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

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

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

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

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

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

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

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代理人接案后,对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

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②是否有仲裁协议;

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

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原被告人的资格;

2.诉讼时效;

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诉讼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6.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第三十条代理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另行指派代理人。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三十二条代理人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三十三条法庭在检查双方应到庭人员后,宣布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时,代理人认为有异议和申请回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前代理人如改变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两代理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

第三十五条被告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

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应作好记录。被告当场提出反诉请求的,代理人应向法庭提出不予审查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对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代理人可及时提出反质证意见。

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时,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

第三十八条对于对方的出庭证人,注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本案原告、被告有无利害关系;

2.证言与它证据的关系;

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4.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力;

5.佐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6.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7.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第三十九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

2.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5.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6.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第四十条对方出示的物证,代理人应以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2.物证是否为原物;

3.物证与本案的关系;

4.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5.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对方出示的书证,代理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2.书证是否为原件;

3.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4.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5.书证与本案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对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代理人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不能出庭佐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证言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

第四十三条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注意应从以下几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对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的形式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第四十五条对于法院的勘验笔录,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1、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2、笔录文字用语是否确切肯定;

3、笔录是否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

4、笔录法定手续是否完善。

第四十六条法庭调查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代理人应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应在开庭之前,根据阅卷时证据材料,起草好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后,有新的观点在发言中应作修改。

第四十八条辩论意见要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四十九条法庭辩论时,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第二轮辩论准备。避免观点重复,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意见。

第五十条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第五十一条法庭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时,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提出调解意见。超越授权范围的调解,应经授权人同意。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代理人在休庭后应尽快整理新的代理意见,当庭提交。如代理意见需大量修改,修改的代理词应在休庭后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内递交法庭。

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应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名。

第五十四条一审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室主任汇报,并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对一审材料实行会审,评价上诉价值,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方可作出是否上诉的选择。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研究上诉的范围,分析一审败诉原因,因代理工作缺陷造成败诉的,应更换二审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接受上诉指派后,应按一审程序办理委托手续,调查补充证据,做好上诉的一切准备。

第五十八条上诉代理人对上诉程序应精心策划,选择恰当的上诉途径,理性审视一审裁决,针对败诉原因,精心拟写上诉状。

第五十九条上诉代理人办理二审案件的取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工作参照一审代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六十条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泄漏卷宗材料内容。

第六十一条审理终结的各类案件,代理人应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卷宗整理装订成册,签封存档,并将案件结果登记备案。

第六十二条结案的卷宗材料,严禁外借、抄阅、复印、社会律师借阅,须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

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法律顾问年终应按本办法要求,将全年各类结案及未结案的案件汇总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职工有权对法律顾问代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可直接向法

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举报。

第六十五条法律顾问室有权对各单位案件代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有权更换案件代理人,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傍听法庭审理。

第六十六条法律顾问人员在代理诉讼中,对工作认真负责,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不尽职尽力办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有渎职和失职行为的,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代理人监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按诉讼实际损失给以经济处罚,并按有关规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或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作出调解决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处罚。

第七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发生代理费用,财务不给报销,由擅自决策聘请人自付。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纠纷,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淮矿政研[2004]9号文)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所聘请的社会律师可将合同履行完毕,但应向法律顾问室申报登记。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2002年4月7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

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4.7’’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2年4月7日4时18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Ⅱ818—13#溜煤岩石斜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总量8729t,突出瓦斯量为93.82万m3,造成死亡13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9.06万元。 一、矿井概况 芦岭煤矿位于宿州市东南20km处,属宿东煤田。井田东西走向长8.2km,倾斜3.6km,勘探面积29.5km2。1969年12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50万t/a。1988年对矿井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为240t/a,2001年已实现扩建达产,实际产量为246t/a。现有职工7445人,3班作业。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石门开拓,分三个水平,其中,一水平标高为-400m,二水平为-590m,现生产正处于一水平向二水平过渡,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129.25m。/min,相对涌出量为31.49m3/t。矿井设有永久抽放瓦斯系统,主要有2B3—420型抽排泵2台,井下移动抽排泵9台。配置有KJ一90型瓦斯监测系统l套,井下分站19个,瓦斯传感器50个,但是三号溜煤眼没有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矿井建有永久灌浆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为中央边界、西翼并列混合式。中央风井排风量为13205m3/min。西风井排风量为6720m3/min。矿井目前开采煤层有8、9、10层。其中,8煤平均厚度9.0m为突出煤层,9煤平均厚度3.0m,8、9煤问距平均为3.5m。采用联合布置,在9煤底板岩石中布置采区上山及区段集中轨道平巷和集中运煤平巷,采用斜上山与煤层机、风巷联络。10层煤平均厚度2.1m,独立布置。矿井现有5个生产采区,共有7个采煤工作面、23个掘进工作面。其中:岩巷和煤巷8个面,半煤岩巷7个面。 Ⅱ81采区位于主副井东翼紧邻工广煤柱线,浅部以一、三采区最下部区段的机巷为上限,深部以-590n,煤层底板等高线为下限,采区走向长110m,倾向长550 m .采区可采储量为900万t,设计生产能力为50万t/a,近几年实际生产能力35万t左右。该采区于1990年12月完成施工设计,1995年10月投产,到2001年累计回采煤量232万t。 该采区中部布置了人行、运输、轨道3条上山,采区上山与区段双岩石集中巷间通过石门联接。采区沿倾斜方向划分为4个区段,现在三区段为生产区段,四区段为岩巷准备区段,计划2004年7月投产。采区同时以一水平和二水平进风,东、西两翼各布置了1条回风上山,采区总配风量为5417m3/min。采区共有2个采煤工作面、6个掘进工作面,其中,煤巷4个,岩巷2个。 该采区瓦斯储量在13.31~17.73m3/t。2001年10月开始,到2002年3月底共施工钻场30个,钻孔295个,连孔抽放283个钻孔。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灾经过 4月7日凌晨4时多,工人张继新寻找炮棍至Ⅱ81人行下口风门时,发现风门有异常扇动撤出,朱昌州在做炮泥时发现一股烟雾涌出也随即撤离,工人柳兆凤、黄崇升在石门卸碴子也同时跟着撤离现场。跟班干部王家琢在Ⅱ817轨道巷发现风筒有异响,遂领该头施工人员撤离,经过石门变电所时,该处煤尘较大,能见度已很低,王家琢将工人带到副井下口向矿调度汇报后只身返回,发现石门变电所段已被煤岩堵塞。此时,因风流逆转,高浓度瓦斯已涉及Ⅱ81、Ⅱ82两个采区。 事故发生时,在Ⅱ8l采区内除事故点7人外,另有138名职工分别在4个掘进头和1个采煤工作面及辅助系统工作,另外,事故涉及到的Ⅱ82采区的236名正在作业的职工,他们通过互救相继撤出灾区。 4月7日凌晨4时25分,测气员白书和在车场听到闷雷声,便携仪报警,随即撤至付井下口,并第1个向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值班副矿长和其他在矿副总以上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李明好总工程师接到电话后,当即通过电话命令井下全部停电撤人,并通知芦岭救护中队立即准备下井救人。集团公司、矿迅速成立抢险指挥部组织事故抢救工作。4月22日,井下所有遇难人员全部找到,至5月9日巷道清理完毕,事故抢险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现场勘察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淮北市及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进行认定);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1、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2条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3、4、7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按以下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3、享受低保的,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支付。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自费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和期限 (一)提取凭证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其他手续。 2、拆迁安置 (1)《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 (1)《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办法 (最新)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办法 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缓解经营压力,精简优化员工队伍,推进员工转岗分流,实现降本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内退 集团公司副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技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员工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1、井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 2、地面男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 3、女技能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女管技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 4、工伤鉴定为7-8级的员工。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员工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含本企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满40周岁或本企业工作年限满20周年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男员工(含劳动合同工);精神病史2年以上的员工。 二、员工离岗待退 管技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

管技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 三、员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在集团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劳动合同工、大集体及地面劳动合同工),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协议中断劳动关系。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期限为3-5年。 具体操作按《关于职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1】93号)、《关于职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协议期满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4】186号)执行。 四、女管技员工转技能岗位办理退休 对自愿放弃管技岗位转技能岗位退休的女员工,经个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同意,提前一年一次性补贴2万元(最多5年)。 五、轮流放假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工作量不饱满、用工超定员或者利润亏损严重,不足以确保员工工资正常发放的情况下,应实行轮流放假。若生产岗位出现放假的,机关、辅助、后勤岗位必须放假。 六、待遇标准 1、内退职工月待遇仍执行原规定:内退的大集体和地面劳动合同工月待遇:56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其他员工内退月待遇:80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 2、自愿离岗待退员工月待遇:1200元×80%×个人岗位系数+年功工资+交通费。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

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 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18年4月淮北矿业袁一煤矿案例分析

?时间:2018年4月16日 ?地点:会议室 ?人员:九小队、特勤三小队14人 ?主讲:孙晓东 ?淮北矿业袁一煤矿瓦斯燃烧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 事故矿井概况 矿井采用立井、大巷及石门开拓方式,分区混合式通风,设主井、副井、中央风井和南风井4个井筒,采用两个水平开采。设计生产能力为18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51.6年。 该矿井2014年计划生产原煤180万吨。目前1022工作面正在准备收作。该工作面为综采工作面,正在开采的煤层为10煤。由于断层影响,上部的中组煤(8煤)距10煤约30米,且在附近施工了30个钻孔。 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12月17日11时35分工作面机巷转载机卧底放炮结束。由于拆棚困难,跟班副区长安排割U型钢,并与三名工人一起抬着氧气瓶和乙炔瓶到达施工地点,约12时,使用割枪切割U型钢。此后,发现机头处1-5﹟架间向外喷火,随即现场进行洒水灭火,见火势难以控制,12时26分向矿调度汇报。 事故的原因为中组煤(8煤)的高压瓦斯通过裂隙涌出后遇到烧焊的火花而引起瓦斯燃烧。 救援出动及侦查(一) 2014年12月17日中午12:59分,集团公司调度通知救护大队,袁一煤矿1022工作面采空区发生火灾事故。接到出警命令后,救护大队值班领导及李槽坊中队的三个值班小队立即出动,赶往事故矿井。 李槽坊中队三个小队于13点22分同时到达该矿,向指挥部领取任务后,三个小队迅速奔赴事故现场,正值班小队从机巷进入于14时40分到达事故地点,副值班小队从风巷进入侦查,14点42分到达风巷三岔口处,值勤小队在102变电所(基地)待机。14点50分大值班领导也赶到了现场。 救援出动及侦查(二) 现场通风正常,风量1700m3/min,工作面风流中CH4:0.18%、CO:47ppm、O2:20.8%、温度20℃、无烟雾、有少许水蒸气。沿1--16架的架间都在向外喷火,在5--6架间喷火较集中;火焰长度一般为1--2米,最大处达到3--4米,并且呈间歇状,由于着火点在支架顶部,用水和灭火机直接灭火无效。 救灾方案制定(一) 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相关部室领导及时赶到指挥部。安徽省煤监局领导和集团公司领导也及时赶到指挥部,亲临指挥。 根据井下救援小队探查时发现的情况,指挥部分析认为是瓦斯燃烧,瓦斯源为中组煤(8煤)通过裂隙涌出。现场通风正常,各种气体稳定。由于不具备直接灭火条件,采用封闭火区措施。 救灾方案制定(二) 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部制定了两种封闭方案,一是远距离封闭、二是近距离封闭。远距离封闭,要在进、回风共计封闭五道密闭墙;近距离封闭,只需要封闭两道密闭墙。考虑材料准备、材料运输等因素,为了能够实现快速封闭,指挥部决定采取近距离封闭的方案。 安全措施 为确保建墙及封口时人员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1、救护队人员监控火势。 2、惰化火区。向火区注入氮气和液态二氧化碳。 3、加快灾区内气体的分析化验速度,时时监控灾区气体变化情况。 4、由救护队实施封闭作业,封闭过程中下导风管,保证瓦斯不超限。 事故抢险过程(一) (一)火区封闭 1、密闭墙的要求: (1)在机巷三岔口和风巷三岔口内10m处各建一道瓦石墙密闭;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淮北矿业集团

淮北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城,早在新石器时代,我们的先民就生息繁衍于此。如今,在这里处处润色改革的丰阖,传送骄人的硕果。在这里有一群探索者,他们用执著与人道,用智慧和汗水打造着一座现代化的煤城,她,就是淮北矿业集团。 ——题记 煤矿生产,安全为天。“煤炭企业的首要责任就是安全”,安全搞不好一切皆为零。近年来,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以打造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淮北矿业为目标,牢铸“安全之魂”,全面启动安全文化建设,着眼于安全生产“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安全管理机制的创新、职工安全素质的提升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全力建塑具有企业特色的人本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安全文化体系,推动了淮北矿业安全生产工作沿着良性轨道健康发展。 创新理念 建塑淮北矿业安全文化魂 认识变,理念创新无限。

判断一个企业安全文化是否有效,必须首先从企业安全理念开始,因为理念是文化的核心,能清晰地表明企业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机制和方法,能表明是否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有着50年开发建设历史的淮北矿业集团对安全文化有着很深的认识,他们认为,企业的安全如果一年靠的是侥幸、3年靠的是机遇、5年靠的是管理,那么10年、15年、20年……只能依靠文化的支撑。淮北矿业人认识到,安全文化建设要有不懈的持久度和高度的执行力。每个矿井的安全都是管出来的,工作都是拼出来的,成绩都是干出来的,把安全中的每一件看似筒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安全中的每一件看似平凡的事都解决好就是不平凡,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持之以恒、坚持不懈、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地抓好每个环节,这就是实实在在的煤矿安全文化。 淮北矿业一位基层安全矿长这样分析,安全文化如果是个竹笋,那么一层层包围的最核心部分就是企业价值观和核心理念,安全文化建设必须理念先行。基于对先进理念重要性认识,集团突出培育、提炼企业理念,坚持用先进的理念教育引导人,为安全管理提供思想基础。 淮北矿业精心提炼的安全理念体系为:安全核心理念: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一切隐患都可以控制,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安全价值理念:安全是职工的最大福利,是家庭的最大幸福;安全是干部的最大责任。安全责任理念: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复习进程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则总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安全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评级办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双龙公司、工程建设公司、矿井筹备处等)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组织管理第二章 第四条各矿建立分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管人者管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斜巷运输系统进行区域划分,按“属地管理制”实行责任承包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第五条各矿矿长对全矿窄轨运输工作负总责,是矿井窄轨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掘进副矿长具体负责全矿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其分管单位的窄轨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内窄轨运输安全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第六条各矿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在掘进副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本矿窄轨运输安全负责。第七条各矿生产、辅助单位、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第八条 (一)根据《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采区斜巷的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等)的持证换牌、拿钥匙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参与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巷道工程、铺轨、设备安装等设计,并负责组织施工检查和竣工质量验收工作。(五)负责矿井采区内部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负责其安装验收、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图板并对重要技术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责令作业场所人员安全撤出;对无力解决的问题,立即制定防止事故产生的安全措施并上报上级领导和业务处室。 (七)负责对主运斜巷积极实施封闭式管理;对暂时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主运巷道,实行分时段作业和行人制度。 (八)负责在矿井窄轨运输系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如积极推广主运斜巷综合安全控制系统,有条件的采区运输斜巷使用无极绳绞车、卡轨车等先进装备,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九)负责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和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总结。(十)参与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安全事故追查、处理。 住矿安监处机运科对矿井运输安全负监管责任,职责范围:第九条(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严格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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