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PPT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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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1.4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冲突规范的含义: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的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抵触 规范等,是指规定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指 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 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 包括“范围”(包括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 “系属”两部分,即“范围”所列问题的解决 “系属”于某地的法律管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国inli@
《国际私法》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范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 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 突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 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私法》推荐参考书目
几个相关概念
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含义、法律意义及其种类 “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 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 显事实。”——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的定义 连结点的种类 准据法(Applicable Law):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 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 法规范。 关于准据法的含义之争 准据法的特点: A.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B.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C.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 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D.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 度或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2)《联合国国际汇票说本票公约》 为消除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体系之间的分歧,进一步统一国际票据法而制定。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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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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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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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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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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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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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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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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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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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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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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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 第10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其次,在解决了合同中何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之后,究
应依什么场所因素来指引准据法,也存在争论。有主张
以特征履行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场所因素,也有
主张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管理中心等为场所因素,
还有的主张以特征履行的行为地为场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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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学说最先为 英国国际私法学家们所提出,并被认为是英国法学家们对 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
8
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 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 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三)以proper law(自体法、特有法)为代表 的用更为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 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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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一) 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的提出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 和效力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一般限于实 体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做法。 至于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 法律,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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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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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 法律适用
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15
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缔约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1861年李查蒂案(Lizardi Case)】 李查蒂为一墨西哥22岁青年,在法国向一珠宝商签
发了一张期票,购买了珠宝,待他被诉请付款时, 他竟以依其本国法他还未成年(当时墨西哥法规定23 岁成年),无签订该购买合同的能力主张宣告该合同 无效,后被法国法院驳回。其理由即因为依法国法
国际私法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
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
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
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
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
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
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
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必读法规
〔一〕关于送达与调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2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
•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 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 判决中的局部请求
•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 09司法考试〔多项选择〕
•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 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 决。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 可的理由?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 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 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 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 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 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 (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学者的学说和意见尽管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起一定
的影响作用,但它毕竟是个人的观点,不能作为国
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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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 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 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学者们基于对国际私 法的认识和研究所建立得比较完善的学说或学科 体系。 由于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三类: (1)冲突法理论体系; (2)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本书中采用的是小国际 私法体系) ; (3)“大”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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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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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 题:
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 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本书认为: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 若干实体规则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国际私 法不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以私法为 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具有 国内法性质,并辅之以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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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 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一)法律选择的方式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的法律。
2012年《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 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 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 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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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以下合同,不 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适 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此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年修订)第81条规定,外资企业与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 订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 准据法”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的事项应适用的准据法即 “合同准据法”。 最早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方面的事项曾主张应由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tus)来判定。 但发展到现在,“合同准据法”已被普遍认为是经 当事人协议选择以及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标准由立法规定或法院选取用来支 配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这个观点,也为中国理 论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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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含有外国因素的合同。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一般地说来,涉 外合同应是指在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这三个因素 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的合同。 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对于发生在境外的中国没有管辖权的经济纠纷案件, 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书面协议, 约定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法院便取得对该项诉讼的管辖 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 定”。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合同关系与中国未必有实质性的联系, 但对中国来说,也是一种涉外合同,即由中国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的涉外合同。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 单一论或整体论与分割论之争 即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交由一个法律解决,还 是允许对有关问题(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 同的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加以适当分 割而分别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二)客观论与主观论之争 在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是依客观的连结点 (如缔约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等)来加 以规定,还是应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应适用的法律。 目前,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分割论占居主流地位, 最为常见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 形式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三个方面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则主观论居主流 地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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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一)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二)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三) 适用合同准据法; (四)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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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 适用的规定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 用的首要原则 三、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适用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8
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 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 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三)以proper law(自体法、特有法)为代表 的用更为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 的阶段 9
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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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中国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率先规定 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1986年《民法通 则》第145条和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以及2010年《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43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 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试行)》(已失效)和2005年最高 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该规 定已被2013年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 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 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此处作为历史资料引用, 但是其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抵触的规定仍有一些 参考价值)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2012年《解释 (一)》)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此外,在中国1992年《海商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6 条)、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88条、第190条)中 20 也有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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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 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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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 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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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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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在虽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内、国际立法所采用, 但仍存在两大争论: 首先,对于如何判定合同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一是主张凡 非支付金钱、价款、对价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二是主张 从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角度去综合判定合同债务中何方的 履行最具实质意义。 我们认为,凡在性质上足以使此种合同区别其他各种合同从而 使它特定化起来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因此,前两种观点 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其次,在解决了合同中何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之后,究应依什 么场所因素来指引准据法,也存在争论。有主张以特征履行方 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场所因素,也有主张以特征履行方的 营业所、管理中心等为场所因素,还有的主张以特征履行的行 13 为地为场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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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 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二)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 根据2012年《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 法院应予准许。 其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 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其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 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 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上的作用 在当事人未行使选择法律的权利,或者法律选择无效 时,许多国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二) 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又称 特征债务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在某 种意义上说,它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 说。这一学说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 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它是为了克服“合同适用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种较为空泛的规则所带来 的法律适用上不稳定和不可预见而诞生的。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1. 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 制 2.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且 不违反公共秩序 3. 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1) 雇佣合同 (2) 消费合同 (3)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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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是产生国际私法上的债的最重 要的根据,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本章阐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制 度和基本理论,以及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法 律适用的主要规定。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五、“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学说最先为 英国国际私法学家们所提出,并被认为是英国法学家们对 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 合同自体法的这种理论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如在早 期,曾有学者认为合同自体法乃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法 律(主观说),同时亦有主张合同自体法乃那个与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客观说)。但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形 成了目前的主客观说相结合的模式。
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 中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从而确定一项 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2004年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在“前言”的注释中首先就“国际合 同”问题写道:“一份合同的国际性可以用很多 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的以 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 准,而有的则采用更为基本的标准,如合同‘与 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涉及到不同国 4 家之间法律的选择’,或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 益’。”
(一) 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的提出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 和效力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一般限于实 体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做法。 至于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 法律,长期以来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