用文档之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之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之"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是指为安全生产、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

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废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最大化原则。

对外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价格应尽可能接近该固定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实现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二)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公司为固定资产处置责任单位,负责执行落实资产处置办法,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三)归口管理原则。

各业务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相关类别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和处置方案设计工作。

其中: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设备和生产运输类固定资产管理;总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行政车辆和非生产性房屋类固定资产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信息管理部负责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

(四)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归口管理即实物管理基础上,财务部根据资产价值情况和国家对资产处置相关要求参与资产处置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分支管理机构。

第二章申报审批权限和流程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实行计划管理,各公司编制月度经营预算应包括拟处置固定资产计划。

第七条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购置价值实行分级管理。

拟处置单项固定资产原价超过10万元(含)和一个月内累计处置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万元(含),各公司在履行内部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限额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寿命或处置损失金额超过2万元(含)固定资产,无论原购置价值大小,均应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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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医院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了加强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医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处置,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卫生局报财政局审批。

(三)医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一律经卫生局报财政局审批。

(四)医院调拨到外单位的固定资产,除履行以上报批手续外,还要取得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四、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处置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须填写“资产损失申报表”和“固定资产损溢鉴证表”;报废机器设备的须填写“机器设备技术鉴定表”(由技术人员填写,锅炉、电梯等具有行业检测要求的资产,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和“固定资产损溢鉴证表”;报废车辆的须填写“车辆技术鉴定表”和“固定资产损溢鉴证表”;对于单项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每项资产单独填报资产损溢证表及设备技术签证表。

(三)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现场实物拍照填写“申报损失项目实物图片资料”表并组织技术鉴定小组的专业人员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四)依据技术鉴定的结果,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科国资办会签意见。

(五)由医院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手续,需办理院外报批手续的,在归口管理部门办完内部审批手续后交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办办理。

(六)对已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审计科、财务科国资办负责监督,实现处置资产效益的最
(七)归口管理部门持上述有关报废手续填报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到医院财务科国资办办理有关资产的注销手续。

(八)因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报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五、医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
(一)房屋建筑物报废条件:已出现严重破损且已无法维修或虽能维修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划算的,或严重影响医院整体规划。

(二)专业设备、通用设备的报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医疗工作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三)图书的报废条件:经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必须交医院财务科入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分
七、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

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由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科室做好登记工作。

八、医院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办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医院固定资产的部门和单位。

财务科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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