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与依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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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砖瓦世2017.2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的通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会商会综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切实转变监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2016年12月19日(试行)落实各项监管制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改变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并履行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的新定位

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的新定位

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的新定位作者:张建民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05期摘要: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的推进和落实,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将形成“自治”和“竞争”的新格局。

行业协会商会将从以前的政府行业管理助手转型发展为依法自治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其职能定位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依据其自治性和互益性属性及不同类型职能履行对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程度,行业协会商会的基础性核心职能应定位为会员服务,其优先职能应是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关键词: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新定位;核心职能;优先职能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4)05-0029-09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举措将开启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和“竞争”的新格局。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变革将削弱行业协会商会的政治依附性,为其作为独立自治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政社分开”及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政府与社会关系变革将为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立自治主体地位提供行政和法律保障。

取消“双重管理”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变革将使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更为简便,打破原先“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垄断格局,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的竞争机制。

这些变革将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属性和职能定位发生深刻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属性是充当政府行业管理的助手。

因而,在职能定位上和实践中,政府偏重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行业统计数据、参与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辅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

偏重准公共职能的定位及与之相伴的限制竞争的管理体制导致行业协会商会具有较强的政治依附性及较弱的会员服务意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转型为自治的互益性组织的发展方向。

伴随行业协会商会基本属性的转变,我们需要重新界定其职能定位,确立新的职能体系,使其能更好地迎接全面深化改革时代带来的重大发展机遇和挑战。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

支持和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于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优势、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明确购买范围,加强合同管理,注重绩效考核,有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 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自律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和《XX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是指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的选举。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坚持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化社会组织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换届筹备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书面提出换届申请,并提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5名,且为单数。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会长和党组织书记担任,会长、党组织书记因特殊情况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党员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收到换届申请及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后,及时进行审核,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给予正式答复意见。

第八条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经行业协会商会1/3以上理事或1/5以上会员联名书面申请,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在广泛征求理事或会员意见基础上,牵头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如何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界定

如何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界定

如何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界定摘要:文章通过分析行业协会和自治权的概念,以及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包括行业规章的制定权、惩戒权、行业监管权、争端解决和行业仲裁权,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涵义;并通过将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其他权利进行比较,使行业协会自治权有了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行业协会;自治权;权利来源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涵义(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概念行业协会可从广义和狭义理解,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行业协会,指同一行业内的企业、个体商业者自愿组织的,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自治权的作用对象仅限于社会团体内的成员,自治权管理的事项范围也只包括其有权自治管理的事项。

因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行业协会依法享有的,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建立行业内成员大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可以合法并独立自主行使的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契约,包括对外与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协调,对内实现自我管理的权力(利)。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特征1、自主性。

行业协会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利益,独立于国家公权力,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自主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2、自律性。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对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主动性。

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主动地自发地对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

与法院的被动消极执法不同,行业协会的管理是主动的、积极的。

4、相对性。

自治权不可能完全地排除他治权的存在,行业协会自治权也只能在自治事项上有效,同时它还要受到法律法规规范,需要国家的干预和约束,所以具有相对性。

5、专业性。

每个行业协会都是针对某特定领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尤其独特的优势,即专业性。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是因契约产生的自治权、因法律直接授权产生的自治权和因行政授权产生的自治权三个方面。

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行业规章的制定权行业协会自治权想要实现就一定要有可供成员遵守的规章,因此必须要有行业规章的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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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与依法自治作者:周俊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05期摘要:自治权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权利,依法自治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自治权,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程。

由于身份定位偏差、创建方式的特殊性、双重管理体制的约束、内部人控制等原因,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一直难以实现充分自治。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机遇中,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亟需加强立法,通过法律保障和约束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政会分开进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能力建设。

关键词:自治权;依法自治;去行政化;治理结构;能力建设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4)05-0038-07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在这里,依法自治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核心,因为政社分开、厘清政社权责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实现社会组织依法自治①。

这意味着,在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下,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方向即是实现依法自治。

那么,什么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实现情况如何,怎样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全面深化改革时代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基于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概念的界定,讨论行业协会商会在实现自治权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对策。

一、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内涵自治权是社会团体为实现组织目标,按照章程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②。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社会团体的自治权已被普遍承认。

③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也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那么,社会团体为什么拥有自治权?自治权是社会团体与生俱来的,还是国家权力授予的?从社会团体的发展历史看,在相当长的时间中,只有国家才能够代行人民主权,社会团体需要国家的特许才可以成立。

直到近代,结社自由才成为一项宪法权利,社会团体自治权也因此被认为是人民亲自实现主权的形式,与国家权力具有同源性。

在现时代,社会团体的自治权得到了充分发展,尤其是在七十年代的“全球性结社革命”之后,社会团体成为社会自治的核心载体。

可以说,自治权现在被公认为社会团体固有的自由权,但它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家权力是否作为。

因此,对社会团体自治权的理解必须基于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它与其成员权利的关系,二是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下面从这两个维度来理解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

从行业协会商会与成员权利的关系看:据社会团体自治权的界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就是协会商会“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权利。

自治权产生于协会商会会员的权利让渡,具体表现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组织的自治章程,并选举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会再产生执行机构秘书处。

各权力机构按照章程自主治理的过程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这一过程不受任何力量的干预。

会员虽然是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让渡者,但会员也可能侵犯协会商会自治权。

会员侵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会长(理事长)把持协会商会,置组织章程于不顾,以家长制治理取代民主治理。

比如会长恋栈不去,不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二是协会商会由强势会员控制。

比如龙头企业借助其行业优势挟持协会商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三是部分会员结成联盟左右协会商会决策,协会商会治理偏离章程的方向;四是从理事中选任的、掌握日常执行权的秘书长成为协会商会的实际负责人。

这些情况都可以称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人控制”。

从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看:按章程自治也可能形成对会员利益、外部的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权力必须介入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协会商会的自治权是一种相对自治权。

国家权力的介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为防范自治行为侵犯其他利益,法律需限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作用边界和基本运行程序;二,当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行为侵犯会员利益、外部私人利益时,司法权力应介入审查;三,为防范自治行为侵犯公共利益,行政权力需对协会商会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管。

总之,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外部性为国家权力介入协会商会自治权提供了正当性。

但是,由于行政权力是一种积极权力,在介入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时极易过界,因此,国家权力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介入应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排序,即司法和行政干预需以法律为依据,司法干预优先于行政干预。

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也可能受其他力量的侵犯,这时需要国家权力提供保护,这是协会商会自治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另一个面向。

一般而言,对协会商会自治权的侵犯可能来自行政权力和专业权力。

行政权力常常会进入到行业协会商会的绝对自治领域,以及替代司法权力对与协会商会相关的冲突进行审查。

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合法合理的内部事务,是任何力量不得进入的,属于绝对自治领域,但行政权力可能会强制进入,比如政府可能会干预协会商会的换届选举,甚至任命协会商会的负责人。

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或他人利益的侵犯,是司法管辖的内容,但行政权力也可能会越俎代庖,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决定侵犯了受罚会员的正当利益,在受罚会员的请求下,行政权力常常会给出处理方案。

专业权力对协会商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聘任杰出的人才担任秘书长会加强协会商会的执行力,但聘任的秘书长也可以借助专业优势而形成对协会商会的实际掌握,从而僭越决策机构的权力,这种情况在协会商会的理事会孱弱或监督机制不健全时都极易发生。

有时,聘任的秘书长还会与某些理事结盟,置会员权利于不顾,从而出现专业支配与“内部人控制”相结合的情况。

可见,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存在于各种权力(利)关系之中,自治权的实现需各方守住权力(利)底线,而要做到这一点,尤其需要法律发挥保障和制约的作用。

首先,自治权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以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一项独立的自由权;其次,自治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以排除其他权力的干预;最后,自治权需要法律加以约束,以减弱其负面影响。

可以说,法律是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在这种意义上,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自治”就是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实现的过程。

进一步讲,所谓“依法”,一方面就是使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是使各种力量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干预有法可依。

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权的实现情况在我国,自治权得到了行政法规的确认,也都被行业协会商会载入了章程,但自治权受复杂关系的影响,其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却值得讨论。

依据上文对自治权的界定,下面从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以及其他力量的干预三个方面讨论协会商会自治权的实现情况。

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有三种身份定位:一是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二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或中间机构;三是代表会员利益的俱乐部组织吴敬琏:《商会的定位及其自身治理》,《中国改革》,2006年第10期。

如果持第一种观点,那么行业协会商会应完全以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为治理基础,谈不上自治权汪莉:《行业协会自治权性质探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7期。

;如果持第二种观点,行业协会商会并不具有实质性的组织目标,只是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也没有自治权;只有在第三种定位下,行业协会商会才是一个基于会员同意的组织,才有资格谈论自治权。

然而,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并不将自身定位为俱乐部组织。

清华大学课题组曾于2008-2009年间对北京、杭州等四个城市的145家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2%的行业协会商会认为自身是“政府与企业和市场间的桥梁纽带”,15%的行业协会商会将组织定位为“行业治理的主体”王名、孙春苗:《行业协会论纲》,《中国非营利评论》,2009年第1期。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对自身的自治权缺乏认识。

此次调查没有询问行业协会商会是否自认为是互益性组织或俱乐部组织,这可能体现了研究者对行业协会商会身份理解的偏差,也说明整个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定位都存在一定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很多人的意识中,行业协会商会就是“二政府”,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具有特殊性。

行业协会商会是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的产物。

以建立行业管理为目标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其中,成立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转移部分职能是重要内容。

1980年,国家经贸委开始行业协会试点工作,首先成立了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经民政部批准于2004年9月2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包装联合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下设20个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心城市均设有地方包协组织,拥有近6000个各级会员。

,后又相继成立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等大批行业协会。

这些自上而下成立的行业协会都被赋予了行政性职能,并由政府给编制、定职级、下拨经费,具有突出的官办色彩贾西津、沈恒超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06页。

,因此又被称为“翻牌”行业协会、“体制内”或“行政性”行业协会周俊、郁建兴:《行业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出路:兼论行业协会协会的困境与发展》,《思想战线》,2012年第6期。

除自上而下成立的行业协会之外,我国还存在两类行业协会商会的创建方式:一是由企业家自主创建。

这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成员具有共同的意志,他们自愿联合在一起以维护自身利益,决策权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掌握。

此类行业协会商会常被称为民间商会,但是,受“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它们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对换届选举、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等的管理;二是在政府支持下由企业家创建,这类行业协会商会虽然有会员意志,但其人事任命等重大活动都由业务主管单位安排,具有半官方性质。

此类行业协会商会较普遍地存在于全国各地,是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计划管理相结合的产物。

虽然存在三种创建途径,行业协会商会的主体构成仍然是官办和半官办行业协会,而且几乎所有行业协会商会的绝对自治领域都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正是虽然行政法规规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身份,但社会上仍然普遍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是“二政府”的重要原因。

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还受到会员的干预,这在民间创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中体现较为明显。

由于民间创立的行业协会商会通常是由企业家个人或集体发起,他们在组织创建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在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后,就成了组织的实际控制者。

同样,民间行业协会商会也容易受到大企业会员的控制,因为大企业能够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更多资源,他们缴纳更高的会费,有时还会提供特别捐赠或赞助,有的会为协会商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他们因此拥有更大影响力和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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