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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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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 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 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 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 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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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 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 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 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 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 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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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 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 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 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 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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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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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
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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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问题,包括仲裁裁决的效力、撤 销理由和执行程序等。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一方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执行。 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理 由和执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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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 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某国 家的法院管辖。
05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 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争议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 等。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组成产生了争议。案件 中,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进行认定和裁决。
案例三
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 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 议。
执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
03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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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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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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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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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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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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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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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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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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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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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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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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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多国国籍(诺特鲍姆案)或无国籍(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
中国政府在其1984年12月19日备忘录中承诺,“允许 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 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即后由英国政府确定的“英国国 民(海外)”护照)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是该备 忘录强调指出,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 因持有上述出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国际私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 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包 含实体法规范(《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 公约》)、冲突法规范(《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1878年的福尔果案)和程序法规范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法律部 门。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定位为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 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 涉外民事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涉外”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和法律事实任何一方面涉外予以界定的。
(3)由于国籍被剥夺。某些国家有剥夺国籍 的法律规定。一个人被剥夺国籍之后,在没有取得 新国籍之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
(4)其他原因。如偷越国境,没有合法护照 或护照逾期而又没有领新证件等,也可能造成无国 籍情况。 平等原则;有效国籍原则(梅盖求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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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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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 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
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突 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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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推荐参考书目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7年版。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2011),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一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关于法域(Law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法 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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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A. 它是在国际民商交往中产生的,不仅表现为私 人间的关系,也体现了国家间的关系;
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rogree or Regress? 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一词使用情况——既可以在将其作为
一个法律部门的意义上使用,也可以指称法学的 一个分支学科。 前者是指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各 种国际私法规范的总称; 后者是指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 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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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含义与产生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 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 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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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产生的原因:
• 1、不同国家的立法不同;
• 2、不同的经、文、历、宗、习惯等社会因 素的影响;
• 3、国家内部各个部门行使立法权冲突;新 旧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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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决办法: 冲突法解决: • 国内冲突法、国际统一冲突法; 实体法: • 实用领域有限,离不开冲突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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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连结点 系属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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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 1、概念:国内法、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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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边冲突规范;
• (二)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并不直接指出 适用本国法或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标志,即只是规定一 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依据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客观事实,将该连结点明确化之后,才能确立该民事 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国的法律。 如“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就是一条双边冲突 规范,其中“侵权行为地法”是一个待推定的系属。如果 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国,就适用内国法;如果侵权行为发生 在某一外国,就适用该外国地法律。双边冲突规范体现了 对等公平的原则,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 观规定各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现代各国国 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实践表明,双边冲突规范在四种 类型的冲突规范中占据首位。从发展的眼光来分析,双边 冲突规范应在国际私法立法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殊 规范,其结构包括范围与系属,是一种间 接而非直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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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特点:
• (1)法律适用规范,非实体规范;
• (2)法律选择规范,非程序规范;
• (3)间接规范,非确定性、预见性规范; (4)结构与一般法律规范不同(非规范适 用条件、概括模式与法律后果),结构为 范围与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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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 公法/私法; • 积极/消极; • 空间/时际/人际; • 立法/司法/守法; • 平面/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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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公私法冲突的解决: • 公法; • 国内法解决; • 私法; • 多种形式(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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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空间/时间/人际法律冲突: • 1、空间:不同的冲突规范; • 2、时间:新法优于旧法; • 3、人际:不同的冲突规范,并常适用各自
因此,在瑞士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只有依据法
律指定的外国法和瑞士法都认为应该予以赔偿的,
才给予赔偿。
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
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现代国际
私法立法表明,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种涉外民事
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从严掌握时,就会采用这种重
叠性冲突规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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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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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iblioteka •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 的问题,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可法 律问题;
• 系属: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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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1、单边冲突规范; • 2、多边冲突规范;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无条件重叠冲突规范 有条件重叠冲突规范 • 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14
1、单边冲突规范
• (一)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直接指向应适 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法律适用规范,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即便属 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我国1999年《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是早期国际私法立法中常见的冲突规范的一 种形式,而且多适用内国法。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 表明,只是对某些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需要从严掌握的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才采用单边冲突规范的类型。
的习惯法与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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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立法司法守法:
• 立法:统一立法权或适用实体法统 一;
• 司法:管辖权协调,适用相同的法 律适用法;
• 守法:部分可依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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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垂直/平面冲突: • 上位优于下位, • 平面的分门别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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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 一、产生原因: • 各国制度互不相同; • 各国存在交往与国际民事关系; • 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域外效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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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某
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
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5条第2
款规定:“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
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用外国法的,只有依瑞士
法律准许给予的损害赔偿,在瑞士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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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 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没有主次之分,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任选其 中一个法律而适用。如《瑞士联邦国际私 法法规》第43条第1款规定:“在国外缔结 的婚姻,如果婚姻缔结地国家认为有效, 或者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国家、习惯 居所地国家或国籍所属国家认为有效的, 瑞士也承认其有效。”这表明,在瑞士境 外缔结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当 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习惯居所地或国 籍所属国这四种法律中的任何一种,该婚 姻都属有效。
• 选择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它的 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 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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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
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有主次之分, 选择适用后一法律必须以前一法律不能适 用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范。如《日本法例》 第20条规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 之本国法;若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这一冲突规范中要求在解决亲子间的法律 关系时,首先应该适用父亲的本国法,只 有在父亲不在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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