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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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开采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开采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开采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矿产资源正文矿山安全开采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为帮助矿山企业更好了解应用国家在支持矿山安全开采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促进矿山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现行支持矿山安全开采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汇总公布。

其他宏观政策及相关政策更新请及时查询有关部门政策文件。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三、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

四、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文件:《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五、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等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号,部分有效)。

六、非煤矿山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1
—1—
10《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
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08.15•【文号】财税〔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32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32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
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2
调整及填报详解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基本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 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
2
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
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 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第10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 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 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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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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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2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行至第1行依次填报。 2.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 所得税额”后的余额。2013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

谈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谈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谈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论文-财政税收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近几年,我国愈加重视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较为突出的贡献,因此针对该行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文章首先介绍了污水处理公司的现状,并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税收政策在污水处理企业的影响做了探讨和研究,最后针对污水处理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污水处理;税收优惠;节能环保一、污水处理公司现状分析近几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战略,并且有效地进行了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的重要阶段,而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也导致了污水的产生越来越严重,我国的污水产生量目前是排在世界第一位的。

污水处理行业在当前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为了更好地巩固该行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行业标准,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加强监管,特别是污水的处理和排放问题,国家对污水水质和排放标准给予了重点关注,对于一些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惩罚。

与此同时,国家也对污水处理行业制定了很多的扶持制度。

二、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针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增值税,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

这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与财务部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78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该目录中涉及污水处理行业的优惠政策有两条。

一条是关于再生水的优惠政策,如果再生水100%来自污水处理厂出水且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Regulations 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 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 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 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 同时废止。
I
Regulations 法规
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 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 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 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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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4期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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