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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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参加。
座谈会应当围绕行政决策的主题 展开讨论,鼓励参与者积极发表
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的结果应当进行总结和分 析,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公示和公告
公示和公告是行政决策过程中向公众公 开相关信息的方式,以便公众了解行政 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公示和公告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媒体、公 共场所等渠道进行,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 相关信息。
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公众参与行 政决策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司 法解释要求。
实践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践,如听证会、公示制度 、公民投票等。这些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感和获得 感。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城市规划项目公示制度
案例二
某重大建设项目听证会
案例三
某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投票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改进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要求。
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 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

浅谈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浅谈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章公 众参 与部分规定 了重大行政决 策可采取公示 、调 查、 座谈 、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提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E B / O L ] ( 2 0 1 4 — 1 O 一 2 8 ) [ 2 O 1 6 - 5 — 1 9 ] .h t t p : / / w w w . g o v . c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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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
为足 以代表民意,因而具有正 当性 。而行政机关并非 民选 机关 ,因此,当其作出对公众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的行政决 策时 ,缺乏一定 的正当性 , 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通过公 众参与将 民意输入行政决策过程 中,有利于赋予行政决策
正 当性。 3 . 效益性需求
能得到很好 的实施。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
( 一) 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 的理论基 础 公 众参与行政 决策不仅是公 众参与政治生活 的需要 , 更是 由 行政决策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的 : 1 . 行政决策本身性质 的影响 所谓行政 决策 , 是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或有合法权限的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行政 目 标 ,依据既定的 政策和法律 , 对面临要解决 的问题 , 拟定并选择活动方案 , 作出决策 的行为② 。行政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 ( 1 ) 高度 的利益衡量性 。首先 ,行政决策的主体 是进 行公共管理的行政 机关 , 其 主要 内容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调
【 关 键 词 】行政 决策 ; 公众参 与 ; 听证 制度
【 中图分 类号 】C9 3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 章编号 】1 0 0 9 - - -9 3 5 2( 2 0 1 6)0 6 —O 0 5 6 一O 4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还可以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的建立。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主动邀请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参与和广泛辩论,形成公众共识并最终决策的一种机制。

这个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自上而下决策容易产生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公正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对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是宝贵的资源。

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还可以从各个角度思考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建议,从而避免片面和盲目的决策。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

在决策过程中,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能会对一些群体产生不利影响,而这些群体的声音又往往很容易被忽视。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让被影响的群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政府是公民的代表和服务者,公众参与可以打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和疏离,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认同,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从而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和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促进社会的民主、和谐和稳定发展。

然而,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可能存在不平衡。

一方面,一些群体或个人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可能相对有限,导致参与不公平。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6日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公众参与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研究》篇一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应运而生,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

包括听证制度、公示制度、意见征集制度等,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 公众参与渠道有限:当前公众参与渠道主要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相对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公众的参与需求。

2. 参与程度不高: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部分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关注度不高,参与程度较低。

3. 反馈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在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反馈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的参与效果不理想。

四、优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
针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而制定的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涉及全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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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

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

“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

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

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

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

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

该制度本身旨在于为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场域,有利于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避免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推进政府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以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也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相比之下,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在众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中,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不足,都与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及时等问题有直接联系。

因此,要使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力量,必须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并依靠更为成熟、有效的信息开放制度来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

其二,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

听证在最广义的层面上被理解为在行政机关作出意思决定之前先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最基本手段之一。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依法行政原理)等。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从听证会最初的简单的信息收集与事实认定功能发展到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度、协调多方利益、增加行政决策权行使的透明度、增进政府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等更多的功能期待。

听证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运用中应该重点适用两个原则,包括案卷排他原则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

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体制,其中非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相比之下,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发展得比较晚,其在法律规制、听证会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会信息公开、听证会案卷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

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这些困境,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应该致力于具体法律规则与程序的架构,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立法、推进听证程序的公开化、细化听证主持人的规范、优化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完善听证案卷制度和完善决策听证的救济机制等。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参与制度是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被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

然而本文所讨论的“专家参与”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五大法定程序中的“专家论证”程序。

“专家参与”制度是“专家论证”制度的上位概念,是指专家参与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活动,包括了专家在决策全过程中都可以参与的各个环节。

此外,专家本身也是公众的一员,是公众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身份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因此,“专家参与”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作为“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公众参与诸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践中,专家参与具有动态性、全程性和广泛介入等特点。

专家可以借助其中立、理性的身份、特点,把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府、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平衡各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利益分配。

而另一方面,在实践运行中,专家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局限性,以及与地方政府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纠葛而丧失公众信任,从而造成专家论证会沦为政府法治建设的“过场走秀”,“专家失灵”成为专家参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担忧。

为了解决专家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保障专家独立性机制和抑制专家知识滥用机制的“双重缺位”问题,就需要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进行一个重新的解读,将专家角色定位为一种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

其次,还需要对专家参与制度进行一个类型化的分析。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决策过程本身的不同环节中,专家参与模式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如直接咨询模式、委托调研模式、公民运动模式以及公益诉讼模式等。

再次,还需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发达成熟的行政决策咨询系统和专家参与制度,结合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如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等。

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按程序制度的类型进行分类别析之后,更为微观、细致的阐述体现在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若干典型视域进行解读与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制度,这在与公民切身权益联系紧密的行政领域内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

首先,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场域。

城市规划决策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职能,也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其发展与我国整个公众参与运动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密切相关,域外英美等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发展较早,相关立法与制度已经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善、自然的体系化工程,这个体系有效的运作与创造发展更新着公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不断地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推向新的高潮。

而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理念与制度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公众参与制度的广度和深度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必须针对我国公民与社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和模式。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运行中具有其特殊重要性。

环评公众参与的这种重要性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关于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文献资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中最为丰富的。

上世纪二战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环保决策与立法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仍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

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公众积极的参与才能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或决策的环评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能的场域。

政府除了要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环保意识,更需要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立法规范、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

尽管行政决策者都能认识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年各地政府也在推进以听证会、座谈会为代表的各种公众参与方式,但研究普遍表明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针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的种种困境,我们应该尽快走出一条有序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

这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认同服务型政府理念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更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政治实践是一幅已经徐徐展开的巨大画卷,而这幅画卷浓墨重彩的一个章节就是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在国家与地方政策层面上,这个华丽的篇章已经有了很多积极的宣示;在实践行动层面上,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也开始引入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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