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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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的诉讼(仲裁)工作,提高诉讼(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订制、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仲裁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我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诉讼(仲裁)案件总体协调、管理,提供所有案件的法律支持,指定律师或我行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指导、配合经办部门办理案件。

总行各职能部门是诉讼(仲裁)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区域机构所涉案件的经办。

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分行诉讼(仲裁)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经办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与代理人共同经办诉讼(仲裁)案件;(二)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三)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四)做好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七条涉案单位(涉案分支机构或总行职能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向行内相关部门如实说明案件事实;(二)向经办部门提交与诉讼(仲裁)案件有关的材料,收集或者协助代理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三)确定本单位对该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负责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诉讼(仲裁)工作;(四)在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工作;(五)及时交纳诉讼、仲裁费用;(六)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仲裁)的其他工作。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纠纷的公正解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行政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二条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一方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恳求。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员工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

3.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员工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供应必需的资料和证据。

4.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员工应当依法保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的信息。

企业亦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欠妥手段干涉司法程序。

第三条仲裁1.仲裁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通过受委任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法。

2.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商定仲裁条款,将未尽事宜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员工因工作纠纷向企业提起仲裁时,企业应当搭配仲裁机构的调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4.企业与员工均应乐观参加仲裁程序,并依照仲裁结果进行执行。

5.企业与员工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并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第四条调解与协商1.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过程中,调解与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任何一方发现纠纷,应自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尽量达成和解。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调解与协商机制,设立特地的调解人员,帮助员工与企业之间解决纠纷。

3.企业员工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尽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4.企业应全面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乐观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附件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以本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本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本行债权的抵押物、质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本行权益的案件。

本行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直接利益相关方,但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行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对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客户信息等保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是指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主办部门负责具体案件办理,负责案件的全流程管理。

(二)相互配合是指主办部门在处理诉讼案件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根据案情的需要及时收集并提供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牵头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适用全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对全行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各当事部门是诉讼案件管理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诉讼案件,以及经行领导指派的诉讼案件;(二)对业务开展或者办理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三)负责案件的委外代理工作,负责办理代理律所的准入、评价、交接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办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归档;(四)负责诉讼案件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工作;(五)分析、梳理与案件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流程,查找管理漏洞,防范相同或者类似风险发生。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事业部、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档案是指企业在参加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对案件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诉讼(仲裁)事务处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是案件档案前期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部门立卷,负责对案件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管理工作,是案件档案后期的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的职责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将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条案件档案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并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案件档案应作为专项档案单独立卷或者纳入法务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第九条案件的诉讼、执行等事务的具体承办人员在立案后,即应收集并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在案件结案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

承办人员负责对每一个案件编制案情说明。

第十条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1、件内文件目录(子目录)。

2、案情说明。

3、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

4、起诉状。

5、传票。

6、证据材料。

7、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正式文件:答辩状、代理意见、单位内部文件、汇报、法律意见。

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范文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范文目录一、引言1.1 诉讼与仲裁的概念与区别1.2 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的重要性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2.1 案件受理制度2.2 案件分配制度2.3 审理程序管理制度2.4 证据管理制度2.5 调解与和解制度2.6 裁判文书的制作与传递制度三、仲裁案件管理制度3.1 仲裁申请及受理制度3.2 仲裁庭组建与程序管理制度3.3 仲裁裁决的执行管理制度四、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制度的比较4.1 效率比较4.2 公正程度比较五、结论参考文献一、引言1.1 诉讼与仲裁的概念与区别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法院以公正第三方的身份进行仲裁与裁决。

仲裁则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裁决,但相对于诉讼来说,仲裁是私人自愿的一种机制,受法院的监督较少。

1.2 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的重要性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的高效办理、准确裁决以及公正执行,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满意度,提高司法及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2.1 案件受理制度案件受理制度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后,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件,以及受理的程序与方式。

一般来说,案件受理应符合以下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受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2)审查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所涉及的受理条件,包括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以及起诉期限等。

(3)受理通知及文书: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并出具受案通知或立案决定等文书。

2.2 案件分配制度案件分配制度是指将受理的案件分配给具体的审判法官或合议庭的工作制度。

案件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案件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不同法官或合议庭在案件分配上没有明显的倾向。

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

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

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法律诉讼及仲裁管理办法编制部门:法律合规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 年月第3页共66页修改记录 (6)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8)第三章表内资产和抵债资产诉讼管理................................... 11.第一节 .................... 诉讼准入条件及资产保全措施11第二节 ............................ 费用审批与报账17第三节 .............................. 诉讼申请22第四节 .............................. 诉讼审批27第五节 ............................ 内部立案审理31第六节 ............................ 诉前财产保全32第七节............................... 法院立案35第4页共66页第八节...................... 庭审(含上诉、申诉)36第九节............................. 调解与结案36第四章表内资产和抵债资产诉讼执行................................... 37.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38 ........... 第六章表内资产和抵债资产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 40....第七章表外资产诉讼审批............................................ 44....第八章表外资产诉讼立案审理........................................ 47.....第一节...............................47第二节.............................49第三节..................................49第四节........................49第五节..............................总体要求诉前财产保全庭审(含上诉、申诉)调解与结案50II第5页共66页第九章表外资产诉讼执行50 第十章表外资产档案管理50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53 第十二章附则56 附件57第6页共66页修改记录第7页共66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律诉讼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单位涉诉案件管理制度

单位涉诉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规范诉讼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风险,提高诉讼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二)分工负责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风险防控,降低诉讼风险;(四)协同配合原则: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案件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单位涉诉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指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涉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查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二)起草、审核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三)组织、协调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四)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向领导汇报;(五)总结案件处理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条其他部门在涉诉案件管理中的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务部门做好案件管理工作;(二)及时提供案件相关资料,协助法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案件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涉诉案件受理:(一)各部门在发现涉及本单位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二)法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案件审查:(一)法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二)审查过程中,如需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或协助,法务部门应向其提出要求;(三)审查完毕后,法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九条案件办理流程:(一)法务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起草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二)将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其他部门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法务部门向法院、仲裁机构等提出诉讼、仲裁申请;(四)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向领导汇报;(五)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需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或协助,法务部门应向其提出要求;(六)案件审理完毕,法务部门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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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下属公司。

各下属公司可依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术语和定义
诉讼、仲裁案件: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已经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诉讼、仲裁文书的各类纠纷案件。

四、职责
4.1 法律风控部负责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2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诉讼、仲裁案件的
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五、工作内容和程序
5.1 公司法律风控部负责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并对下属公司的诉讼、
仲裁案件进行协调和指导。

下属公司的法律机构负责管理本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下属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协调和指导。

没有设立法律机构的下属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法律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仲裁案件的发生。

5.2 各下属公司应在诉讼、仲裁案件发生时确定一名公司领导分管诉讼、仲裁
工作。

各下属公司应将分管领导及专门机构或人员名单上报公司法律风控部备案,变更时再行报备。

5.3 公司法律风控部对下属公司发生以下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协调和指导:5.3.1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
5.3.2公司领导指示法律风控部协调和指导的案件;
5.3.3下属公司申请协调和指导的案件;
5.3.4公司法律风控部认为有必要协调和指导的案件。

5.4 前条5.3.1所称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是指:
5.4.1下属公司案件标的额(包括确权之诉涉及财产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
上的案件;
5.4.2涉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公司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
5.4.3损害公司名誉的案件;
5.4.4行政诉讼案件;
5.4.5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5.4.6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5.4.7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案件;
5.4.8属于《中信公司关于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中应当报告的民事案
件;
5.4.9其他公司或公司法律风控部认为的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

5.5 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可由公司授权法律风控部派员作为案件代理人或聘
请外部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需聘请外部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的,由法律风控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决定。

下属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下属公司自行决定委托代理人;需要聘请外部律师的,应经该公司分管法律工作的公司领导批准。

外聘律师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法律机构应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督促律师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

5.6 下属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如需由公司法律风控部进行协调和指导,
或需要公司法律风控部派员进行诉讼、仲裁代理或协助聘请外部律师的,由下属公司向公司法律风控部提出申请。

5.7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动态、实时报告方式管理。

5.8 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将本公司
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汇总,于每月3日前将已发生的全部诉讼、仲
裁案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上报公司法律风控部,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

具体表格见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月度情况登记表》
5.9 各下属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时,应自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报公司法律风控部备案,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
5.9.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5.9.2处理措施和效果;
5.9.3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5.9.4法律机构、法律专业人员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10 公司应根据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制定的《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诉讼、仲裁案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具体操作方法参照《中
国中信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在条件成熟后,各下属公司采用《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系统》,对诉讼、仲裁案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5.11 公司法律风控部应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定期统计、
汇总后,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国中信集团公
司。

各下属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和评估
结果报公司法律风控部备案。

六、其他规定
6.1 各下属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公司法律
风控部协调解决。

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确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
解决的,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6.2 对外提供涉及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影响公司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可
能成为法庭证据的文件,应经过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的审核后才能由公司、各下属公司相关被授权人员签发。

涉及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证据材料由
法律风控部统一管理,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存档。

未经法律风控部同意,任
何部门不得向纠纷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有关书面或口头证据,不
得作为纠纷另一方当事人证人出庭作证。

6.3 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按照公司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取得授权。

对于公
司每一宗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法律风控部均应指定专人跟进。

6.4 公司法律风控部应在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结案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
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等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结案法律文书等,
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应在本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结案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等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法律风控部备案,同时应当连同结案法律文书等,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归档保存的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没有原件的,保存复印件,并附书面说明。

6.5 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销毁按国家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执行。

6.6 公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司及下属公司合
法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7 对于没有按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诉讼、仲裁案件的下列行为,将按照公司
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7.1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6.7.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即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
6.7.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7.1 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并报公
司法律风控部备案。

7.2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风控部负责解释。

7.3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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