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1. 诉讼案件立案制度:规定了企业如何立案并提交法院,包括案件类型、起诉状的准备和提交流程等。
2. 诉讼案件律师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与律师的合作方式,包括委托律师的条件、费用结算、工作报告等。
3. 案件调查取证制度:规定了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证据收集、调查方法、保密措施等。
4. 诉讼案件费用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费用支出管理,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的审批和报销程序。
5. 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企业对于诉讼案件的风险评估流程,包括案件可能的结果、风险程度评估、应对策略等。
6. 案件管理流程:规定了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分配、工作进度管理、案件审批流程、案件记录等。
7. 诉讼案件调解和和解制度:规定了企业如何与对方进行调解或和解,并达成协议的流程和要求。
8. 案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在案件管理中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案件文件的保密、存储和传输等。
9. 案件管理责任制度:规定了企业内部人员在案件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包括案件负责人、律师团队、内部协作等。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案件管理效率,并规范企业内部人员的行为和责任分工,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三节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第二章管辖权限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第二节出庭准备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②是否有仲裁协议;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1.原被告人的资格;2.诉讼时效;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诉讼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6.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第三十条代理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第三十一条代理人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另行指派代理人;第三节法庭调查第三十二条代理人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第三十三条法庭在检查双方应到庭人员后,宣布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时,代理人认为有异议和申请回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前代理人如改变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两代理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第三十五条被告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应作好记录;被告当场提出反诉请求的,代理人应向法庭提出不予审查的建议;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对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代理人可及时提出反质证意见;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时,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第三十八条对于对方的出庭证人,注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本案原告、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证言与它证据的关系;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4.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力;5.佐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6.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7.证言前后是否矛盾;第三十九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5.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6.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第四十条对方出示的物证,代理人应以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来源程序是否合法;2.物证是否为原物;3.物证与本案的关系;4.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5.物证要证明的问题;第四十一条对方出示的书证,代理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书证是否为原件;3.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4.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书证与本案的关系;第四十二条对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代理人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不能出庭佐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证人证言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第四十三条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注意应从以下几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3.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格;第四十四条对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视听资料的形式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第四十五条对于法院的勘验笔录,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笔录文字用语是否确切肯定;3、笔录是否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4、笔录法定手续是否完善;第四十六条法庭调查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代理人应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第四节法庭辩论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应在开庭之前,根据阅卷时证据材料,起草好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后,有新的观点在发言中应作修改;第四十八条辩论意见要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第四十九条法庭辩论时,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第二轮辩论准备;避免观点重复,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意见;第五十条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五十一条法庭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时,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提出调解意见;超越授权范围的调解,应经授权人同意;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五十二条代理人在休庭后应尽快整理新的代理意见,当庭提交;如代理意见需大量修改,修改的代理词应在休庭后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内递交法庭;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应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名;第五十四条一审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室主任汇报,并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对一审材料实行会审,评价上诉价值,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方可作出是否上诉的选择;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研究上诉的范围,分析一审败诉原因,因代理工作缺陷造成败诉的,应更换二审代理人;第五十七条代理人接受上诉指派后,应按一审程序办理委托手续,调查补充证据,做好上诉的一切准备;第五十八条上诉代理人对上诉程序应精心策划,选择恰当的上诉途径,理性审视一审裁决,针对败诉原因,精心拟写上诉状;第五十九条上诉代理人办理二审案件的取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工作参照一审代理办法执行;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六十条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泄漏卷宗材料内容;第六十一条审理终结的各类案件,代理人应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卷宗整理装订成册,签封存档,并将案件结果登记备案;第六十二条结案的卷宗材料,严禁外借、抄阅、复印、社会律师借阅,须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法律顾问年终应按本办法要求,将全年各类结案及未结案的案件汇总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职工有权对法律顾问代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可直接向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举报;第六十五条法律顾问室有权对各单位案件代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有权更换案件代理人,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傍听法庭审理;第六十六条法律顾问人员在代理诉讼中,对工作认真负责,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七条代理人不尽职尽力办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有渎职和失职行为的,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代理人监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按诉讼实际损失给以经济处罚,并按有关规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或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九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作出调解决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处罚;第七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发生代理费用,财务不给报销,由擅自决策聘请人自付;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纠纷,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淮矿政研20049号文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所聘请的社会律师可将合同履行完毕,但应向法律顾问室申报登记;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出资企业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除简易案件可以由企管部法务人员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办理外,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普通代理或者风险代理。
第三条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普通代理。
下列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代理:(-)案情疑难复杂、走势多变的案件;(二)重要线索缺失,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判决结果难以预测的案件;(四)一审裁决结果对公司不利,需要提起上诉、申诉的案件;(五)诉讼地点在X市外的案件;(六)其他确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四条委托风险代理应当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视情可以续签;代理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涉诉工作量等实行一案一议。
资产清收案件的代理费按照公司《资产清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风险代理案件的代理机构、代理期限和代理费标准应当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对委托代理案件,企管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进行案情分析,并向公司提出案件委托代理意见;(二)与中介机构进行对接、谈判,起草并组织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三)全程督导协助代理律师开展代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案件进展;(四)就案件裁决结果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五)收集案件法律文书并及时移交存档等。
第七条诉讼案件的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是公司的重要、紧急文件。
对公司收到的该类文件,办公室应当作为急件及时转交企管部及有关部室办理。
第八条代理案件公司败诉的,企管部应当组织代理律师对裁决内容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做出书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收到律师函、法务函的,由相关业务单位牵头,与企管部共同研究办理。
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使案件能得到及时、高效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矿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矿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各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法律纠纷案件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书记、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成员:总经理助理及矿属各部门负责人、采剥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案件管理遵循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二)及时原则。
发生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及时、高效管理与处置案件。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矿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协商不成应妥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矿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案件发生。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职责:(一)建立和完善矿案件管理制度;(二)处理矿发生的案件;监督和指导案件的处理;(三)负责矿外聘律师的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四)对矿及下属单位发生的案件进行总结、统计、归档,并定期将统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五)整理、分析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重大案件情况;(七)负责组织案件业务培训和交流;(八)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报重大案件,并提出处理方案;(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矿各部门与案件相关的部门应当配合案件归口管理部门开展诉讼工作,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做好案件证据及其他材料准备等基础工作。
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由与纠纷相关联的部门负责处置,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通过倒查发现、防范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市国资委案件倒查工作要求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指企业通过诉讼、仲裁、司法调解等形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职务犯罪、单位犯罪等刑事案件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问题导向,惩前毖后。
通过案件倒查发掘经营管理短板,以问题为导向,梳理风险、堵塞漏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避免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二)全面梳理,强化整改。
案件倒查贯穿涉案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对梳理总结的风险点,主动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合规风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 1 -(三)严格标准,分类处置。
案件倒查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工作要求开展,最大程度查找不足,完善管理。
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条法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案件倒查工作,对所属企业法律风险倒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完成管理改进。
所属企业是本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案件倒查工作主体,承担案件倒查工作及管理改进第一责任。
第六条倒查工作应围绕涉案业务开展情况、诉讼结果、执行回款等情况进行,同时梳理企业依法治企情况,挖掘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法律风险。
企业法务部门对涉案业务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揭示;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重点核查资金支付环节;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案业务流程、业务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成因,查找管理漏洞并针对性制定管理提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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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三节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
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
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
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
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
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代理人接案后,对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
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②是否有仲裁协议;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
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
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1.原被告人的资格;2.诉讼时效;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诉讼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6.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第三十条代理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另行指派代理人。
第三节法庭调查第三十二条代理人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三十三条法庭在检查双方应到庭人员后,宣布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时,代理人认为有异议和申请回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前代理人如改变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两代理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
第三十五条被告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应作好记录。
被告当场提出反诉请求的,代理人应向法庭提出不予审查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对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代理人可及时提出反质证意见。
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时,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
第三十八条对于对方的出庭证人,注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本案原告、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证言与它证据的关系;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4.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力;5.佐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6.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7.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第三十九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5.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6.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第四十条对方出示的物证,代理人应以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来源程序是否合法;2.物证是否为原物;3.物证与本案的关系;4.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5.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对方出示的书证,代理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书证是否为原件;3.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4.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书证与本案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对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代理人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不能出庭佐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证人证言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
第四十三条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注意应从以下几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3.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对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视听资料的形式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第四十五条对于法院的勘验笔录,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笔录文字用语是否确切肯定;3、笔录是否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4、笔录法定手续是否完善。
第四十六条法庭调查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代理人应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四节法庭辩论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应在开庭之前,根据阅卷时证据材料,起草好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后,有新的观点在发言中应作修改。
第四十八条辩论意见要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四十九条法庭辩论时,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第二轮辩论准备。
避免观点重复,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意见。
第五十条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第五十一条法庭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时,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提出调解意见。
超越授权范围的调解,应经授权人同意。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五十二条代理人在休庭后应尽快整理新的代理意见,当庭提交。
如代理意见需大量修改,修改的代理词应在休庭后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内递交法庭。
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应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名。
第五十四条一审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室主任汇报,并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对一审材料实行会审,评价上诉价值,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方可作出是否上诉的选择。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研究上诉的范围,分析一审败诉原因,因代理工作缺陷造成败诉的,应更换二审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接受上诉指派后,应按一审程序办理委托手续,调查补充证据,做好上诉的一切准备。
第五十八条上诉代理人对上诉程序应精心策划,选择恰当的上诉途径,理性审视一审裁决,针对败诉原因,精心拟写上诉状。
第五十九条上诉代理人办理二审案件的取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工作参照一审代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六十条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泄漏卷宗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