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近环境污染案例

最近环境污染案例————————————————————————————————作者:————————————————————————————————日期:2广西紧急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据自治区有关方面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市环保局立即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
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自治区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立即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停饮贺江水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最新检测结果,6日上午6时发现的广西贺江上游水体污染,初步认定有害物质是铊和镉。
目前广东未接到人畜伤亡报告。
当天上午,贺江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
当天15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水质应急监测车到达现场,对贺江水质进行在线监测。
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为0.00022毫克/升,超出标准1.2倍;镉浓度为0.0034毫克/升,达到II类水标准限值;封开贺江江口电站断面铊浓度为0.00005毫克/升,镉浓度为0.0001毫克/升,未超标。
据封开县委宣传部介绍,封开县已紧急通知贺江、西江沿线下游群众和自来水厂,要求停止饮用贺江水源、不要食用贺江鱼类等水产品。
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从贺州、南丰交界断面至西江德庆水厂吸水口设定了11个监测断面,每小时采样一次并监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环境污染案例5篇

环境污染案例5篇篇一:环境污染案例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06 14:46:42字号:小大打印本页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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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二: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三: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等人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危害和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
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案例四: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二)裁判结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
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大家可以结合这四起案例,再对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仔细的阅读和分析。
这四起案例里,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经过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之后没有进一步跟进落实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也有准备把危险的工业废物运往异地处置的,也有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处的,这四起案例表现样态上都充分印证了司法解释里的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