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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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人民建议征集及奖励试行办法

涪陵区人民建议征集及奖励试行办法

涪陵区人民建议征集及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献计献策积极性,集中民智民意,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及《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渝府令〔1999〕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我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关心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建议人”。

第三条涪陵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区征集办”)负责区政府的人民建议征集及办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四条人民建议征集及奖励坚持公开征集、广泛吸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区征集办将各级各部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纳入信访稳定考核内容。

第二章征集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人民建议征集的内容包括: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结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法规草案等提出意见、建议;对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措施的意见、建议;对各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他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七条采取以下方式征集人民建议、意见:(一)根据全区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专项建议征集题目,收集市民的建议和意见。

(二)受理群众通过来信、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建立优秀建议人才库,特邀有专业特长的各方人士作为优秀建议人,并通过召开优秀建议人座谈会等方式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建议人所提出的建议、意见要紧密结合涪陵区实际,事理充分、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注明建议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解释工作,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性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合规,确保合法、合理、科学、规范。

(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民主、透明。

(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发布的范围、对象、期限等关键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交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在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解释(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尽快进行备案,并形成备案凭证。

(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遇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应当依法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解释申请,并及时披露解释结果。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申诉,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结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法过程应当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四)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情况合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评估(一)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不再适用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台账,记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四)认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23年,全市政府系统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坚持“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工作导向,持续深化认识、解放思想、创新举措、狠抓落实,自觉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的重要契机,让办理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推动了一大批建议提案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实绩和民生福祉,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各承办单位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评选沙坪坝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20个单位为“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评选梅欣萌、唐挺等28名同志为“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个人”。

现通报如下:一、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单位(20个)沙坪坝区政府綦江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二、2023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突出个人(28名)梅欣萌江北区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陈波沙坪坝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科科长丁明亮北碚区政府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戴茂合川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副科长曹林瑞永川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唐长征綦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泽筠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咏辉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督查科科长唐挺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刘瑜市教委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李渊文市科技局战略规划处副处长刘瀚翔市经济信息委办公室一级科员赵川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办公室四级高级警长陈友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一级主任科员肖蕾市财政局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赵松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赵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交通规划处四级调研员杨程市住房城乡建委办公室副主任江丰市城市管理局道桥管理处副处长周志将市交通运输委综合规划处一级主任科员刘莉吉市文化旅游委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樊麒麟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李洪春市国资委办公室二级调研员肖阁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胡迪市医保局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刘东涛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周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七级职员陈意如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九级职员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再创佳绩。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关于《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完善立法公众参与程序,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

珠海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政府规章制定活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政府规章过程中,公众主动或受邀参与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参与原则] 开展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广泛、高效和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责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立法项目起草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配合,为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第五条 [财政保障]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立法项目起草单位组织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公开反馈]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就公众参与的意见进行公开并反馈,但下列意见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违反公序良俗的;(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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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保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市政府拟制订《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

按照法定程序,为使该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文本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邮编:401121);(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sc63898250@。

征求意见时间从2011年6月7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关于《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立法的必要性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要求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着重强调,要畅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

直辖以来,我市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不少经验:如我办在制定立法计划时,会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审查法案送审稿时,将草案送审稿全文登载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对一些重要的法案还在《重庆日报》上发布指引;组织公众代表、行业协会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对于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重大的、关系民生的法案,还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但是,我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整体上公众对行政立法关注度较低,参与行政立法积极性不高;二是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只重视公众对法案提出意见,忽略了公众对行政立法立项的参与;三是行政立法信息公开不够,行政机关公开法案,往往只公开法案文本,没有公开起草说明、相关依据、背景材料等内容;四是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的概念、内容、方式、程序等问题认识不统一,公众参与工作随意性大、操作不尽规范;五是没有建立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制度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类和分析,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公众信任。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要求,促进和规范我市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行政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很有必要。

二、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按照今年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办认真总结了我市公众参与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公众参与的有关制度和做法,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起草了《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有关术语的定义、公众参与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的鼓励措施等内容;第二章为发布公告,界定了公告种类,规定了发布公告的内容、时间、平台、程序等内容;第三章为征求意见,针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对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四章为审查反馈,要求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建立公众意见登记公开、采纳情况说明理由、采纳情况反馈制度;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一是明确了公众的范围。

为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办法在公众的范围上采取尽可能广泛的原则,未对公众作国籍、地域等方面的限制;但国家机构参加行政立法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与作为普遍意义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差异较大,相应的要求和程序也是健全的。

因此办法将公众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机构(第三条)。

二是明晰了公众参与的含义。

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立法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二)关于公告制度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公开立法信息,保障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前提。

办法重点对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发布公告进行了规范:一是划分了公告种类,市政府法制办要发布立法建议公告、立法计划公告和法案征求意见公告,行政立法起草单位要发布起草公告和法案征求意见公告(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二是规范了公告内容,公告要包括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联系方式,提出意见的途径,相关资料或者获取相关资料的途径;立法计划公告、法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还应当包括立法计划、法案送审稿全文和说明;三是明确了发布公告的程序、平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

但具体每一个法案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征求意见,缺乏相应的规定,均是由行政立法工作机关自由选择。

办法总结了我市行政立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对行政机关征求公众意见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了要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其应享有的权利,不是应尽的义务。

因此,办法规定公众可以实名参与,也可以匿名参与;提出意见的,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但应当针对行政立法工作本身提出意见(第十八条);二是规定必须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鉴于行政立法工作中普遍采用座谈会和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参加座谈会的为受法案调整或影响的相对人,参加论证会是法律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因此,办法规定每一个法案,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均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对听证会、问卷调查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审查反馈目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主要在于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对公众意见重视不够,没有建立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制度和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导致公众参与信心不足、积极性不高。

为此,办法要求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是意见登记公开制度。

收到公众意见后,行政立法应当进行登记,并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二是意见处理制度。

公众提出的意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政策咨询、信访投诉和立法意见,办法设置了相应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

三是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说明,介绍公众参与方式、公众意见概述以及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提请审议机关进行审议(第三十条)。

四是意见反馈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立法计划、法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政府公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立法计划、法案全文及其说明,以及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保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立法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立法,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国家机构)针对行政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等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立法起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立法工作机关)提出意见,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法案,是指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综合表述时的统称。

第四条(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实行依法、自愿、有序、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工作,组织实施行政立法立项、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

行政立法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

财政、经济信息、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信息平台,主动公开行政立法相关信息,为方便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经费保障)行政立法工作机关组织实施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措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所提意见被采纳,对行政立法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发布公告第九条(建议项目公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上旬发布行政立法建议项目征集公告,征求公众对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意见。

第十条(立法计划公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立法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起草公告)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出台后,行政立法起草单位应当发布公告,针对法案起草工作,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法案公告)行政立法起草单位应当在法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立法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法案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法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敏感问题的,经行政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二)联系方式;(三)提出意见的方式;(四)相关资料或者获取相关资料的途径。

立法计划、法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还应当包括立法计划、法案送审稿全文和说明。

第十四条(公告程序)行政立法机关发布公告,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公告平台)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法制网发布公告;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

行政立法工作机关还可以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指引。

第十六条(再次公告)立法计划、法案送审稿发布公告后有重大修改的,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可以重新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公告时间)公告首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三章征求意见第十八条(参与要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应当针对行政立法工作,提出意见。

公众可以实名参与,也可以匿名参与。

公众提出意见的,可以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参与起草)公众可以接受行政立法工作机关的委托,起草法案。

第二十条(参与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网站留言、当面约谈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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