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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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诉讼案件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维护权益原则:以最大程度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及时高效原则:确保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4、保密原则: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二、职责分工(一)法务部门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2、对诉讼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起草、审核与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

4、代表本单位参与诉讼活动,与律师、法院等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业务部门1、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涉及本部门的诉讼案件。

2、提供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3、配合法务部门开展诉讼工作。

(三)管理层1、对重大诉讼案件进行决策和指导。

2、协调相关资源,保障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诉讼案件的受理与登记(一)发现或收到诉讼材料后,相关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法务部门。

(二)法务部门对收到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诉讼案件范围。

(三)对于属于本单位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受理时间、诉讼请求等。

四、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一)法务部门对受理的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并提交管理层审批。

(三)诉讼策略应明确诉讼目标、主要措施、风险预测及应对方案等。

五、律师选聘与管理(一)需要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聘。

(二)法务部门与选定的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估律师的工作绩效。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件发生部门或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参与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三)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八)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官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各类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受理、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其名誉权、隐私权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司法责任制评价体系,建立诉讼案件管理质量评估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诉讼案件的管理能力。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审判规律,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实现公平、高效、廉洁审判。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受理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提起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交完整的诉讼材料,并按照要求支付诉讼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合理分流,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符合合议庭条件的案件,确保多人合议。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受案信息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审判程序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应用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或拒绝法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厉打击滥用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第四章制裁与执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裁定得到及时履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行。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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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诉讼案件的整个管理流程,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证诉讼案件有序进行而制定的。

二、案件受理1. 当事人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和审查;3. 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应当依法进行案件审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2.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收集、调查、认定、核实、保护和评估证据;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解措施,促进当事人和解;4. 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案件执行1. 判决书、裁定书应当明确执行内容和期限,并及时送达执行机关;2.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执行材料和协助执行的条件;3.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判决书、裁定书,保障当事人的执行权益;4. 当事人对执行机关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申诉。

五、案件归档1. 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归档,并记录相关案件信息;2. 归档案件应当采取妥善的保存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3. 归档案件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应当依法提供给有权单位和个人,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3. 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的,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该办法的合理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案件的管理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能够严格依照该办法进行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及时,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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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及时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诉讼案件的分类及管理部门第四条按照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将诉讼案件分为重大案件、重要案件和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或涉及本单位核心利益的案件;重要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对本单位业务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小、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

第五条明确法律事务部门为诉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开展诉讼案件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络。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受理与登记第七条当本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或得知可能涉诉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收到报送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当事人、受理法院等)、案件背景、争议焦点等。

第九条对于紧急案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评估与分析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在收到案件信息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评估分析,包括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可能的法律后果、对本单位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必要时,可以组织外部律师进行论证,听取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应对方案。

第五章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第十三条确定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由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担任。

第十四条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状、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时提交给法院。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按时参加庭审活动,积极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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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第二章案件登记与立案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制度,及时登记收到的诉讼申请书和其他起诉材料。

第六条诉讼申请书和起诉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请求和证据等内容。

第七条法院应当及时核实诉讼申请书和起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

第八条立案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诉讼通知书,告知其案件的受理情况和相应的程序要求。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提供实际需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秩序,不得干扰正常的庭审活动,不得侮辱、威胁、诽谤等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保障其诉讼权益。

第四章诉讼程序管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对案件进行适时调度,确保案件的处理进度。

第十四条案件应当经过负责审判的审判庭集体讨论,确保裁判的公正与合理。

第十五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勘验、调查等工作,确保审理的充分、细致与客观。

第十六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章法院裁判与执行第十七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客观、准确的裁判。

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裁判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上诉、申请再审的法律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裁判生效后,法院应当及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附件:1. 诉讼申请书范本2. 起诉状模板3. 证据提取书样本4. 庭审笔录格式5. 裁判文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诉讼申请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材料,包括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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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引言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内容。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司法机关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来提高工作效率。

,当事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能够更加便捷地解决纠纷和争议。

三、目的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减少办案周期;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3. 规范诉讼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司法机关的管理水平;4.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无论是原审、上诉、再审,都适用本办法进行案件管理。

五、具体内容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案件登记和分配- 案件登记流程包括当事人申请、立案登记、案件分类等环节,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电子立案系统,提高案件登记效率。

- 案件分配原则包括随机分配、按地域分配等,避免以人为依据进行分配,确保公正性。

5.2 审判组织- 为了确保审判团队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办法规定了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调整。

在涉及复杂案件或重大案件时,可以设立合议庭进行审理。

- ,办法还规定了审判组织的工作程序,包括审前准备、庭审程序、判决书的撰写等。

5.3 证据管理- 根据诉讼案件的不同特点,办法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 ,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提高了审理效率。

5.4 文书制作和送达- 办法规定了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并要求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

- 为了提高效率,办法鼓励采用电子文书的形式进行制作和送达。

5.5 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 办法强调了案件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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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以本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本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本行债权的抵押物、质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本行权益的案件。

本行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直接利益相关方,但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行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对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客户信息等保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是指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主办部门负责具体案件办理,负责案件的全流程管理。

(二)相互配合是指主办部门在处理诉讼案件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根据案情的需要及时收集并提供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牵头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适用全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对全行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各当事部门是诉讼案件管理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诉讼案件,以及经行领导指派的诉讼案件;(二)对业务开展或者办理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三)负责案件的委外代理工作,负责办理代理律所的准入、评价、交接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办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归档;(四)负责诉讼案件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工作;(五)分析、梳理与案件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流程,查找管理漏洞,防范相同或者类似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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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纠纷管理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问责与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第三十条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

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

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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