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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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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节概论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四、我国的有关立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二节(领海)基线一、基线(一)基线的概念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

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2、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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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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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主要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二)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三)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三、性质(一)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

(二)普遍性1.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是以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工会为标志。

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终结了罗马帝国的“世界主权”,近代国家由此产生;3.普遍国际法不仅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这个意义上的,而且还指国际法的有些规则对所有国家适用;四、渊源(2014.单38;2008单32)(一)定义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条约(首要渊源)1.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分类(1)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双边性或契约性条约也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三)国际习惯(主要渊源)(2009单46)1.要件(1)物质要件,即“通例”的存在。

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需考量:A.时间上的连续适用;B.空间上的普遍适用;C.数量上的多次不断重复;D.方式上的对同类问题采取一致的做法;(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除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3.寻找国际习惯的法律文件:A.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B.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C.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D.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Tip: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而国际习惯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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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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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2。

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

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彼此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合同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必然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包管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外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罢了,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并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按照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合同: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合同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必然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需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合同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按照。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2023年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合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合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合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 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 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批准或共批准志。

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 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的批准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 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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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绪论一.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法的规则主要规定于条约之中。

(二)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二.强制法三.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 4. 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概念: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主权国家(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四)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三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构成国家第一要素是人民,人民事由个人组合的集合体。

2.确定的领土:一国的居民生存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国家组织上的体现4.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四、永久中立国: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形式:明示和默示(1)默示:并不明白地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关系往来表明承认或不承认的意图。

3.不承认原则: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武力取得的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其他国际情势。

六、国际法上的继承(一)条约的继承1. 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2. 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原因一般不继承3. 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4. 经济性条约根据条约内容酌情继承(二)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1.国家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地转移,动产按实际生存原则转移2.国家档案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七.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从成立时起,对于原亲主国签订的所有条约有权决定继承或不继承,但有过国界和特殊领土制度条约除外。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 : 国家主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其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三)自卫权:国家遭受外来武装攻击是可以采用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1.行使条件:( 1)国家需受到现实性的武装攻击;(2)联合国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时间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如果安理会已经采取必要办法,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安理会的权责。

(4)在进行自卫战争中必须遵守人权及人道法和战争法(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和国家的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或特定物,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有进行管辖的权力3.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基于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为目的,有权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对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某些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1)行使方式:①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权:国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处于何地,实行刑事管辖的制度二.国家主权豁免(一)概念: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二)种类①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②一国的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得到外国国家的同意;③一国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三)放弃:一国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1. 明示2. 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第五章国家责任一.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构成要件: 1 、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行为”下列行为归于国家行为: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行为;政府官员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个人或团体行为;另一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的行为;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

三.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有效、明示、合法;义务国经权利过同意违反义务。

2.对抗措施与自为行为: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与自为。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

四.国家责任的形式1 、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广义包含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4、补偿;5、道歉;6、保证不再重犯;7、限制主权; 8 国际求偿。

五.国际赔偿责任的现行赔偿制度1. 绝对的国家责任制度2.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 营运人的赔偿责任:由营运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进行外交保护的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 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是指根据一个人的血缘关系来确定其国籍,凡是本国国民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而不论其出生于何地。

2. 出生地主义:指根据一个人的出生地点来决定其国籍,凡是出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就取得该国的国籍,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

3. 混合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制。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 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狭义的入籍,2. 由于婚姻入籍3. 由于收养入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原则4、民族与男女平等原则5、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四.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有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人以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者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

(四)互惠待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与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五.庇护与引渡(一)庇护1. 概念: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或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2.构成要件:允许受破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

3.不得进行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

侵害外交代表罪(二)引渡1. 概念: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规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原则;罪行特定原则。

六.外交保护1. 概念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违法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来为本国公民提供保护的过程2. 条件: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国际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七.难民1. 概念:指因政治迫害、战乱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而逃离本国或居住国,失去任何政府保护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领水下的底土二.内水(一)河流1.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

国家享有完全主权。

2.界河: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4. 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允许商船无害通过。

(二).运河:只有通过权利(三)湖泊和内陆海三.领土取得和变更(一)传统上的领土取得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从而使其成为自己的领土。

先占的条件:( 1)主体是国家;( 2)客体为无主地;( 3)内容为有效占领2.添附:领土因自然原因或人工力量而形成的增加。

3.时效一国非法地占有他国的某块领土,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条件:(1)一国占领他国的某块领土,与先占不同;( 2)一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 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的时期。

4.割让: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其领土主权的方式。

5.征服: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条件:( 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2)被征服国及其同盟国已经放弃收复失地的努力或停止一切反抗活动(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2.全民投票:全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有效条件:( 1)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2)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来表达其真实意愿,没有外来干涉及武力威胁;( 3)投票有效,无足以影响投票结果的舞弊行为;( 4)通常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的全过程。

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一.航空法概念: 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航空器:是指可以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三.防空识别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上延伸的划定区域,再该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四.空中刑事管辖权四项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引入了集体管辖原则,下列国家就公约规定行使管辖权: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住国 3 、航空器降落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 5 、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 、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一.外交机关(一)国内的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国家对外关系上国家的最高机关2.政府首脑: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3.外交部门: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二)常驻的外交机关1、常设外交机关2、特别使团:联合国特使维持和平安全二.外交关系: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通过互访、谈判、出席会议和缔结条约等方面,以及互设常驻代表机关而形成的全面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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