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第六章4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第六章6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第六章6二、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
表现为:(1)馆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2)接受国对馆舍负有特殊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损害领馆尊严之事件的发生;(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
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造成妨碍。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此项特权与使馆的规定基本相同,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领馆享有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领事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通讯的权利,但非经接受国许可,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对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但如有重大理由怀疑邮袋所装之物品并非公文时,可请求派遣国指派一人在当面开拆,如对方拒绝,可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点;(3)领馆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贮存、运送等服务费,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务而应缴纳的费用不免除。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领事官员可以与本国驻接受国的国民自由接触和联系;并有权探访受羁押的派遣国国民。
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得侵犯。
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免受任何侵犯。
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2.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
两种例外:(1)领事官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飞机在接受国内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
国际公法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后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的编撰国际法编撰的形式:1、全面的国际法编撰和个别的国际法编撰2、民间的国际法编撰和官方的国际法编撰3、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和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国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书p30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条约的间接适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改革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1、公认性国际条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2、普遍性;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3、基础性;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判断其他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意义: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对以后国际法的实践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联合国宪章是当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因此该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它们被各国公认为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主权特点:国家根本属性;国家固有权利主权特征: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他性主权的限制:受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主权行使自我限制领土概念书p54;领土完整只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凸显领土在完整主权中的重要性;二、互不侵犯原则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提出“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为不侵犯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侵略行为特征:1、非法使用武力2、侵害了别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合法权益判断新型侵略行为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1、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采取的武力行动2、武装自卫3、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事务,而可以由该国自由处理的任何事项干涉: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干涉方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的含义:法律地位的平等;国家在享有主权之固有权利的平等;实质的平等公平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特惠制”的法律依据五、和平共处原则两项核心内容:1、国与国的“共存”关系;要求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彼此尊重对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来颠覆或消灭自己认定的“异己国家”2、国与国的“合作”关系;要求国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相互谅解和信任,加强彼此间在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现代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国际合作原则二、民族自决原则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2、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原则上不受限制地接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二、国家的要素和概念国家必须具备的四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政府的连续性中断或暂时处在国外,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享有主权国家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国家是主权者,主权者即国家三、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指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基本特征:中央集权2、联邦;3、邦联;是指主权国家为特定的目的的依据条件建立的联合体;邦联不是一个国家,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的成员是国家,是一个国际社会;如塞内加尔-冈比亚联邦;4、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外交事物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保持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如安道尔共和国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5、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圣马力诺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平时武装力量的建设的权利,但不能对他国构成武力威胁;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只在受到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形下才合法;4、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被动国际管辖权指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本国国民的犯罪行使的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普遍性管辖权指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引起普遍性管辖的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效果原则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本国商业造成影响的行为享有管辖权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主权平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10条第一款: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一般而言,国家或政府之间以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称为国际法主体,取决于欧条约的规定;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1、参加国际交往,成熟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2、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3、国际求偿权;国际组织是由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创设的,因而国际组织只能在条约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范围内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际组织是有限的或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一般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行为,是彼此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承认的性质:1、承认是任意性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的法律基础分裂主权的国家统一后适用宣告说,统一国家分裂后适用构成说;不承认的义务:1、一地区并未真正建立起国家时,既存国家不适当地或过急地对之做出了承认,则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2、一个所谓的国家违反国际法而建立时,既存国家也负有不承认的义务;新政府获得承认的条件:1、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即取得了“有效统治”;武装冲突尘埃落定后;2、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非政府一方获得交战团体承认的条件:1、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或内战状态已经形成;2、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部分的领土;3、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交战团体具有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的法律后果:1、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发院出庭诉讼的权利2、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3、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4、承认新政府取得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事实上的承认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继承的原因是领土的变更;条约的继承: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又称人身条约或属人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又称属地条约或地方性条约,属于继承范围内;经济性的条约,继承国与被继承国或第三国协商而定;在国家合并或吞并的情况下,非政治性的条约,在吞并的情况下,一般不予继承;在合并的情况下,对被继承国原有领土有效;在国家分裂的场合,被继承国的非政治性条约对各继承国都有效,如果条约只对某一继承的领土有效,则由该继承国继承在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在殖民地或附属地独立的情况下,原则上对宗主国的任何条约均不予继承对于多边条约的继承,则视新独立的国家意志而定国家财产的继承1、全部继承,原属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转属继承国2、部分继承1位于被继承国境内的国家不动产随领土转属继承国;2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除此之外的国家动产应按比例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进行分配;国家债务的继承1、非法的债务、战债或恶债,不予继承合法的债务;全部继承的场合,被继承国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的场合,按比例公平地转属继承国;国家档案的继承书p101全部继承的场合,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的取得一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出生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我国二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1、申请入籍2、因婚姻而取得国籍3、因收养取得的国籍认领领土转移选择国籍取得住所……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不包括所在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某些待遇对不动产的取得以及外国人谋求职业或行业上加以限制不得任律师、经营矿山、银行、铁路……外国人享有同样的救济权利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授权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权利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来确定最惠国待遇不适用:1施惠国授予邻国的优惠 2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3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的优惠 4国际条约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三差别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1、国家给予外国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和法人;如某些职位、企业、财产只能由本国居民,,,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共体引渡和庇护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纯政治犯:不触犯刑法下列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犯:1、战争犯罪 2、空中劫机犯罪 3、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政治犯 4、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二引渡的规则罪犯本人所属国属人管辖权罪犯行为发生国属地管辖权受害国保护性管辖权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相同原则: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罪行特定原则申请引渡国只能以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审判、处罚罪犯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引渡请求书由各自外交代表制作庇护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政治迫害的外国政治犯以政治避难,并拒绝将其引渡的制度依据:属地管辖庇护的对象主要是因为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到迫害的人;受庇护人不得再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并不得从事反对其国籍国或其它国家的活动;否则庇护国等同于干涉他国内政;域外庇护:已被现代国际法摒弃;使领馆、军营、军舰不具有庇护权难民1951年联合国难民署正式成立,规范其的法律文件联合国难民署章程难民定义: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时间限制,使难民保护具有普遍性;难民的确定:1已离开其原籍国 2具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担心原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 4由于担心受到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返回祖国;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家庭团聚原则”;高于无国籍人而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一般最终认定难民资格的是接纳国外交保护是指本国本国居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解救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动;1、用尽当地救济 2、所在国违反国际义务1、国籍连续原则:受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而且必须是在遭受侵害时起直至得到外交保护为止,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国之间不能援引外交保护权2、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拘留国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为其行使外交保护权;接受外国国内法的约束、各国应相互合作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特点: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一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一国各个军事部门;一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立法机关违背国际义务:1制定与国际义务相抵触的法律法规;2没有制定为履行国际义务所必须的法律漏洞,“立法疏漏”;司法机关拒绝给外国人提供应有的司法保护行为“司法拒绝”只有在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资格行事,其行为才归因于国际而由国家负责;国家机关如以其资格行事,即使越权或违背指示,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由所属国负责;2.国家官员的行为国家官员从广义上讲指国家的一切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属于特别的国家官员,在国际实践中,他们被普遍认为具有明确的代表国家的身份,因此他们所有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即使其私人行为侵害他国的利益,其所代表的的国家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其他的普通国家官员,一般以其官方身份所做的职务行为才归因于国家由国家负责,而私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官员若以官方身份行事,即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然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3、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之实体的行为1政党派别以及其他政治团体如执政党代表国家……2不具政治色彩但却行使政府权力的民间团体如一国行业协会获得国家授权……3国有公司或私营企业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前提,该机关在东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即受东道国支配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1叛乱机关已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叛乱运动机关已成功地从母国分离组成新的国家2国家在能够对叛乱运动机关行为进行控制或采取防御措施的情况下,却未采取这样的措施,最终导致叛乱机关侵害了外国或外国公民的权益,则这类侵害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国家未恰当保护或未采取得当措施6、私人行为二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1、援助或协助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2、指挥或操纵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3、胁迫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1、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来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2、一国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内容有效,处在有效期内3、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4、一国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潜在损害可能存在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确定国际不法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确定东道国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界限和标准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1、一国对他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所做出的同意无效2、一国获得他国的同意必须是有效的同意他国合法的正式的权力机关所做出的同意3、处于自愿的同意4、一国的行为只有在他国同意所限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方属有效二、对抗措施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1、武装自卫2、一般性对抗措施:除使用武力以外三、不可抗力限制:1、不可抗力的发生与援引国的行为无关2、仅无法履行的那部分国际义务可以免除四、危难条件:1、该机关或公务人员遭受的是严重威胁其或受其监护的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而非一般的危险2、必须在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才能作出这种违背国际义务的避险行为3、危难必须来自外来因素五、危机情况条件:1、有关行为是援引国为保护本国公共利益,并为了应付和消除客观存在的严重危险而实施的2、援引国采取的行为必须是解决危机情况的唯一解决办法3、危机情况必须产生于外来因素,且对之援引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国家责任的形式一、限制主权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是最严重的国家责任形式二、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规定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终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重犯 4.恢复原状 5、赔偿广义上以各种方式进行弥补,狭义指经济赔偿 6、抵偿 7、道歉法律上的道歉,具有强制性三、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1、这种行为或活动水行为者在受害国的领土或控制领域之外作出的,但其损害性后果却及于受害国境内,即具有跨国性;2、这种行为或活动具有潜在和高度的危险性3、这种行为并不为现行国际法所禁止国家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区别:。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6)

第六章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形成的⼀条基线。
内⽔: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海域,称为内⽔,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
内⽔的法律地位: 1、⼀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航⾏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国内⽔,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遇难的船舶可以进⼊,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的⼿续,才得进⼊⼀国的内⽔。
4、沿海国对于进⼊其内⽔的外国船舶得⾏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
海湾是明显的⽔曲,但只有在该⽔曲⾯积等于或⼤于横越曲⼝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宽度超过24海⾥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个国家,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获得承认为其内⽔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域⾏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个时间内⾏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
国际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⑶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还是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责任。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⑴适用于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
①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在接受国不受其法律管辖;
②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国际法
A.集体安全保障,简称“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
1.基本特征:
集体安全所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国家或若干国家的安全,而是普遍的和各国的安全,它没有特定的或假想的敌国。
集体安全的理论基础是对战争的新认识和世界整体和平的新观念。
③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如果其他国家在该海域享有某些传统权利,则不应加以侵犯;
④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民族自决原则(其中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国内事务,是国内法的问题,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一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标注:《国际原则宣言》对不得使用武力原则的规定是:
⑴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而且不得把威胁或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讯免验管辖豁免第11 页共15 页(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第12 页共15 页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5被代替6履行不可能解释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2辅助规则1同时作准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9战争10一方违约(重违约)的条约解释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14 页共15 页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第15 页共15 页。
司考★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复习笔记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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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交人员管辖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适用人员的范围
除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亦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有限制和修改: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
使馆的服务人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仅具有以下优遇: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注意: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