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审批管理
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障缴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应当依法进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或越权审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七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资金征收和监督工作,指导下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收支监督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综[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2004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遂府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12号)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全市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现将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收(一)征收原则。
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征收方式。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各执收执法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向个人或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缴款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缴款人将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委托银行直接代收、委托单位代收和集中汇缴方式。
零星分散和特殊项目收费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单位收取现金后集中汇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减免审批程序。
减免非政策性政府非税收入,应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附减免文件依据,执收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二、强化管理(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各执收执法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非税收入必须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
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东财发〔2016〕374号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财税〔2016〕管理,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财综〔2015〕26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深化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一)区属各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各征管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决定开征、撤销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自行调整非税收入征缴标准;不得继续征收已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不得擅自决定减免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收缴流程,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效率。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取得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其中:1.各单位利息收入应于每季度银行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2.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租金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3.教委系统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住宿费、外籍学生学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高中以上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4.城综管委停车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挖掘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5.其它非税收入项目应于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9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c8e7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e3.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二日宁政发〔201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制度,从源头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现针对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对税收调节手段的补充,主要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由地方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资源,履行管理调节职能,由此形成的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以出资人或所有者身份应享有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行政和事业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形成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利用政府资源、信誉取得的其他一切经营性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罚款、代收款项等。
如何规范和管理非税收入,是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非税收入分类与管理
1. 收费项目的分类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收费、行政经营性收费、行政执法处罚收费等几大类。
需要明确各类非税收入的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
2. 管理机构和责任
明确各收费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确保管理职责的明确化和责任人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收费项目的标准和调整
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流程
1. 收费项目的立项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收费项目的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收费项目的公示
在确定收费项目后,应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以方便纳税人或缴费人了解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3. 收费项目的核算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收费核算和登记制度,确保各项收费款项的准确统计和登记,为后续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4. 收费款项的缴纳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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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5、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
费 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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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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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2、审批程序---申请报告及资料
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理由、收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 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收费收入 解缴方式、预计年度收费金额,以及收费单位的性 质、人员、经费来源状况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提交有关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 还应提供有关资料。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应对收 费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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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5年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的 基本情况简介
全省完成非税收入360.380274亿元(其中省本级 140.42337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3%. 行政性收费收入50.650908亿元 事业性收费收入161.056021亿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52.111595亿元 罚没收入27.776307亿元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22.754581亿元(国有资产占用费7075.98万元) 其他非税收入46.030862亿元(彩票公益金7.073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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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五、罚没收入项目的设定
罚没收入项目的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 规章; 4、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令不抵触 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 法规; 5、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制定的规章; 6、民族自治州、县人大制定报省人大批准生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如:交通违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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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 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 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 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 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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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有资产资源收益项目的设定 6-1国有资产收益项目的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 院和省政府规定就可以设定和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的主要类型: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国有资产占用费;如:湘政发[2004]31号文,征收对象 是省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 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4、国有股权转让、分红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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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7---1、不得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
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收费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违反WTO规则的; 形成对其他区域的政策歧视,属于地方保护收费,不利于全 国市场统一的;
6、审批收费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且不属于行 政许可收费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审批 收费项目; 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虽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收费依据,但其服务对象 具体、明确,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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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7---2、不得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
专门面向农民收费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证照的,或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定颁发的证照已有印制经费来源的; 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含与评聘专业 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 试,下同)的,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考试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和省级人 民政府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 行组织各类强制性考试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或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组织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组织职业技 能鉴定考试,已有考试经费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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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1、审批依据
根据湘财综[2005]44号文: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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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3、审批程序---申请报告及资料审查
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初步
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受理收费申请文件后,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 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进行调 查,广泛征求意见。如缴费人的意见。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
据湘政发[2004]17号《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定义如下: 行政性收费: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 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事业性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 非经营性收费。如:检验、检测费等。 政府性基金(附加):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 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罚没收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 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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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8---1、审批程序---提出申请
中央在湘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统一归口由中央 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办) 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统一由省级主管部门 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厅(局、委、办)级公文 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级以下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以市(州)级 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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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可分为: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其他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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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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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项目设定依据: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条例》的规定 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 政部的规定 罚没收入: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以上政府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国有资源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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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定
政府性基金立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 批,重要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 无权自行批准设立各种基金。 目前我省有政府性基金项目23项,如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 基金立项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 2、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4、基金来源合理,负担水平不超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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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
7---3、不得设立收费项目的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 行举办强制性培训或已有培训经费来源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 性培训任务举办培训班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 制要求公民、法人参加各种评比(包括评选、评价、评奖、评审、评优、 展评等)活动的; 未经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或未经同级政府批准,国家机关擅自将 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的; 国家和省下达并有财政预算经费的指令性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的; 与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重复交叉设置 的; 与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