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最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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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发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所作出的努力。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省**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

2021年至2021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

6立方米。

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县卡口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省**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3日,省**县XX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省**州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

ﻭ;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ﻭ;案件事实:2021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省**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

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430余万元。

; 诉讼过程:**市局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市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

污染环境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污染环境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

本文以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因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附近的河流中。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同时,当地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了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某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案中,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其行为会污染环境,仍故意为之,具有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故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对环境法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排放大量废气、废水。

当地居民投诉后,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经检测,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

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

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

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环境犯罪案例

环境犯罪案例

环境犯罪案例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或其他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环境犯罪不仅危害着自然环境,也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环境犯罪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水污染案例。

在2014年,中国河北省的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的水源受到污染,大量鱼类死亡,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该化工厂为了降低成本,违法排放废水,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经过调查,该化工厂被依法关闭,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森林砍伐案例。

在巴西亚马逊雨林地区,非法砍伐行为频发。

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木材和土地,大规模砍伐雨林,导致大片植被被破坏,动植物栖息地丧失,生态平衡被打破。

政府加大了对非法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雨林的保护力度。

3. 空气污染案例。

印度首都新德里是世界上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

工厂排放、交通尾气、焚烧垃圾等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在2019年,新德里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如限行、减少工厂排放等,以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市民健康。

4. 土壤污染案例。

在美国,一些工业区域的土壤受到了严重的化学物质污染,这些化学物质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长期的污染。

政府对这些工业区进行了清理和修复工作,以减少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5. 垃圾倾倒案例。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垃圾倾倒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一些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导致大量垃圾被随意倾倒在郊区或河流旁,严重污染了土壤和水源。

政府加强了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减少垃圾倾倒对环境的破坏。

以上是一些环境犯罪案例,这些案例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法律保护环境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护环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XX 市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XX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因排放超标废水,被当地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COD(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3倍。

此外,该公司还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

XX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废水处理设施。

然而,该公司在整改过程中,仍存在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

2019年,XX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本案中,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

本案中,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本案中,XX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若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保护环境的作用本案中,XX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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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
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

被告人乔宗敏系云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系云瀛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涉案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等处;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卫国驾驶卡车从云瀛公司运载钢板清洗废液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

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
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

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

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

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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