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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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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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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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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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第四: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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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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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2. 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 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复习笔记
-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特征
独立渊源
条约
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辅助资料
理论部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决议
判例 学说
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民商事条约 WTO 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联合国
一、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
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
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
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
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 .WT0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 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

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

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 使管辖的权
力。

2) .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
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

(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
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 .普遍(刑
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
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 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

(如海盗、 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 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
注意:四种管辖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
4.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1) .概念:从主权原则出发一国的国家元首和外交官员在其他国家享有司法豁免 权,一国
的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法律管辖就是国家的主权豁免。

2) .放弃: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
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国际通行的是绝对豁免说。

国际习惯,一般说的都是绝对豁免。

5.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问题
1) .分离与分立的区别:分离是母国还在,分立是母国不在。

2) .政府承认产生原因为社会革命和政变。

3) .默示的承认: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设立领馆; 缔
结双边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间开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支持加入
联合国才构成成立)
4) .国家继承问题:条约的继承是有约从约,无约的领土继承,人身可继承可不
继承; 档案是有约从约,无约按最密切联系原则; 财产继承是不动产随领土转移,
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债务继承是合并的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和分立的有约从约,无约公
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的不予继承,除另有协定;
5) .国债(名词解释)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是以国家名义所借并用于全国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国债=地方化债务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用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成立与活动的依据不同:
家之间的协定,非政府组织是国内法。

联合国的问题
1. 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2. 大会:非立法机构,一国一权,多数同意
3. 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和 为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表决程序问题: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即可。

实质性事项则是 9个同意
票+大国一致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决议就不能通过。

弃权与缺席不算反 对票) 注意:凡是采取行动的决定,推荐秘书长的决议,
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
国的决议为实质性决议。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秘书长是安理会中 9票通过,大会过一半即可。

国际法官平行选,安理会过半,大会过半。

(程序性事项)
六、国家责任问题
1.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双罚”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客体范围:外太空致地 面伤害由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是由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2.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类型: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
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等。

注意: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叛乱活动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如果成功成
动产
(国债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
国际法院,秘书处。

10个理事国;职权
立了新国家则视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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