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5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水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科委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草拟我省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依法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止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国家分工授权地方的海洋自然资源。
海洋工程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等7个指导性文件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发[2008]2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22【实施日期】200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等7个指导性文件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22号2008年9月22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等7个指导性文件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分解落实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等7个指导性文件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分解落实方案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1.2010年全省服务业占GDP比重、生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均达到40%以上。
责任领导:赵克志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2. 着力提高制造业发展水平,重点建设100个重大产业示范项目。
2010年全省先进制造业比重达到50%。
责任领导:史和平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3.201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例达到2%,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30%以上,专利申请量达到12万件以上。
到2010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85%以上。
责任领导:徐南平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4. 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正)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资源自然保护【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环保优先方针,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它有关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
A.6mB.5mC.4mD.3m【答案】 A2、2013-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不属于该法土地沙化定义范畴的是()A.气候变化导致草场沙化B.过度放牧导致草场沙化C.天然绿洲人口过载导致沙化D.沙漠边缘砍伐植被形成流沙【答案】 A3、2017-20.某城市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目前该城市区域颗粒物超标,根据《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试行)》,()符合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
A.封闭煤场B.严格控制工业用水取用地下水C.煤场采用防风抑尘网及覆盖的抑尘措施D.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答案】 A4、申请环境影响的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A.10B.8C.6D.4【答案】 A5、某石油炼制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试行)》该项目下列变动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是()。
A.原料方案发生变化B.新增溶剂脱沥青生产装置C.储罐总数量增大25%,储罐总容积增大25%D.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答案】 C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合理选择B.认真选择C.有条件选择D.筛选【答案】 A7、根据《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浙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权限。
除按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外,以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省政府规定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三)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100公顷)的围填海工程;(四)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五)属于跨市(设区的市,下同)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权限。
除由国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外,以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一)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海洋工程;(二)围海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的围海工程;(三)属于跨县(市、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三、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权限。
由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立项且不属于国家、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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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由
省 人 民政 府及省 投 资
主管部
门
审 批 、 核 准或 者 备案 且按 照规定应 当 编 制海
洋 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 书 的 项 目 ;
( 三 ) 跨设 区 市 管 辖 海域 的 项 目 ; ( 四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等 规定 由 省 海 洋
环 境保护 行政 主 管部 门 审批 的 项 目 。 第 六 条 设 区 市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苏省 盐 业监 管 体制 改革 方 案 的 通 知
苏政 办 发 〔 20 1 8 〕 27 号
各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苏 省 盐 业监管体制 改 革 方案 》 已 经 十 三 届 省 委 全 面 深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十 一 次会
给你 们 , 请认 真贯 彻执 行 。
江苏省人 民 政府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3 2 7 日
江 苏省海洋 工 程 环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级 审 批管 理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省 海 洋工 程
环境 影 响 评价 文 件 审 批 管 理 提 高 审批 效 ,
做 出 海洋工 程环 境影 响 评 价文件审 批 决定
的 上 级海洋环境保护 行政 主管部 门 应 当 依 ,
法撤销 或 者 责令 其撤销 审 批决定 由 此造 成 , 的 法 律后果 由 违 法违规 审批部 门 承担 。
第 八 条 海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事
二
(
)
由
设区市
县 、
市 (
、
区
人民
)
政 府 及
其投 资 主管 部 门 审批 、 核 准 或 者 备案 且按 规
定应 当 编制 海洋 X 程环 境影 响 报告书
表
(
)
的 项 目 。
第 七 条 下 级 海洋 环境保 护 行 政主 管
部 门 超越 审 批权 限 、违 反 法 定 程序 或 者 条 件
率 明 确审 批权责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海
,
,
洋 … 环 境 保护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影 响
评价 法 》 《 防治海 洋 工程 建 设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洋 环境 管 理 条例 》 《 江苏 省 海 洋 环 境保 护
条例 》等有 关规 定 , 结合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办
政 主管 部 门 的审 批工 作 依 法对海 洋工 程实 ,
施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省 海 洋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下 列海 洋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
) :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3 5
盐 务 体 制 改 革
议审议通 过 , 现 印 发 给你 们 , 请认 真贯 彻执 行 。
江苏省 人 民 政府办公厅
年 20 1 8
3 月 27 日
( 一 ) 国 务 院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省 海 洋 环境保 护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审批
的项 目 ;
、
备案
权
)
限
定 等确
。
第 四 条 各 级 海 洋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按 照规定权 限 , 审批 海 洋工 程 环境影响
报告 书 表 (
) 。
海 洋 工 程所在 地 海 洋 环 境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积极 配合 上 级海洋 环境 保护行 ,
海 洋 工 程 舒理
省 政 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江 苏省海 洋工 程环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苏政 办发 〔 20 1 8 〕 2 6号
各市
县 、
(
市
区 、
)人 民 政府
,
省各 委办厅局
,
省各直属单位
:
《江苏 省海 洋工程 环境 影 响评 价文 件分级审批 管理办 法 》 已 经 省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印 发
中 事 后监管 认真落实 海洋 工 程环境保 护监 ,
管责任 。
第 九条 本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施行 与 ,
本 办法不一致 的规定 以 本办法 为准
,
。
管 部 门 负 责 审批 下 列 海洋 工程环 境影 响 报 告来自 表():
( 一 )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省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或 者 备 案 且 按 照 规定 应 当 编制 海
洋 工程环境影 响报告表 的项 目 ;
3 6 江 苏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法 。
第 二 条 本 省 管辖 海 域 内 海 洋 工 程环
境影 响 评 价文 件 的 分 级审 批 , 适 用 本 办法 。 第 三 条 海 洋 工 程 环 境影 响 评价 文 件
的 分级审批 权限 原则 上 按照 国 家及省有 关 ,
规定
、
建设项
目
投资审批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