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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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管理,规范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的行为,树立仲裁机构公正廉洁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银川仲裁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员接受银川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聘任后,依法对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

仲裁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精通民商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公正、合理、及时的审理仲裁案件。

第二章仲裁员的聘任第五条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六)法律、法规允许可以从事仲裁工作的其他人员。

银川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分类别设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当填写《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间,联络方式、通信地址以及载入仲裁员名册的信息发生错误或变化,或者连续外出在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八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九条仲裁员的权利:(一)有接受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二)在本会办理仲裁案件按规定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三)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刊物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的权利;(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五)向本会提出辞聘的权利。

第十条仲裁员的义务:(一)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快捷的审理仲裁案件;(二)热爱仲裁事业,认真钻研仲裁业务,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三)贯彻执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本会声誉;(四)严格履行仲裁规则,执行庭审程序规范,遇到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性、群体性的案件及时向本会报告;(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庭审纪律,严格保守仲裁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有应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回避;(七)在裁决书签署前应当将草拟的裁决书(调解书)提交本会核阅;(八)积极参与仲裁理论与实务的学术研究,撰写有关学术文章。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的诉讼(仲裁)工作,提高诉讼(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订制、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仲裁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我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诉讼(仲裁)案件总体协调、管理,提供所有案件的法律支持,指定律师或我行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指导、配合经办部门办理案件。

总行各职能部门是诉讼(仲裁)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区域机构所涉案件的经办。

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分行诉讼(仲裁)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经办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与代理人共同经办诉讼(仲裁)案件;(二)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三)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四)做好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七条涉案单位(涉案分支机构或总行职能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向行内相关部门如实说明案件事实;(二)向经办部门提交与诉讼(仲裁)案件有关的材料,收集或者协助代理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三)确定本单位对该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负责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诉讼(仲裁)工作;(四)在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工作;(五)及时交纳诉讼、仲裁费用;(六)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仲裁)的其他工作。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东裁发〔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仲裁流程是将整个案件仲裁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业务科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运行中的不同环节,对受理、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案件受理流程第四条受理科负责本会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于具有合法明确的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需进一步具体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我会的受理范围。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六)申请人的送达。

(七)负责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预收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的收取。

办理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审批与报批;(八)对不予受理纠纷案件的裁定。

(九)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接访工作;(十)案件受理以后及时移交仲裁科。

第六条案件受理内务流程包括:(一)编立案号;(二)填写立案登记表;(三)建立案件流程卡;(四)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五)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须知;(六)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七)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八)收取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章仲裁程序运作第七条仲裁科具体负责仲裁案件承办书记员的确定及组庭,指导仲裁程序的运作,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每一起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仲裁科职责:(一)及时确定承办书记员,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二)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及本会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通知各方当事人;确定各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三)协商排定各类案件的开庭日期;(四)进行举证指导,限定举证明限;(五)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勘验、鉴定的,报分管主任按照抽签方式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七)协助仲裁庭召开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八)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记录;(九)各种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制作;(十)各类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十二)对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管辖异议等程序问题依法裁定;(十三)办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事宜;第四章排期第九条已经组庭的各类仲裁案件,由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协商本案的仲裁员意见后,确定案件总的开庭时间表,进行案件开庭审理的排期。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价行费[2006]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2号)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人在收到申诉副本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劳动争议案件无经济标的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有经济标的劳动争议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按400元收费;1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

第五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未支持争议金额的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为准,在结案时变更收费额度。

第六条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现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事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三章仲裁员的培训第四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仲裁员办案管理第六章仲裁员的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和奖惩,以及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公道正派、公正高效、依法仲裁、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仲裁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凡进必考、专业自律、量化考核、奖惩并重、灵活退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五条仲裁员的选聘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仲裁员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请、初审、培训、考试、遴选、聘用。

第七条本会决定启动仲裁员选聘工作,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本会官网和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第八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者知名度;(二)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三)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2.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二)执业律师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本会仲裁员两届以上。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价费发〔1996〕109号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昆明仲裁委员会:你们“关于报请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报告”(昆仲字〔1996〕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我们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资金管理部分作了修改,请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包含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委员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款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金额。

第五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六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大小,在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具体标准如下: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40-100元征收;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按5%+100元征收;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按2600元+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4%征收;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按4600元+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的3%征收;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的,按7600元+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征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的,按13600元+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的1%征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按18600元+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征收;第七条案件处理费是指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的实际支出预付给仲裁委员会办案所需要的费用。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

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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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掘二区仲裁管理办法
综掘二区
综掘二区仲裁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行内部市场化进程,适应公司及矿市场化改革要求,应对内部市场化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及劳动纠纷,使广大职工的贴身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使我区四、五、六及市场形成闭环,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综掘二区内部仲裁小组
组长:惠凡光、马延贵
成员:骆永胜、曹文玉、詹庆超、马广振、陈小飞
二、仲裁小组成员分工
1、骆永胜分管一队生产班、卸料班劳动仲裁事务。

2、曹文玉分管二队生产班、卸料班劳动仲裁事务。

3、詹庆超分管一队、二队机电检修班及零活组劳动仲裁事务。

4、马广振分管一队、二队技术员、验收员及地面辅助人员劳动仲裁事务。

5、陈小飞分管三队劳动仲裁事务。

三、需要提交仲裁小组进行仲裁的事项
1、班组与班组之间,在生产中遇到的劳动争议无法协调解决时;根据分工,提交综掘二区仲裁小组成员解决。

2、区队的零星工程内部无计分标准时,根据分工,提交综掘二区仲裁小组成员解决。

3、班组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到劳动争议由班组长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时,根据分工,提交综掘二区仲裁小组成员解决。

4、当遇到争议较多,小组成员无法独立协调、解决的问题时,由仲裁小组成员提交仲裁小组,由组长组织仲裁小组会议,集体协商拿出解决方案。

四、仲裁的有关要求
1、仲裁要有针对性,着重调解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2、仲裁要有及时性,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仲裁要及时给予处理,以免引起更大的争议。

3、仲裁要有合理性,要有据可依,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公平、公正,严格依照矿、工区有关规定,避免感情用事。

五、仲裁程序
1、仲裁事件受理
各班组在工作中需要仲裁的问题首先向分管成员员提交仲裁申请。

收到仲裁申请后,工区仲裁小组两日内受理并通知仲裁双方当事人。

2、审理
仲裁按照矿、区有关规定进行,遵循根据事实、符合规定、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分管成员首先宣读需要仲裁的事项,然后双方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分管人员负责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审理时,仲裁小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的事件进行调解;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不成的,交由组长进行调解裁定。

4、裁决
审理结束后,仲裁小组根据事实和矿、区有关规定对仲裁事件当场裁决。

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不能满意时,可提起申请重新处理,并由仲裁组长亲自主持受理。

5、由分管成员负责保存仲裁记录,各仲裁小组成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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