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ﻫ(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ﻫ(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年十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82 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苏建招(1997)372号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泰政办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9〕60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权限市区范围内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级负责审批。
周山河新城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
海陵区和医药高新区之间,自长江大道起,沿老通扬运河以南、南官河以西、凤凰路以南区域范围内(不含周山河新城)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医药高新区负责审批。
沿老通扬运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凤凰路以北区域(含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海陵区负责审批。
二、加大对区级简政放权力度将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交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其组织土地挂牌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由企业在属地申请,属地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录入部、省政务协同平台,统一配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均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其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分别压缩至4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以内。
下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筑安全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至区级。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点击:49) ( 2003-12-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桩基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即有资质的承包商和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各级、各类开发区和乡镇的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和所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市及所辖县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起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建设工程报建登记;(二)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的资质(资格),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三)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四)审定标底;(五)审定评标办法;(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议标,裁决定标中的争议;(七)批准招标投标结果,与招标单位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八)审查承发包合同条款,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市建委及所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市建委及所辖县级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所辖县级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业务受市招标办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委员会及所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招标投标市场,凡在其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须在招投标市场内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九条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只能设置一个招投标管理机构,市辖区不成立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条市及所辖县级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有权自主、合理地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报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人投票资格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委托合同应明确代理内容。
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投标业务。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已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取得,施工现场由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并入招标范围,并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工程类别和取费执行标准已经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六)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七)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外省、市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本省、市有关进入本省、市施工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三)协商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应具备下列条件,且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7、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8、其他特殊性工程。
第十五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
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发布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简要介绍工程情况及对投标人的要求;(五)投标人报名,申请投标,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出示有关文件、资料;(六)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意见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复查核准后,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人;(七)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不超过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八)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介绍评标、定标原则;(九)招标人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开投标书的内容;(十)招标人根据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由评标组织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择优选定中标人;(十一)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定标后7日内联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未中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还招标文件及资料,招标人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十二)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定承发包合同,招标人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如有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十三)招标人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具体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地址、名称,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二)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四)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比例;(五)主要材料(水泥、钢材、木材)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格确定的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评标定标的原则及方法;(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一)有关奖励措施;(十二)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十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应受其约束:(一)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招标文件发出后十日内,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参与监督下,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三)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其间隔时间的确定,视工程规模等因素,以给投标人编制投标书必要的时间为原则。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也是评标的主要尺度和依据。
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
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省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市有关补充定额规定编制。
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造价如突破批准的概算、预算限额时,招标人应先办理追加投资手续,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待资金落实后方可进行招标。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含本数)施工企业之间,勘察设计单位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应签定合作协议,明确一家主办单位,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承担全部义务,合作协议应附在投标书中。
同一工程,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的手段增加投标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