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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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 有可非难性。---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 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过错侵权以及过错推定侵权的构成 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而过错不再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审判要旨 ···就晏思贤、郑美霞所诉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
其法律用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顾名思义, 系用于对精神受到损害者予以抚慰。人的生 命是无价的,这种无价既是对于本人而言, 亦是对本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而言。晏 思贤、郑美霞均系老来得女,晏XX在他们心 中的份量可想而知。晏XX的意外去世,使他 们从老来得子的大喜转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大悲,对他们的身心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 种伤害远非金钱可以弥补。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经审理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上诉人晏思贤、郑美 霞一家所遭受的巨大不幸,本院给予深切的
同情。 对于本案的根本领实,原审的审理查明是
非常清楚的。上诉方主要的异议之点在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以及四被上诉人是否 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院以下将针 对其上诉主张,围绕这两个焦点,进展论述。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二〕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
要对该损害进展补救。 〔关于一元钱官司〕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邱建东 效劳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视 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效劳工作者,其 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效劳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 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 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 一分 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 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 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 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 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PPT课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PPT课件

2021/3/9
授课:XXX
32
三是复合原因规则,造成原告受损害的原因不 是单一的,是多人所为。在分辨责任时要确立 划分责任标准,并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如果 不能确定各自的责任,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其他方法,以上原因都不能确定原因时, 原告必须证明反正被告当中有一个人的过失引 起了他的伤害,然后每一个被告都要证明自己 的过失不是伤害的实际原因,如果没有一个能 够证明,那么它们就要共同为原告的伤害负责。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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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损害事实;
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 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 权和知识产权等造成直接的损失或间接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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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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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损害事实。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 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 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表现为三种形态
2021/3/9
授课:XXX
38
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2款 规定:
史尚宽有确切的解释: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 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 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 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 因果关系。
2021/3/9
授课:XXX
30
3、法律原因规则
如果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可以适用英美侵 权行为法中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的规则。 这就是,首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的事实原 因,即产生一个结果的多个前提事实总和中的 一个因素;其次确定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 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 没有这样的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 行为对于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又是法律 原因的,即可确定行为与因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2 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机制,以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益。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也提供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网络安全和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消除、减轻和 免除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免责事由,以减轻侵权 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鼓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公正 赔偿。
道歉赔偿
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人要求侵权人 公开道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和 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实施补救
1
侵权行为停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证据保全
侵权责任法保障当事人获取、保全证据的权利,以确保侵权纠纷的公正审理。
3
司法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获得实质救济,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有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法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保护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索赔的时效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等。
3
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
引例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形式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 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仍不景气。 仍不景气。 •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 界。 •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
2002年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 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 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
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 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 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 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编侵权责任》课件

《编侵权责任》课件

案例结论
网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人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 身权益。
产品责任案例
案例概述
案例结论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 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缺陷产品承担 法律责任,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 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
产品责任案例中,消费者因使用缺陷 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有权向 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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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的 一种,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 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违约责任中, 受害人需要证明违约方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和过错而产 生的,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违约行 为而产生的。
侵权责任通常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之 间,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 人之间。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 一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行为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如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 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的
行为。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的 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 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
害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
直接导致的。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 时存在过错,包括故意
和过失两种情形。
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PPT课件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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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6
【案例2】 《高压电灼伤他人赔偿损失纠纷案》
被告王某经批准修建了两间平顶房屋,后电力公司经 批准在此架设了高压电线,与屋顶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 ,后王某未经批准将平顶房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三楼阳台 扶手与高压电线最近距离仅40厘米。1989年,张某到其舅 舅王某家过暑假,在王某家东边三楼阳台乘凉时,因靠近 扶手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重伤。
2020/2/16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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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6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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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6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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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大韩航空公司“4.15”坠机事件诉争 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汉航空公司货机失事,坠于上海盛帆房地产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课件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课件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免责事由:受害人
故意和不可抗力。减责事由:受害人的一般过失。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之人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无。 实践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高度注意义的具体内容: A、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对高度危险物的风险有所预见; B、所有人和管理人要采取足够的、谨慎的措施保证高度危险物的安全,避免对高度危险物失去占有,造成他人损害; C、如果发生盗窃等非法占有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够制止并防止损害发生。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 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免责和减责事由相同: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受害人未经许可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B、管理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警示义务。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 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前述义务,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部门 《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可见,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 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并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包括道路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应当首先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负责。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与道 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确定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其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方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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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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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利益
所谓民事利益,即法益。是指虽未 被实证法规定为权利,但是衍生于社 会生活之中,符合公序良俗,受法律 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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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益的特点
第一、法益具有事实性。事实性是指社会 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 非权利状态。
第二、法益具有个别性。个别性是指某种 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 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 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 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对于行为人而言 ,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3、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4、危害的严重性以及一方避免损害的
便利性(实施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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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侵害
一、民事权益概述 (一)民事权益作为责任成立要件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加以列举并将权益侵 害作为责任成立要件,其法律意义在于: 1、明确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2、从客体角度而非行为的角度全面保护民 事权益; 3、明确可赔偿损害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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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具有以下特 征:
第一、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具有开放性; 第二、对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未
作区分; 第三、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位阶; 第四、具有一定的权利确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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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害
一、损害的含义 “损害”是一个有单行的概念,在不同
的语境中,损害有时指法律上的损失,有 时指侵害权益造成的不利益,有时仅指具 体的财产数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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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不同于损失 第一、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
义上的概念; 第二、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
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 定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
第三、根据损害本身性质不同,将损失 界定为财产损害,损失以外的损害是非财 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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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不同于妨害 妨害是一种持续性的障碍状态,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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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构成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只规定“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没有要求“造成 损害”。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诸多构成要 素,是一个有机的递进逻辑体系,其中, 损害是权益侵害的通常的后果形式,是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般侵 权责任的选择性要件。因此,侵权责任成 立要件依据判断顺序,依次包括加害行为 、权益侵害、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 过错、过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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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
构成不作为侵权必须存在与作为义务 违反的事实,反之,作为侵权必须存 在不作为义务违反的事实。从罗马法 至今,公认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存 在先作为义务时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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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作为义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 类:
1、法律规定;
2、行为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情势 ;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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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概述
一、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概念与功能 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也称为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责任得以成立所 必须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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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法律功能主要有以下几 点: 1、划定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具体界限; 2、实现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与归责原则的法 律调整功能; 3、提供法律思维的逻辑前提; 4、明确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的范围。法律 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定的是其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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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人们的全部生
活条件不能完全权力化。对法益的保护有 利于构筑权利之外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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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益保护的特殊性 与判断权利侵害的侵权责任相比,
判断法益侵害的侵权责任成立与否, 有其特殊性,即必须对被保利益和他 人受影响利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利 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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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益概念
民事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和 权益,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 部分。
1、民事权利
所谓民事权利,系指存在法律体系所明 认的私权。
第一、民事权利是指私权而言,不包括 公法上权利在内;
第二、民事权利不限于民法所规定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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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民事权利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 ;
第四、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既包 括绝对权,也包括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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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加害行为
一、加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加害行为也称致害行为,是指受人
的意识所支配的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 之行为。加害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1、加害行为是加害人的意识所支配的活 动; 2、加害行为是等待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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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害行为的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加害行为不限于自己行为;
5、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 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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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加害行为
(一)不作为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不作为并非自始即有资格构成一个
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只有在极其特 殊的情况下,单纯不作为才构成侵权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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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为不作为侵权提 供了一般理论基础。所谓交往安全义 务就是一种确保某人支配并从中获益 之领域的保证义务。即在自己与有责 任的领域内,开创或持续某一为限源 之人,负有依情形采取必要且具期待 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 于遭受此种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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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否存在以保护他人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
第二、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冲突利益的价值比较; 第四、关系的紧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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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 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 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 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 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该条是对侵权法所保护的民 事权益范围的规定。
损害,广义上是指人身或财产利益的 降低以及价值的减少。狭义上是指受法律 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的降低以及价值的 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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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广义上的损害指各种损失,可 包括无法获得赔偿的损失;狭义的损害是 指具备赔偿可能性的损害,但最终能否得 到赔偿,还得满足过错、因果关系等其他 损害责任成立要件。法律上的损害一般是 指狭义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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