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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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一、引言辐射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为了确保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受辐射的危害,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名词解释和注释。

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1、辐射安全法1.1 法律目的1.2 法律适用范围1.3 辐射源分类1.4 辐射安全控制标准1.5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2、辐射安全监管法2.1 法律目的2.2 监管范围2.3 监管机构2.4 辐射设施安全评估标准2.5 监管措施3、辐射防护法3.1 法律目的3.2 辐射防护原理3.3 辐射防护措施3.4 辐射防护装备规定3.5 辐射防护培训与教育4、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法4.1 法律目的4.2 紧急处置组织与指挥 4.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4.4 辐射事故后续工作三、行业层面法律法规1、核能行业1.1 核能控制法1.2 核电站安全管理法1.3 放射源管理法1.4 核事故紧急处置法2、医疗行业2.1 放射性药品管理法2.2 医疗辐射设备管理法2.3 放射治疗安全管理法2.4 辐射影像诊断质量管理法3、工业行业3.1 辐射工艺安全管理法3.2 辐射源使用与出口管理法 3.3 工作场所辐射防护管理法3.4 辐射源回收处理管理法四、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辐射安全法全文2、辐射安全监管法全文3、辐射防护法全文4、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法全文5、核能控制法全文6、医疗辐射安全法全文7、工业辐射防护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辐射:指电磁波、粒子射线等流散或传播的能量。

2、辐射源: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产生或释放辐射的源头。

3、辐射安全:指在辐射环境中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使辐射对人体、环境等不会产生危害。

4、辐射防护:指通过防护措施来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5、辐射事故: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辐射泄漏或扩散的事件。

六、全文结束。

辐射安全及防护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辐射安全及防护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辐射安全及防护环保法律法规培训一、辐射的定义及危害性辐射是指发射出的能量,可以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包括α、β、γ射线以及X射线等,这些辐射具有较高的能量,能够通过电离过程对生物组织产生损害。

非电离辐射包括可见光、红外线、紫外线等,对生物组织的损害较小。

然而,长时间接触非电离辐射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细胞损伤:辐射可以直接破坏细胞的基因物质,导致细胞损伤,进而引发遗传性疾病或肿瘤。

2. 生殖系统问题:辐射对男性精子和女性卵子的发育和功能都有一定的影响,有可能导致生殖系统的异常和不育问题。

3. 癌症风险:长期接触辐射会增加患白血病、甲状腺癌等恶性肿瘤的风险。

4. 其他健康问题:辐射还可能引起视觉障碍、免疫系统紊乱、神经系统损害等各种其他健康问题。

二、辐射安全及防护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辐射安全及防护的主要法律法规:1.《辐射防护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辐射作业和辐射源的管理要求,包括控制辐射剂量、监测辐射源、建立辐射防护设施等。

2.《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从事辐射作业的职业人员的健康防护要求,包括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等。

3.《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环境中辐射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限制辐射源的排放、加强辐射源的管理等。

4.《核心安全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核能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核电厂的设计、运营、废物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为辐射安全及防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对于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辐射安全及防护培训内容为了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及防护的认识和理解,开展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辐射安全及防护培训的主要内容:1.辐射基础知识:培训应包括辐射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危害性等基础知识,以增强学员对辐射的认识。

2.辐射防护原理:培训应重点介绍辐射防护的原理和方法,包括时间、距离、屏蔽等措施,帮助学员了解如何进行安全工作。

辐射安全法规 02-449号令(2016.5)

辐射安全法规  02-449号令(2016.5)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 分类原则 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分类系统
主要是基于
放射源可导致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的危
害程度进行分类
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
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式
、实践的条件等其它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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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条例的特点
1.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2.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 许可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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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4条) 许可和备案(5~26条) 安全和防护(27~39条)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监督检查(46~49条) 法律责任(50~64条) 附则(6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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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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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 Ⅲ类放射源 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 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Ⅳ类放射源 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
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 伤; – Ⅴ类放射源 极低危险源。 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辐射安全法规

辐射安全法规

HIGH VOLTAGE CABLES
LIGHT BEAM COLLIMATOR
医用回旋加速器
工业回旋加速器
工业用γ 探伤机
工业用γ探伤机
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
固定核子测量--厚度测量仪
避雷针
镅241湿度仪
纸张密度仪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第一部分 概论
一、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二、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
① 限期整改 ② 行政处分 ③ 罚款 ④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七章,附则,5条 •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
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 补充规定;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 (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 式、实践的条件等其它因素有关。
• 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 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
•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 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6条 • 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

辐射安全法规

辐射安全法规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5年)届满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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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和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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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7~26条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
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① 限期整改
② 行政处分
③ 罚款
④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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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七章,附则,5条
•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 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 补充规定;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5~26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27~39条)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46~4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50~64条) 第七章 附则(6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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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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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 和考核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023年,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辐射安全的关注和防护越来越重视。

辐射安全问题非常复杂,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约束来确保其安全性。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一部分:我国辐射安全法规我国的辐射安全法规主要包括《核安全法》、《辐射防护条例》、《安全生产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辐射行业的法律责任、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制度、安全检查等重要内容,为辐射安全管理提供了压倒性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力。

《核安全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核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明确规定核能辐射源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与辐射有关的环境和人体接触可以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而《辐射防护条例》则规定了工业、医疗等领域中的对辐射的安全措施,确保人体避免遭受过量辐射的危害。

《安全生产法》则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尤其是在处理辐射相关事务时的安全规定,对于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之,我国的辐射安全法规非常完善,其中不少条款还参照了国际惯例和经验,从而保证了我国辐射行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第二部分:国际辐射安全标准除了我国的辐射安全法规外,国际上还有一些辐射安全标准,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的“国际辐射防护公约”、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布的“辐射保护指南”等。

这些标准对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都有着重要影响。

标准里面详细阐明了辐射安全方面的做法和方法,并且还涉及包括辐射设备的使用、事故应对预案的制定等等方面。

这些标准不仅对辐射安全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指导性意义,同时也对公众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可以帮助大家对于辐射安全问题建立正确的认识。

第三部分:如何建立健全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一个辐射安全管理的体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系统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管理角色的职责和权利,形成人员、设备、程序、资源可控的安全管理体系。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实践经验
标准制定还基于实践经验和对 历史事件的总结分析。
广泛参与
标准的制定过程通常涉及多个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协商,以 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பைடு நூலகம்
定期更新
标准制定后,会定期进行评估 和更新,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
展和新的实践经验。
03
辐射防护法规的执行与监管
法规执行机构与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制定辐射防护相关法 规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辐射防护的法规与标准
• 辐射防护法规概述 • 辐射防护标准解析 • 辐射防护法规的执行与监管 • 辐射防护标准的实践与应用 •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挑战与展望
01
辐射防护法规概述
法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辐射防护法规是一套旨在保护人 类免受电离辐射危害的法律和规 定。
目的
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 止辐射事故和事故发生,并限制 电离辐射的潜在有害影响。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组织 制定了国际辐射防护标准,各国以此 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规。
国内法规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辐射防护法规 ,可能存在差异。比较不同国家的法 规对于跨国界的辐射防护具有重要意 义。
02
辐射防护标准解析
国际辐射防护标准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内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辐射防护标准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辐射防护标准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 本国国情的辐射防护标准。
地方辐射防护标准
某些地区或城市可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辐射 防护标准。
标准制定依据与流程
01
02
03
04
科学依据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8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管要求: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
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 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废物管理要求: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 、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 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 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三、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放污法》第五十三条的细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 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 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核安全文化宣贯系列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法规体系 主要管理要求 法律责任
2
一、法规体系
《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法律(1) 条例(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29)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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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Hale Waihona Puke •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 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二、立 法 原 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 利用 •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 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 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 Ⅰ类、Ⅱ类、Ⅲ类
放射源的分类(续) 1.分类原则
以人为本: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分类系统主要是基于放射源可导致的、潜在 的确定性健康效应。
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
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
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 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
•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
含放射源的装置。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 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 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转移。
五、法 律 责 任
•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 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 准文件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第一部分 概 论
一、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
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13条
• 对持证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 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 回或处理,场所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场所、 源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 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放射源的运输容器
γ辐照装置
湿式贮源辐照装置全景图
干式贮源辐照装置全景图
钻井测量
γ 远距放射治疗装置
γ刀(立体定向γ放射治疗装置)
γ 相 机
SPECT Imaging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
医用直线加速器
医用X射线管
X-RAY TUBE HOUSING (ASSEMBLY) HIGH VOLTAGE CABLES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
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 的防治活动。 •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 问题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 监督管理 • 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 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 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 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 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
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 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 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4条
• 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 核,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
• ① ② 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 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 限期整改 行政处分
6.放射性废物管理
(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 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 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
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6.放射性废物管理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 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一、《条例》基本情况
• 2005年9月14日温总理签署, 2005年12月1日施行, 原44号令同时废止。 • 原44号令共37条,现449号令,67条 • 修改:27处条文(包括条文内容的拆分、合并); 另外,4个章名被修改 • 增加:40条(许可内容和程序、进出口管理、事 故管理与法律责任细化等) • 删除:8条(三同时要求、运输管理、监督员职责、 复议告知及实施细则、解释等) • 不变:1条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
• 该法律授权环境保护部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 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 术规范和标准; • 环保部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 关技术标准。 • “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 标准的基本标准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5)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 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
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二、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 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 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
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
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④ ⑤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七章,附则,5条
•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 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 补充规定;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第一章 总 则
• 实行统一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LIGHT BEAM COLLIMATOR
医用回旋加速器
工业回旋加速器
工业用γ 探伤机
工业用γ探伤机
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
固定核子测量--厚度测量仪
避雷针
镅241湿度仪
纸张密度仪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立法意义
•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六、法 律 责 任(续)
• 第49条至第 58条 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 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 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与防护条例
• 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 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 •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 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6条 • 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 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事故报告程序、 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等。
6.放射性废物管理
(1)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
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2)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
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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