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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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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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第四: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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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来源也就是指它们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渊源,是最外在表现形式,以参与主体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国际习惯有不成文性和法律影响力两个特点。
一般法律原则指在具体实践中引进具体的国内制度作以国际法使用。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连接领海并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
目的是为了确保沿岸国家实施经济主权。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地理地貌会使隔海相望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划分有纠纷,产生界限争端,为此国际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紧追权:指沿海国在认定外国船舶侵犯其国家安全及相关主权事务,船逃走时得以对该外国船舶实施紧追的权利。
紧追行为可以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开始,对群岛国而言也可从群岛水域开始。
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域时,紧追行为应立即停止。
实施紧追行为而只能是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政府标志并经国家授权的船舶或飞行器。
国际人权法: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对于界定、规范、保护、、促进人所享有的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中所确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主题主要是国家,即国际人权法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义务主要由国家来承担。
国际人权法其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个人。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是一个变化发展的体系。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交往及共同关系的习惯和规律。
指在国际交往之间通过协商确立下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准则及其制度。
国际法必须是调整国家间的法律关系,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协商。
国际法具有社会性质和法律性质。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并逐渐制定了一些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制度。
引渡:指一国把在其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者是判刑的外国人应外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中关乎引渡的规定: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双重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同原则(引渡双方皆认为引渡者有罪),最新特定原则(以何罪引渡以何罪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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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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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就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与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就是国际法的渊源,而就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
2、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
注意∶表现形式与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就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就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就是指凡就是国家在宪法与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就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就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就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就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
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与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
2)、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
(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普遍(刑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与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与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
(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与平罪、酷刑与贩卖奴隶等)
注意:四种管辖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
4、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1)、概念:从主权原则出发一国的国家元首与外交官员在其她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一国的国家财产不受她国的法律管辖就就是国家的主权豁免。
2)、放弃: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
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国际通行的就是绝对豁免说。
国际习惯,一般说的都就是绝对豁免。
5、国家与政府的承认问题
1)、分离与分立的区别:分离就是母国还在,分立就是母国不在。
2)、政府承认产生原因为社会革命与政变。
3)、默示的承认: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设立领馆; 缔结双边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间开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支持加入联合国才构成成立)
4)、国家继承问题:条约的继承就是有约从约,无约的领土继承,人身可继承可不继承; 档案就是有约从约,无约按最密切联系原则; 财产继承就是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债务继承就是合并的全部转属继承,分离与分立的有约从约,无约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的不予继承,除另有协定;
5)、国债(名词解释)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她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国债就是以国家名义所借并用于全国的债务。
)
地方化债务就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国债=地方化债务
地方债务就是由地方当局所借用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与活动的依据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是国家之间的协定,非政府组织就是国内法。
联合国的问题
1、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2、大会:非立法机构,一国一权,多数同意
3、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与10个理事国;职权为维护国家与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表决程序问题: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
实质性事项则就是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决议就不能通过。
弃权与缺席不算反对票)
注意:凡就是采取行动的决定,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实质性决议。
其她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秘书长就是安理会中9票通过,大会过一半即可。
国际法官平行选,安理会过半,大会过半。
(程序性事项)
六、国家责任问题
1、国际责任的发展:主体:战争罪下“双罚”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客体范围:外太空致地面伤害由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就是由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2、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类型: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等。
注意: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就是国家行为。
叛乱活动的行为不就是国家行为,但如果成功成立了新国家则视为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