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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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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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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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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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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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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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各国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同时 补充规定,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 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在我国,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如依其本国法律 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应认定 该外国人在中国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各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制度、 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以及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相关规 定和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国际民事诉讼 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的总和。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 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3.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主要为: 对哪些案件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在内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等。
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1.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3.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 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 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5.此外,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将授权委 托书送交人民法院。
国际民事管辖权 1.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 使审判权的资格。 2.意义包括: 首先,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 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 其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 再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最后,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 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 助。

国际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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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两种含义:1.对象范围,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仅仅限于涉外民事关系。2.指国际私 法应当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是一个极有分歧观点的问题 ,不能绝对化,采取 发展的眼光。 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也认为关于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 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最新国际私法PPT第14章概要教学讲义PPT课件

最新国际私法PPT第14章概要教学讲义PPT课件

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 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 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 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不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案中哈密 勒的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而我国法律规定了一 夫一妻制原则,到底运用哪一国的法律必须由中国的 冲突规范来决定。根据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经常居 所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律,依中国法律规定的 一夫一妻制原则,哈密勒已有妻子,所以,民政部门 应驳回其结婚申请。即使哈密勒的本国法应予适用, 我国也可以其一夫多妻制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制这一基 本婚姻法原则(公共政策)为由,拒绝适用其本国法, 改而适用中国法,驳回其结婚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派遣国领事必须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
为其侨民举行婚姻。 其次,有些国家在领事婚姻问题上要求实行对等
原则。 最后,经驻在国同意,由一国授权的驻外领事办
理的婚姻,在派遣国和驻在国都属有效,在任何第三 国,也是有效婚姻,但如驻在国不承认(虽不反对)领 事婚姻,则由派遣国使、领馆在该国举行的领事婚姻, 只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则无效,对第三国来说, 该婚姻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国际私法PPT第14章概 要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结婚 离婚 婚姻的效力 父母子女关系 扶养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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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三、领事婚姻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3
三、领事婚姻和兵役婚姻及公海婚姻
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 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 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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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 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 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法院为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 件以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所应 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规则的总和。
法律渊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 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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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代理制度
1、律师诉讼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2、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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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合同案件和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案件
(5)、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 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 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 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依其属人法无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的,则认为其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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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 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 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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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的诉讼地位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
——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 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 执行。
2、内容:
(1)、司法管辖的豁免:
(2)、诉讼程序的豁免:
(3)、强制执行的豁免:
3、国家豁免的根据:
——国家主权原则,即“平等之间无管辖”
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
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主 要途径。通过本章学习,要重点掌握国际民 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制度,以及司法协助 的概念、范围、内容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等法律制度。尤其是我国关于这方面 的立法,更是应必须掌握的内容。理解国家 在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诉讼地位。识 记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在司法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 动区别,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 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如果外国国家,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 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
(一)、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二)、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依据国民待遇处理 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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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诉讼问题
1、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2、外国人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原则上依其属人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30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 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 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 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 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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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
(一)、含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二)、种类:
(1)属人管辖 (2)属地管辖
(3)专属管辖(4类案件)
(4)协议管辖 (5)平行管辖
(三)、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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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也及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可以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
除。 国家放弃豁免权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4、国家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 2.限制豁免论(“职能豁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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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对于国家豁免的观点: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反对限制豁免和废除豁免论。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 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 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思考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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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 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 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冲突原因:
解决: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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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规定
(1)、一般管辖权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 (2)、特别地域管辖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7类案件 (3)、专属管辖(4类案件)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
国内立法 国际立法(多边,双边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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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诉讼法同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 系:
(1).具体调整对象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内容不同; (4).法律渊源不同
(三)、适用顺序:
国际条约、惯例 国内法的特别规定 国内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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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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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协助
(一)、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 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 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 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广义:包括送达、取证、代为承认执行三种 狭义:包括送达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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