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1 .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人权 分 析 正 当的法 律程序 即遵 守法定 程序 , 它是指 在进 行刑事 诉讼 中
将权 利提升 为人权 以及 人权概 念和 口号 的提 出, 是 欧洲文 艺 必 须遵 守法 律 的规定 , 它包 含两 方面 内容 : 一 是刑 事 诉讼 程序 应 复 兴运 动 的产物 。 随着 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从l 4世 纪开 始 , 在意 大 当由法律事 先 规定 : 二是在 刑事诉 讼活 动进行 中要 遵照法 律规 定 利 的城 市 中 出现 了文 艺复 兴的 思想 潮流 , 后 来扩 及德 、 法、 英、 西 的刑事 程序 。正 当法律 程序 体现 了法律 要体 现一 般 人 的利益 维
说“ 法” 本于 “ 以人 为本 ” , 不是 说法 以人 为“ 本原 ” , 而 是 说法 对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有所认识, 又习惯于滥用刑事追究权 ,
一
开始 就是 把“ 以人 为本” 作为其 根本 理念 的 , 是 以人 为其根 本服 并使用 残酷 刑讯 这种 为现在 社会所 不齿 的贬损 人格 尊严 的手段 ,
作 为研 究 的对 象 , 如 何成 为真正 的人也 是 当时的法 学家 制定法 律 的待遇 。
考 虑 的 问题 。
实践 中, 发现 一些 线索 并进 行 必要 的调查 是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行为 , 无 可 厚非 。但 可恶 的是 , 参与 案件 的刑 事 司法机 关 既没 有
2 . 中国“ 以人为本” 法学理念
班牙 等 国家 , 它 以反对 以神 为本 的封建 专制 , 肯定 以人 为本 的“ 人 护 一般 人 。 程序 法定 有利 于在 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保 护犯 罪嫌 疑 人 、 文 主义 ” 为中心 ; 以“ 人 性” 对 抗“ 神 性” , 以人 的实在 的现世 生活 来 被 告人 等 的人权 。 如 有 的学者 认 为 , 程 序法 定 原则可 以明确权 利
2023四川网络在线学法普法练习题及答案

2023四川网络在线学法普法练习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安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
A.审查B.批准C.备案2.国家提倡_______的旅游方式,支持和激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扬,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
A.健康,文明,友好B.健康,文明,环保C.欢乐,和谐,文明D.欢乐,和谐,环保3.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A.每年B.每两年C.每半年D.每三年4.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扰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A.提出指责的权利B.提出申诉的权利C.取得赔偿的权利D.要求赐予刑事惩罚的权利5.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________负责召回。
A.汽车产品生产者B.轮胎的生产者C.汽车产品生产者和轮胎的生产者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A.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B.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C.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D.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运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_______及相关标准。
A.企业平安方针B.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C.企业经营8.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A.双重领导体制B.平行领导体制C.审检合署体制D.垂直领导体制9.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说明权属于哪个部门?()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0.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识中,正确的是______。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指公民、组织或机关以违反宪法权益受损为由,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宪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是宪法的重要保障和维护手段,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提升国家的法制化水平,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宪法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诉讼制度是维护宪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就难以发挥作用。
只有在有宪法诉权制度的前提下,公民、组织或机关才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益,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宪法诉讼制度能够促使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但由于各种原因,宪法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受到一些制约。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迫使国家机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再次,宪法诉讼制度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宪法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宪法诉讼制度和程序,可以确保宪法权利的实质性保障和实现,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最后,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正因为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信力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增加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认同,提高公民对宪法权益保障的期待和依赖,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宪法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宪法诉讼的门槛较高,使得相对弱势的公民或组织难以获得合理维权。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或机关可能对于宪法诉讼不够重视,导致宪法权益的维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初探

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初探【摘要】本文从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概念、历史演变以及实践困境入手,探讨了宪法化对这一权利的意义和可行性。
文章认为,宪法化能够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权利保护,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
在作者提出了宪法化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在当前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键词】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概念、历史演变、实践困境、意义、可行性、建议、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作为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议题,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和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推进日益深入,刑事司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一背景下,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进行宪法化的讨论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研究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我国宪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宪法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而对于宪法化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可行性和意义,也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有必要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1.2 研究意义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问题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立法、司法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常常被忽视或者削弱,造成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进行宪法化,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法治进程。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约束力,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原因探析

Legal SVst帅A ndsc咖垒垒!查塾垒.兰!!!竺!望!!!;重翟翟置翟置开I J事诉讼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原因探析彭世帆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总是出现“诉讼马拉}妒,这种现象是检察机关的重复追诉所引起的.重复追诉不但影响了判决的终局性,也耗费了国家的资源,也使被追诉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因此本文就针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存在的重复追诉问题为例,简析其形成的原因.关键词重复追诉证据标准有错必纠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4l O l刑事诉讼是国家为制裁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则是刑法上的法益。
)o的人,而采取的司法活动。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虽然在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有着瞩目的成绩,但是实践中出现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重复追诉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于同一犯罪嫌疑、被告入的同一行为重复行使起诉权,因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多次重复的刑事追诉的现象。
重复追诉问题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笔者以一审程序当中出现的重复追诉问题为例进行以下分析:一、一审程序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的重复追诉:.(一)检察机关撤诉后的重复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前,有两种撤诉情形:一种是,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其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给予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的机会。
如果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
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仍可以重新起讼。
(二)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的重复追诉细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会发现此规定明确的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
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颁布日期:2018-10-26执行日期:2018-10-26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目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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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追訴者訴訟權利的憲法保障
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將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權和自由的訴訟行為上升到憲法高度,為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提供憲法性的保障.如上所述,這些保障集中體現在被稱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之中.權利法案.對個人權利尤其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障在刑事訴訟中集中體現審判階段,並且長期有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發展.
1.獲得律師助辯護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六修修正案規定,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為其
辯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距中,這一保障被理解為刑事訴訟的每個重要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師代表,其目的是切實保障刑事被告人因貧窮無錢聘請律師,法院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費用政府方開支.如果在審判階段,或者在被告人對指控作答辯時,或者課刑時,沒有給予或保障被告人這一權利.則構成對憲法權利的重林侵犯.
2.其後果是自動撤銷任何對被告人定罪的裁決.
3.獲得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獲得
訊速,公開審判的權利.這一權實際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訊速審判,二是公開審判.所謂訊速審判就是無不必要的延誤.如何衡量要考慮若干因素.如延誤的長短.延誤的原因.
被告有無主張這項權利以及對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後果等..如果被告人獲得記過速審判的權利受到侵犯.惟一的補救撤銷指控.而且此後對同一罪行不能再次提出指
控.獲得公開審判同樣是被告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法庭在訴訟的某一階段根據顯示的適當理由,如涉及年輕發姓的強奸案件中過於於渲染的情節.可以決定不許公眾帝聽,或限制某些人旁聽.一般說來.被告人親友不在禁止旁聽之列.
4.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憲法第三修正案第2款第項和第六修正案對此均有分泌物定.
司法實踐中,將標准控制在:凡被控法定最高刑為6個月以上監禁之罪行時,有權要求經陪審團審判.由於這是一項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而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因此被告人利益.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採取多種方法.如更換審判地點;將陪審員與外界隔離;延期審理.或者限制出庭律師向社會泄露案情甚至由法官對報紙.電視等新聞煤體加以限
制.如果被告人這一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有關定罪將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