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关于环境犯罪的几个思考

关于环境犯罪的几个思考环境犯罪是指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动和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犯罪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环境犯罪不仅会破坏自然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还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对于环境犯罪问题,我们应该反思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犯罪的成因环境犯罪的成因有多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
由于环境犯罪可以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一些企业和个人会采取不当的手段来追求利润,导致环境破坏和污染。
此外,环境监管不严格和法制不健全等因素也是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这些成因需要得到关注和改进。
二、环境犯罪的危害环境犯罪不仅会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使生态失调,还会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例如,污染物质会进入大气、水、土壤中,影响空气质量和水质问题,使生活环境恶化。
高水平的环境犯罪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承受的压力,如水体退化、植被减少,甚至使生态资源消失。
另外,环境犯罪同时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产生直接影响。
环境犯罪导致的空气和水质快速污染使得空气和水资源都被污染和破坏。
人类在长时间的暴露于污染的环境中,会增加罹患多种疾病的风险并使已生病的病情加重。
三、加强环境执法及环境法治加强环境犯罪的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法治环境可以阻止环境犯罪的发生,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加强环境执法,优化法制环境,能够更加有效地对环境犯罪进行监管和制止,从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
四、推广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强调经济增长与人的健康和环境的保护相互促进和协调,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可以改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过于依赖能源和环境的状况,探索出一条生产健康、环保、可持续性不断发展的道路。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切实推行绿色发展,坚决反对环境犯罪的行为,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也为推动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对环境建设与健康生活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必要的引导和监管措施应该加强,在改善环境治理方式和绿色发展的理念下,尽力减少和防止出现环境犯罪,实现优质的生态环境和人们幸福而健康的生活。
环境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水污 染,以及滥 伐乱砍 森林成水土流失 、捕杀国家珍稀保 护动物等 事件 ,环境 违法 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 ,原因何在?笔者认 为 ,是很 值得思考与研 究的课题 。虽然环境的 问题引起了我们 党和政府的高
度重视 ,加强了立法的力度和采取 了一系列整治手 段-但是环境保
、
护滞 后 、 尽人意 ,效果不明 显 ,不能 从根本上得到 有效地 遏制 ・ 不 有些 地方环 境污染 问题非常严重 ,甚至有些地方只顾 开发建设 ,对 环境 的治理整顿不感兴趣 、或者 说到了麻木不然的 程度 ,使环境污 染的情况 越演越烈 、有上升趋 势 。 从 目前的环境情 况来看 ,环境 就 污 染的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要 同其环 境犯罪行 为作 斗争 ,将是一 项 长期而艰 巨历史任 务 ,笔者就 对环境犯罪 产生的原 因及防 治对策 , 提 出粗浅意 见 。 二 、 境违法 犯罪产 生的原因 环
( ) 经 济阶段 的产 物 ,是近代 工业革 命的结果 。我国的环境 犯罪问题同样是现阶 段经 济建设高速 度发展 的消极结 果 。经济因素对环境犯罪的成因作用是多方面的 。 首先 ,经济的 发展 需要 开发 自然资源 ,自然 资源 的开发和 粗放型经 营 ,不仅 毁坏 了 自然资源 ,而且浪 费了地球赋 予人类 的有限 资源 , 同时 也污染 了环 境 。由于我国 多年 来的经 济增 长方式 是粗放 型的 。 这一 发展模 式是 以资源 的高消耗来换取经 济的高增长 。这种外延扩 大再生产 的方式 ,把大多数经济活动 建立在消极不 可再 生资源的基 础 上 .使生产 过程 中产 生的环境 问题不断加剧 。从 某种 角度 而言 , 粗放 型经 济增 长速度越 快 ,就意味 着向生态环 境索取 的资源 越 多, 向环境排放的废物也越 多。 其 次 ,由于利益 多元化格局的存 在 ,一些地方 、一些企业 为了 局部 的利益 ,不惜牺牲 自然资源和造 成环境污染 ,大兴土法上 马的 小矿 山 、小煤窑 、小造纸厂 、小化 肥厂 、卷烟厂 、化工厂 、汽 车制 造 厂和修建公路等等 ,即使这些地 方和企业的领 导明知有损社会 利 益 、有害环境保护 ,也敢 以身试法 ,加紧开 工 、生产 ,甚至在 有关 部 门的三令五 申的情况 下,至之不理 ,照样 开工不误 。此 外 ,少数 公民在巨额 的金钱 诱惑下,偷猎国家珍稀保 护动物 。如 8 0年代 以来 的猎杀国宝大熊猫 、金 丝猴 和亚洲象等恶性 案件 的发生 ,说到底是
涉及环境犯罪的常见问题

涉及环境犯罪的常见问题环境犯罪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违背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实施破坏、污染或非法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环境犯罪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犯罪的常见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
一、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和废气环境犯罪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和废气。
工厂和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无视环境保护法规,在没有经过合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废气,导致水源、大气质量受到污染。
应对措施:1. 政府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使其付出经济和法律的双重代价。
2. 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管,建立废水和废气排放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排放行为。
3. 提倡绿色生产理念,推动工厂和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减少废水和废气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另一个严重的环境犯罪问题。
由于合法废物处理的成本较高,一些企业或个人不愿承担这些费用,选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严重破坏了土壤的生态平衡和农田的可耕作性。
应对措施:1. 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处理的法规制度,加大对非法倾倒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人们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
3. 加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处理能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法废物处理的渠道。
三、非法砍伐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然而,一些非法砍伐行为却使得森林遭受到严重损失。
非法砍伐森林资源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了生存的栖息地。
应对措施:1.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巡逻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砍伐行为。
2. 推动可持续林业的发展,培养人们的森林保护意识,提高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有保护价值的森林地区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
四、非法捕捞和走私珍稀动植物非法捕捞和走私珍稀动植物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和野生动物种群的灭绝。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作为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那么,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吧!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一、环境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
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长年累月后才被发现。
同时在对环境污染行为举证中,对生产行为和客观上存在的人身或者环境恶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格外困难,举证时我们常常发现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了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很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待证明课题,并且很多是其他学科中就现有的研究水平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答案的证明问题。
因此也无法在审判中以明确证据出现来认定被告人应负法律责任。
另外,理想的环境品质的设、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也涉及科技水平的衡量标准。
在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出台之前,环境决策者的决策难免会有偏差。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的科技标准等直接影响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家进行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急速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得到了迅猛提升,各种生产机械和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大自然在人类面前似乎变得柔弱了很多,人类运用科技能力能够对自然进行各种破坏和掠夺。
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获取生产原料和场所,世界各国的生产者都采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砍伐树木等方式对自然进行掠夺并且丝毫没有修复的意图。
同时,为了经济利益和效率,各国普遍将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料和垃圾不加任何处理的排入自然中,形成了全球性的严重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迅速超过了自然环境破坏的速度。
化学工业尤其是有机合成化学工业生产了大量的化学品,人工摄取的化学品的种类与日俱增,而其中不少是有毒、有害及难以降解的生物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进入环境,在环境中扩散、迁移、累积转化,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各种污染物质或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或在特定气候条件下造成危害,最终损害体健康,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资源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环境资源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对策一、环境资源犯罪的现状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十分严重,而且总的看还在呈加剧的趋势。
我们可简略地从以下几方面得出一些印象:1、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
据林业公安机关早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危害森林资源的案件有10多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有2万多起。
这2万多起危害森林资源的犯罪又大多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另据国家林业局20XX年11月的通报,该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万起,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五万人次,收缴木材6万平方米、野生动物150万只。
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0 起盗伐、滥伐林木的大案中,被盗伐、滥伐的林木达14055. 81万立方米。
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数量大,涉案人员多。
如20XX年3月初在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6名盗猎分子一次就杀死了84头藏羚羊。
又如,20XX年4月新疆伊犁地区发生的盗伐5000亩天然林-雪岭云杉一案中,被捕的涉案人员就达20多人。
在有的案件中,涉案人员甚至还是一些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己任的人,如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森林公安分局查处的一起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黑熊一案,1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当地的林业工人。
2、破坏矿产资源。
当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人通常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盗采滥采;二是哄抢矿产资源;三是越界进行开采;四是有些矿山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不按设计进行开采,而且采富弃贫,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大量的盗伐、滥伐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且带来矿区社会秩序的极度混乱,并使矿区附近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例如,湖南省雪峰山金矿区,由于盗采、滥采,森林遭到严重破坏,良田被毁,土质恶化。
许多矿区千疮百孔,采矿结束后,无人进行复垦,致使水土流失,许多地方成为荒山秃岭。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经纬2016・11(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魏萌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小觑。
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以及配合,应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以笔者所在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作者简介:魏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28一、从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类案件特点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总体案件的5%。
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涉案主体个人企业居多,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多种经营发展方式齐头并进,个体经济迅速崛起。
在个体经济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镇中个人承包企业。
这些企业多数是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内容以金属加工、制造业为主,往往租借村委会厂房,经营成本较小,且具有高额利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的企业较少。
在本区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取得许可证明的单位及个人仅占5%,导致当地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涉案企业经营手段较为粗放、隐蔽这些企业因成本及经营范围较小,且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违规排放、违规作业时有发生,废器物排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载体排放。
经过检查,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排污处理设备,将污水、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流放,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成为了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
然而,由于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的存在,环保事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害。
从近几年的案例来看,环保部门职务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一、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1. 隐蔽性高。
环保部门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企业和官员之间的暗中勾结之中,往往难以被外界发现。
2. 利益驱动强。
环保部门职务犯罪往往是为了个人或企业的利益而发生,涉及到巨额利益。
3. 犯罪手段多样化。
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的手段往往包括行贿、渎职、徇私等多种方式,非常灵活多样。
二、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1. 环保政策的不健全。
环保政策如果不健全,就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导致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的发生。
2. 环保部门制度不完善。
环保部门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环保工作人员权力过大,容易出现渎职、徇私等问题。
3. 利益驱动。
一些环保部门职务人员因为个人利益动机,极易向违法犯罪方面倾斜。
三、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的对策1. 完善环保法律制度。
加强环保法律规范,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严格打击环保部门职务犯罪。
2.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加强环保部门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环保部门职务犯罪行为。
3. 引导职务人员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环保部门职务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严禁为个人或企业谋取私利而违法违纪。
4.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保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信息互通和互动。
总之,环保部门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环境和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当加大打击环保部门职务犯罪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管体系,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成因和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而保障环保部门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如何应对环境犯罪的调查和打击

如何应对环境犯罪的调查和打击环境犯罪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加强环境犯罪的调查与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应对环境犯罪的调查和打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加强环境犯罪调查的法律保障环境犯罪调查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犯罪的性质、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环境犯罪的调查机制1. 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调查机构。
在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调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2.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环境领域的重要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三、强化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手段1.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
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犯罪的调查和打击提供重要依据。
2.建立环境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的环境资源和环境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高风险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利用遥感、无人机、监控摄像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环境犯罪的调查和取证能力。
四、加强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1.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
严格依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对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给予重罚,打击有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2.依法追究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环境犯罪的重大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犯罪具有跨国、跨区域性特点,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层面上共同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五、加强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1.加强环境教育宣传。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对环境犯罪的辨识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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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杨诗吟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2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犯罪行为也逐渐在我国严重起来。
环境犯罪是一种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新型的犯罪形式。
因此,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对环境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相应的预防对策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且以独立篇章系统提出了今后5年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
因此从犯罪学建设生态文明的角度入手,环境犯罪问题应当值得重视。
一、环境犯罪的原因
(一)环境犯罪的主观原因: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要履行好这份责任则要求每个人有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大众的普遍环保意识仍旧偏低,社会大众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环保知识了解甚少。
大多数人对环保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不知该如何采取环保行动。
此外,我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全面,导致大部分人对环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二,缺乏参与环保的主动性。
有一部分人群具有环保意识,但怠于行动,缺乏参与环保的主动性,且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不愿及时制止,客观上纵容了部分环境犯罪的发生。
第三,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观念不强。
在部分落后地区,居民的素质普遍不高,无法认识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客观上能促进经济发展但却污染及破坏环境的行为漠视,更有甚者用牺牲环境资源的代价换取经济利益。
(二)环境犯罪的制度原因:犯罪成本相对较低
所谓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所付出或可能付出的代价,即主要是预期刑罚处罚成本。
所谓预期刑罚成本,是指犯罪人在综合分析和判断有关主客观情况之
后,对其已经实施之罪或即将实施之罪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量的主观计量。
一般来说,预期刑罚成本由刑罚的严厉性和处罚的概率决定,即它是刑罚严厉性和确定性的乘积。
实践表明,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环境犯罪实际处罚概率是比较低的,这就导致了行为人的预期刑罚成本相对较低。
首先,多数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行为较为隐蔽,导致了实际处罚概率的低下。
第二,多数环境污染行为并非即时完成,而是持续长久,导致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之间间隔时间较长,这就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影响了实际处罚的概率。
第三,社会公众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宽容心态进一步导致了环境犯罪处罚低下。
第四,司法机关对于此种行为的矛盾心态导致处罚低下。
(三)环境犯罪的经济原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价性
传统观念曾一度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
然而,随着全球人口的超指数增长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有限的资源与日益膨胀的需求之间形成了尖锐的供求矛盾。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价性导致了人们追逐对尽可能多的环境资源占有、使用的贪婪欲望和行为。
环境犯罪的利益来源有两类:一是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而获取的成本节省;二是环境资源本身的财产性利益。
追逐前一类利益表现为环境污染犯罪,追逐后一类利益即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因此,一部分环境犯罪的利益直接来源于环境犯罪本身,而另一部分环境犯罪的利益则来自于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换取生产成本的节省。
经济的发展需要对自然资源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但对环境资源乱开发、滥开发则会导致环境资源的巨大破坏。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粗放的发展模式已经使环境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如果不及时扭转发展观念,只顾追求经济利益,那么环境破坏还将继续。
(四)环境犯罪的执法原因:对环境犯罪的监管乏力
目前我国环境犯罪监管乏力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在客观上,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在我国现行环境法律规定下,要证明犯罪的成立异常困难;在主观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促使一些执法机关迫于压力对部分污染环境的犯罪企业持较为宽松的监管态度,这种被动的执法方式无疑放纵了环境犯罪行为,更为环境犯罪的发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我国环境犯罪监管机关目前主要是环保部门,但环保部门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方面存在不足。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企业,一味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案件的司法移送过程进行干涉。
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完善的对接联动机制,不利于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因此,部分环保部门则“以罚代刑”,宽松处理。
此外,在政府权力划分中,环保部门明显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无法形成执法权威,且部分环境犯罪的调查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合作,这都给环保部门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和移送带来了困难。
(五)环境犯罪的政策原因:政绩考核标准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机制主要受政府主导,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局部的经济利益,选择牺牲环境利益。
这从客观上纵容了环境犯罪的发生,给人民和国家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过全国公共环境意识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从法律角度看,认为环境污染的原因是执法不严的占 52﹪,认为不守法的占 33.8%。
而针对当地环境污染的成因,有 33﹪的人认为是经济发展过快,67%的人则认为是人们的环境意识差。
公众低度参与环保活动的比例高达 65.9%,高度参与的仅有 8.3%,人们普遍认(下转第55页)(上接第37页)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负主要责任。
环境是每个人所处的大空间,它与每个人生存、生活、发展息息相关。
环境犯罪不但会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破坏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而且在我国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环境犯罪必然会影响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阻碍国家和社会前进的脚步。
二、遏制环境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增设环境生态安全法益的环境刑法规范
我国《刑法》仅有第三百四十一条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第三百四十四条保护珍贵树木等对自然环境生态法益进行直接保护的环境刑法规范。
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保护具有人文价值意义的名胜古迹环境对人文生态环境法益进行直接的保护。
其他例如第三百四十二条对耕地的保护、第三百四十五条对森林的保护、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水源、森林、河流的保护等均是侧重于环境刑法益的经济性价值利益或者人身生命健康法益的保护。
这明显地表现出我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生态安全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严重欠缺。
因此,环境刑法规范应当对环境生态安全法益予以保护,生成更多的类似于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直接对环境生态安全法益的环境刑法规范,以避免环境刑法法益结构的严重缺陷的继续存在。
(二)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刑事上的严格责任应理解为“过错推定责任”,而不能与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混为一谈。
当然在适用严格责任时也应做出严格的限制:首先,应将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中,因为破坏自然资源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却较为明显,且易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特征也较为突出,因此不必运用严格责任。
其次,赋予被告方以抗辩权,包括“无过失辩护理由”和“第三者辩护理由”。
这样可以从程序上对严格责任实行限制,更好地保障严格责任准确和公正地实施。
(三)尽量利用罚金控制环境犯罪
在考虑环境刑法成本投入时,在总成本恒定的情况下,不应过于强调加大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上。
环境问题总是与一定的经济生产活动相伴,涉及的社会关系很复杂,其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时常难以划清,有时甚至处于两种性质彼此交汇的结合点上,导致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
如果对环境犯罪实施过于严厉的刑罚,则可能造成刑罚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影响人们正常使用环境资源,最终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受到阻碍,甚至造成发展的停滞。
注释:
William A. luksetich 等. Crime and Public Policy An Economic Approach little Brown Company (19 82 ), P9.
余晖.寻找自然之友[J].经济学家茶座,2003(2).
朱珍华.试析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