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合集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鲁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政策举措和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山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

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5)跟踪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国家部委明确相关规定后第一时间推出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

(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8.13•【字号】•【施行日期】1990.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

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讨论省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三)参与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四)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向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献计出力;(七)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一)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参事反映》以及其他形式,将参事调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二)省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事根据分工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全体扩大会议,以及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参事列席的其他会议;(四)省政府法制局可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同时送参事室征求参事的意见;(五)参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2010〕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规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依法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鲁政办字〔2023〕168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4日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城市更新引领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变,聚焦优化结构布局、提升功能品质、补齐设施短板、保护历史文化、彰显风貌特色、推进产城融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重点,走出一条集约型内涵式城市高质量发展新路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5年,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持续开展的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建成一批特色鲜明、效果突出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更为紧密,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发展空间有效拓展,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更加有力,城市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推动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把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好。

二、主要任务(一)老旧片区综合改造工程。

对拟进行更新的老旧片区现状开展调查评估,摸清空间布局、功能品质、风貌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群众需求,评估实施难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期 年 一
) ;
5 7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 1 9 年 第 1 6 期
人 事 任 免
王 玉 强 为 山 东 省 审 计厅 总 审计 师 ( 副
厅级 试用 期 年 一

) ;
张 永霞 为 山 东 省 知 识产 权局 局 长 ;
禹 金涛 为 山 东 省 大数据局 副 局 长 ( 试

罗 辉 为 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保护 督 察专 员
副 厅级 (
) ;
王 晶 为 山 东 省 农业农村 厅 副 厅 长 ;
王敬 东 为 山 东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副 厅 长
(试 用 期 一 年 时 培 伟 为 山 东 省 双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任 ; 孙 承 明 为 山 东 省 审计厅 副 厅 长 ( 试 用
( 列 副秘
书 长第
位 一 )

办公 厅 主 任 ;
刘 国 庆为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办公厅 信息
舆情室主任
副 厅 级 (
) ;
王 坤 为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办 公厅督查室
主任 ( 副 厅级 陈金 秀 为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驻 上 海办 事
处 副 主任
年 试用 期 一(来自); 号 同 时 废 止 〔 2 0 1 5 〕 1 4 0


年 印 发 ( 2 0 1 9
5 月 28 日

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 任免 的 工 作人 员 名 单
二 〇 一 九 年 五 月 三 + 曰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决定 , 任 命 : 宋军 继 为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鲁政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工作机构2.4 地方机构2.5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1.1 预测与预警系统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2 先期处置3.2.3 应急响应3.2.4 指挥与协调3.2.5 应急联动3.2.6 区域合作3.2.7 应急结束3.3 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3.3.2 社会救助3.3.3 调查与评估3.3.4 恢复重建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保障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维护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科技支撑4.12 法制保障4.13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务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考核奖惩6 附则6.1 预案管理6.2 发布实施7 附件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7.2 省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7.3 省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7.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7.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7.6 分级响应级别1 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立足全省服务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坚持扩量与升级并重、传统与新兴协同,放大发展优势,加快补齐短板,激活现代服务业发展动力,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

到2025年年底,全省服务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5.5%以上,达到5.5万亿元左右。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每年增加1000家以上,总量超过1.5万家。

培育形成现代服务业重点骨干企业1000家、领军企业300家、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200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120个。

二、着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产业新体系(一)巩固提升六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优势1.现代物流。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等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完善联运枢纽网络。

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网络优势,推进物流园区建设。

发挥我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物流资源集聚优势,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壮大。

完善网络货运支持政策,促进网络货运企业快速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纳入个
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二)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指导实施。

(三)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下同)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做好与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
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

改革前,各地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

对于各地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除由财政代缴的外,原则上,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自改革之月、未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具体发放方式,由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确定。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继续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