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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浙江康大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母公司就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公司。

子公司就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就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与缴纳国家税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她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与完整;合理筹集与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与持续经营;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统一管理,保证子公司最大限度享受国家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五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就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六条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与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与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与考核。

第八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九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1、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的原则,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第七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

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定规定,向子公司收取(或分摊)必要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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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母公司控股的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热力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第七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

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何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如何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如何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如何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如何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1一、考核体系A集团公司为一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能源公司。

为加强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发挥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对各子公司经营、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子公司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考核,遵循以下原则:(1)落实战略,体现板块差异。

在考核指标的制定上充分体现子公司所处板块类型特点,实行差异化考核指标。

(2)注重业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各子公司实际业绩与目标业绩的比较,确定各子公司考核结果;适当强化激励与奖惩力度,体现子公司责任、风险与利益的统一。

(3)面向未来,有效传递压力。

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在考虑各子公司历史与现实基础的同时,更需要面向未来,具备前瞻性、挑战性和持续性,有效传递集团公司经营发展压力,牵引子公司迅速突破,快速发展。

(4)公平公正,简化实际操作。

通过子公司业绩目标值设定调动子公司主观能动性,鼓励其实际贡献,力求公正公平。

方案便于沟通,易于战略目标落地。

年度考核的制度指标体系:子公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由绩效指标、监控指标、否决项及科技创新指标组成。

(1)绩效指标。

主要引导子公司提升自身资产效率和盈利能力,并依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

不同业务板块的板块指标设置不同,相同指标的权重不同。

(2)监控指标。

主要引导子公司关注影响经营的关键要素如安全生产、质量、进度、工程造价、风险管理、和谐企业建设、遵守法纪、其他等方面,并遵循集团公司的战略导向,实现战略重点。

该类指标为减分项,不单独占权重,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3)否决项。

主要警示子公司不得出现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如出现否决项,整个绩效考核得分为0。

(4)科技创新指标。

主要鼓励子公司实践科技创新,此指标为加分指标,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母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母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母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子公司在财务工作中应服从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明确母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合规、稳健。

(四)成本效益、风险可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制度,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税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母子公司应建立资金池,统一调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举债,需经母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子公司对外融资,应按照母公司要求,编制融资计划,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母子公司应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母子公司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预算目标和各项指标。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预算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母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母子公司应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成本管理第十五条母子公司应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制定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查找成本控制漏洞,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税务管理第十八条母子公司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子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子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子母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子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三)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四)依法合规,诚实守信。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三)编制、执行子公司财务预算;(四)组织子公司财务核算、分析、考核工作;(五)配合母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指导、监督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二)制定公司财务政策、制度;(三)审核、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四)协调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五)组织公司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子母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二)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严格控制资金风险,降低财务成本。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八条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及时向母公司报送。

第十一条母公司应定期审核子公司财务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母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第六条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母_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母_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母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体系”)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体系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政策;2. 诚信经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公司体系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体系财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子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本子公司财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财务部之间应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司体系财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回收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2. 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及时反映公司体系财务状况;4. 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5. 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体系财务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体系财务管理制度;2. 监督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执行情况;3. 定期组织财务报表审核,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5. 负责公司体系财务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子公司财务部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本子公司财务工作;3. 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4. 参与本子公司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5. 加强本子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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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母公司控股的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热力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
第七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

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
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三、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
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

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

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使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

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七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八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

子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
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

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

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

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

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监督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四、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要统一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

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母公司审批。

母公司要严格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

对投入资金或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母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母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

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要规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

严禁以对
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分配行为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规范子公司工资、奖金的分配行为。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的规定计提工资总额,在核定计提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六、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
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

同时,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要帮助、督促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
工作的管理。

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母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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