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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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突出高效、快捷的优势,按照“统一规范、实用高效、审贷分离、独立审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不包括农户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户累计余额”指同一客户在敦化农商银行的各种信贷业务(不包括全额保证金和存单保单质押业务)余额与新增申请额之和。

第二章信贷业务审查第四条总行直属各信贷业务经营中心、支行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报有权审查人审查。

第五条审查人员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需要补充材料或有条件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须在材料补充完毕或发放条件落实后报原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

第七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2.信贷业务内部资料是否齐全;3.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与相关材料是否能够相互支持。

(二)主体资格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借款人与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抵(质)押物审查1.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动产质押的,审查质物是否为合法取得且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转让;(3)审查抵(质)押是否经担保人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有权机构的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担保贷款的类别、金额,担保的范围和授权代理人等;(4)如抵(质)押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是否出具同意抵押(出质)的文件并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 贷款是金融机构为了发挥资金聚集、分散风险的功能,方便企业和个人获得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金融机构为规范和管理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了贷款管理的概念、目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概念1. 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是金融机构为规范、管理和监督贷款业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康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目的 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包括:1. 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3. 保护贷款人的权益,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4.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四、原则 贷款管理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1. 风险控制原则:控制风险、降低损失;2. 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3. 独立自主原则:贷款管理应独立自主,与其他业务相互独立;4. 公平公正原则:贷款审批、发放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5. 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还款;6. 分散风险原则:合理分散风险,防范集中风险。

五、主要内容1. 立案和审批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立案和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的接收、审核和批准程序,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2. 贷前调查 在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必须进行贷前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用款用途等情况,以便评估风险。

3. 合同签订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

4. 贷款发放 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发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放款手续、放款方式、放款时间等规定。

5. 贷后管理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后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还款的监督、逾期贷款处理、风险提示等措施。

六、总结 贷款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规范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办法,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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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

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

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

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
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

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
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市场风险分析。

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分析。

通过财务状况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
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四)担保风险分析。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代偿能力等,抵押、质押是否合规合法,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九条调查中发现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确认不符合公司受理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因申请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的,待补充完善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调查结束,业务部签署调查意见,将材料交由风险部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险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和风险评估两部分。

第十二条合规风险审查。

风险管理部接到业务部提交的各项
报批材料后,主要依据《公司章程》、《风险管理办法》、本公司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风险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规性审查。

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有效性。

(二)项目风险评审。

采取资料分析、现场考察核对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审查形式对报批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风险评审。

审查完毕,风险管理部签署评估意见,提请业务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评审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将同意的材料报总经理或贷审会审批,不同意的简要注明理由退业务部。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即总经理审批和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审批。

其中,单笔50 万元(含50 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50 万元以上的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根据业务需要,为提高效率,贷审会可采取电话审议、会签等灵活的会议形式进行贷款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贷审会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股东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会议审批工作流程:
(一)会议召开前,将待审批的贷款资料交贷审会成员传
阅。

(二)会议由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会议议程
1、调查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

2、风险管理部报告合规、风险评审意见。

3、贷审会成员对项目进行质询。

4、贷审会成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5、会议评审表决时,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即为通过。

6、贷审会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
评审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按季对公司贷款业务进行审计,每半年提
请召开会议向股东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根据当事人情节轻重,提请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包括警告、赔偿损失、辞退等。

1、调查情况严重失实,造成领导审批失误的。

2、参与企业合伙做假账,骗取银行贷款的。

3、收受企业财物,而造成贷款发生风险的。

4、与企业合伙经营不告知公司,故意夸大企业资产、效益

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贷款发生风险的。

5、违反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6、擅自降低担保措施标准而形成贷款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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