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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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晋市政办[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审查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统一出具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审核结论书。

未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县区,可报请市财政局进行相关评审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书进行批复工程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工程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和确定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书实施工程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及签订工程有关合同。

第六条各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效率、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评审工作。

二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审查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其它支出项目预算,对按规定需进行投资评审的,提前安排评审,并按评审结果列入部门预算;(三)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四)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书批复工程预、决(结)算等报告;(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评审费用,并按规定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支付评审费用;(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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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起草单位
备注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3〕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市规划局
到期继续
使用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5〕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市档案局
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7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市气象局
3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8〕8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17〕9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公安局
1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市科学技术局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8〕23号
市公安局
1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7〕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市民政局
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晋市政办[2005]149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9号)精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市国有企业底数,核实资产质量,加快全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实现以民营化、股份化为改制方向、“双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国企改革目标,同时为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做好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基础,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集中力量组织全市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我市国有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正确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全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所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市级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晋市政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6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转型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晋城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加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晋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晋城市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实体,风险可控,鼓励创新,奖优罚劣”的原则,打造资源型地区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

2020年试点期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46亿元;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8%以下;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余额进一步下降,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达8.46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8倍,融资代偿率3%以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98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3【实施日期】2012.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3日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国资)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经信(国资)委。

(三)将原市经委承担的市内装饰装潢资质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将市城镇集体联合社、市中小企业局以及化工、焦化、机电、冶金、丝麻、轻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归口市经信(国资)委。

(五)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的审核上报等职责划转市煤炭工业局。

(六)增加信息产业管理职责。

(七)增加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晋市政办[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94号)市直有关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鉴于目前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不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随意调整变更设计、擅自超规模施工建设、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1.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资金,国家有明确建设规模、档次和标准要求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要本着满足功能、经济实用、从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资金。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5号)等国家、省有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定执行。

2.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的项目,在项目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要在批准的规模、档次和标准基础上作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要做到完整、准确、不重不漏,满足施工图设计规范;市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出项目,也要严格按照上述规范和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限和内容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容、标准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口径和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

4.上述项目中,属于列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将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法按照评审业务流程安排工程预算评审;属于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严格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安排工程预算评审。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晋市政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发〔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2日晋城市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市发〔2017〕5 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国有企业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市国企国资改革,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企国资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54 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及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对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市财政按照《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市财建〔2017〕82 号)的规定给予50%的补助。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置换资金的使用政策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腾笼换鸟”。

置换的资金,30%转为一般公共预算,70%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发展产业,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等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部门:市经信(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设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引导基金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5 号)精神,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设立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2018 年市级财政安排2 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步扩大规模,完善基金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实施重大项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晋市政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国有企业:《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将逐步、分批公开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信息。

2016年度第一批重大信息公开试点企业为: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2日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要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参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15〕10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经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统一由企业自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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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79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3
【实施日期】2012.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1〕5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晋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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