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座谈会应当围绕行政决策的主题 展开讨论,鼓励参与者积极发表
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的结果应当进行总结和分 析,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公示和公告
公示和公告是行政决策过程中向公众公 开相关信息的方式,以便公众了解行政 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公示和公告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媒体、公 共场所等渠道进行,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 相关信息。
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公众参与行 政决策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司 法解释要求。
实践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践,如听证会、公示制度 、公民投票等。这些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感和获得 感。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城市规划项目公示制度
案例二
某重大建设项目听证会
案例三
某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投票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改进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要求。
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 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
浅谈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章公 众参 与部分规定 了重大行政决 策可采取公示 、调 查、 座谈 、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提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E B / O L ] ( 2 0 1 4 — 1 O 一 2 8 ) [ 2 O 1 6 - 5 — 1 9 ] .h t t p : / / w w w . g o v . c n /
77 1 9 4 6 3. ht m。 z h e n g c e / 2 0 1 4 一 l O / 2 8 / c o n t e n 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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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
为足 以代表民意,因而具有正 当性 。而行政机关并非 民选 机关 ,因此,当其作出对公众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的行政决 策时 ,缺乏一定 的正当性 , 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通过公 众参与将 民意输入行政决策过程 中,有利于赋予行政决策
正 当性。 3 . 效益性需求
能得到很好 的实施。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
( 一) 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 的理论基 础 公 众参与行政 决策不仅是公 众参与政治生活 的需要 , 更是 由 行政决策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的 : 1 . 行政决策本身性质 的影响 所谓行政 决策 , 是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或有合法权限的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行政 目 标 ,依据既定的 政策和法律 , 对面临要解决 的问题 , 拟定并选择活动方案 , 作出决策 的行为② 。行政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 ( 1 ) 高度 的利益衡量性 。首先 ,行政决策的主体 是进 行公共管理的行政 机关 , 其 主要 内容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调
【 关 键 词 】行政 决策 ; 公众参 与 ; 听证 制度
【 中图分 类号 】C9 3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 章编号 】1 0 0 9 - - -9 3 5 2( 2 0 1 6)0 6 —O 0 5 6 一O 4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还可以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的建立。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主动邀请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参与和广泛辩论,形成公众共识并最终决策的一种机制。
这个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自上而下决策容易产生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公正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对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是宝贵的资源。
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还可以从各个角度思考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建议,从而避免片面和盲目的决策。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
在决策过程中,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能会对一些群体产生不利影响,而这些群体的声音又往往很容易被忽视。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让被影响的群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政府是公民的代表和服务者,公众参与可以打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和疏离,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认同,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从而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和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促进社会的民主、和谐和稳定发展。
然而,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可能存在不平衡。
一方面,一些群体或个人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可能相对有限,导致参与不公平。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作者:吴聪聪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我国目前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存在许多问题,如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形式化、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本文从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问题出发,提出改善这些问题的措施,包括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完善代表机制的产生构建交涉性参与过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相关机制三个方面。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意见回应机制;代表机制中图分类号:D630;D6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1-01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参与意识不足一方面,封建社会长期历史积淀所形成的道德伦理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命令——服从”的思维模式,导致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参与行政决策持一种冷漠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另一方面,部分公民对公众参与持一种怀疑态度,认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只是走走过场,走走形式,政府根本不会采纳自己的建议,所以参不参与其实根本无关紧要。
(二)参与形式化1.参与主体形式化。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根据利益相关性原则将公众界定为“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包括那些人,范围有多大,全凭决策者掌握,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往往以“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比如,听证代表、座谈会代表等,现实结果往往是“代表”什么也不代表。
①2.参与过程形式化。
参与的过程应当是一个不断沟通、辩论的过程,否则就沦为形式。
但是这在我国是很难实现的。
由于我国的听证会的会期通常很短,时间有限,因此在听证会上,主要以单方陈述为主,缺乏沟通与辩驳。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们难以充分论述自己的意见来主张自己的利益,而且难以形成统一有针对性的意见,最终导致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形成的意见不予考虑,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三)参与机制不健全1.欠缺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
我国现有法律未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因此,对听取的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不采纳的是否应说明理由、如何说明理由等均缺乏必要的约束性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管理制度

公众参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向县(市、区)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五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市、区)政府审议。
论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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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yw rsAd iirted cin m kn ; ul atiao D mo r y e dd : m nsav eio - a ig P b c rc t e ca ti s i p ip i c
发挥作用。因此, 有必要 通过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 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 , 完善相关机制 , 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 。 从 提高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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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

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公共参与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主动邀请和鼓励公众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的一种机制。
它旨在增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协商和合作,使行政管理更加民主、透明和负责。
公共参与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减少决策的错误和不公正。
当政府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避免片面和主观的决策。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决策的过程来体验到民主的实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最后,公共参与还能够改善政府的执行效果。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的方式,推动政府更加负责地实施政策,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在行政管理中,公共参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这些活动可以使政府更加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意见,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和规划。
政府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公众参与。
通过在线问卷调查、意见征集等方式,可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提高参与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政府还可以设立公众参与委员会或专门的咨询机构,以便更好地听取公众的声音和建议。
然而,公共参与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不同群体的意见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无法准确代表所有人的观点,可能导致决策结果不公平。
公众参与过程还需要政府提供透明的信息和完善的沟通渠道。
只有当公众具备足够的信息和知识,才能做出有理性的决策和参与。
最后,公众的参与程度也可能受到时间和资源限制的影响。
公众参与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些特定人群而言可能存在参与障碍。
为了促进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公众参与,通过各种方式邀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政府应该提供充足的信息和透明的决策过程,确保公众具备足够的知情权。
同时,政府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案例,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机制。
政府还应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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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陈军平 马英娟[摘 要]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和参与强度等多维度的问题。
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评论、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三种。
其中,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这两种参与方式都会涉及“谁有权参与”的问题。
一般来讲,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均衡性”的要求。
按照“审慎性民主”的要求,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大多仅起到咨询、参考的作用,行政机关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最终决策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但决定权仍属于行政机关。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参与强度[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1-0031-04 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已被广泛接受,尤其在理论层面上,主张吸收公众参与各种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已不成问题。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与约束。
其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和受到的质疑,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者的选择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中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美国学者谢莉・R・安斯汀在1969年发表的《市民参与的阶梯》一文中,按公众权力(即公众意见的效力)由小到大的顺序,把公众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级:(1)操纵(Mani pula2 ti 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意见相同的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2)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3)通知(I nf or m ing):通报信息,但没有回馈渠道;(4)咨询(Consultati on):民意调查、公共咨询等;(5)安抚(Placati on):设市民委员会,但是只有参议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6)伙伴(Partnershi p):市民与市政府分享权力和职责;(7)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市民可代政府行使批准权;(8)市民控制(Citizen Contr ol):市民直接处理计划、决策和执行工作,没有中间环节。
[1]根据同一标准,台湾地区学者许宗力则把公众参与分为陈述意见、听证、参与决定、公民投票。
[2]基于代议民主制度和责任层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安斯汀分类中的市民控制层级和许宗力分类中的公民投票方式应严格适用宪法保留原则,一般只有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政治问题时才适用这种公众具有决定权的参与方式。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决策问题,一般不可能由缺乏专业知识、行政能力的公众主动形成。
因此,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书面评论书面评论,是一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即使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或组织也可根据宪法导出书面评论的参与权利。
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将决策的具体程序、计划、拟议决策的草案或主要内容公之于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
书面评论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最小,最具经济性,同时能容纳最大量的公共参与。
尤其在网络时代,通告和书面评论都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和接收,无需将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专门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行政政策进行讨论。
其缺陷在于:有可能造成“过度参与”,使行政机关淹没在“意见”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书面评论多在规章草案形成之后,不具有形成性;更重要的是,书面评论的结果只起参考作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往往不受公众意见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说明理由机制,这种方式非常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为既定决定辩护的幌子,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理性决策和约束行政机关的目的。
(二)听证会以是否遵循“听证记录排他性原则”为标准,听证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
非正式的听证也称为“公听会”,由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程序广泛地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技术专家或其他人的各种意见,但是听证意见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其决策时参考。
正式的听证会类似审判,由独立的行政法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口头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可以互相盘问、32 2009年第1期 总第283期质证,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进行决策。
相对于书面评论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方式较能激励利害关系人充分展开事实和政策辩论,揭示各种主张的缺陷和错误,能够为行政机关提供各方面的充分信息;同时,行政机关要根据听证记录做出决定,应说明最终决定的根据以及不采纳相关意见的理由,这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但是,行政机关仍然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以及衡量权力的优势,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有既定决定,仍会有“未参先决”的现象,因此仍然不利于形成进一步的共识;而且,听证会的对抗式程序容易造成耗资、拖沓等问题。
因此,这种美国式的正式听证会在其本国都极少应用,在其他国家也基本未被采用。
(三)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指对政府问题进行审议并为政府机关或官员提供见解或结论的若干个人的组合。
[3]咨询委员会的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指定的议题进行讨论,并将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
根据委员会成立的动机,可以将咨询委员会分为基于利益权衡的咨询委员会和基于技术考量的咨询委员会。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分类,不甚严格。
实践中,有些情况下,行政决策既涉及各方利益的权衡,又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导致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和活动范围涵盖两方面的因素。
1.基于利益权衡的咨询委员会基于利益权衡的委员会是指基于各方利益协调的目的建立起来的咨询委员会。
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规章制定协商委员会。
根据《协商制定规章法》(Negotiated Rule making Act,1990)的规定,该委员会由可能受拟议规章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和行政机关代表组成;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提出的拟议规章的主题、范围和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努力就这些问题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与规章有关的其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经协商达成合意,则行政机关以该合意为规章草案,然后进入通告评论程序。
相对于书面评论和对抗式的听证会,协商委员会一方面能够将公众意见相对集中,又能形成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各方之间的意见和信息交流,起到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理性决策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能创造性地解决行政问题,避免对抗式听证带来的耗资、拖沓等问题。
当然,协商委员会也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轻诺寡信”问题,即经过评论程序,如果行政机关采纳公众的否定性评论意见,则会导致协商委员会机制的失效;更严重的是,协商结果往往是透过利益交换机制达成的,除了可能不符合公益外,也可能产生短视近利、忽略下一代利益的问题。
[4]为避免这些弊端,美国《协商制定规章法》对协商委员会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2.基于技术考量的咨询委员会基于技术考量的咨询委员会,简称技术咨询委员会,是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行政机关官员组成的,其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提出的某些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报告,供行政机关决策时参考。
与基于利益权衡的协商委员会不同,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首要的应以他们在相关科学领域的专长”而非他们与特定团体的制度性关联为基础。
[5]也就是说,技术咨询委员会是科学定位的,一般排除非专家的公众参与。
这种做法的理由是:非专家的公众对技术性问题不能提供或很少能提供帮助,而且委员会的科学定位也可能因利益团体代表的加入而受到破坏。
基于技术专家超然独立的地位和对科学负责的态度,技术咨询委员会能够克服协商委员会可能出现的“派系斗争”或“联合出卖公共利益”的问题,利用科学依据抑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当然,技术咨询委员会也有可能给出有偏见的乃至无知的建议。
另外,实践中,通过向委员会“选派”那些从过去的行为看一般会遵从行政官员政策偏好来处理科学、政策问题的科学家,或者通过隐匿不利于行政官员所支持结果的委员会资料,行政官员也有可能运用咨询委员会来支持自己预设的政策偏好,利用咨询委员会躲避对政策选择的批评。
[6]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公正的委员遴选机制、适当均衡的成员配置以及透明、公开的运作机制,加强对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增强咨询委员会的公共责任。
总之,相对于书面评论和听证方式,咨询委员会的优势在于:意见相对集中,不会造成“参与爆炸”;参与阶段较早(一般在决策草拟阶段),形成性较强;行政机关原则上应考虑咨询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在最终决策时应说明决策的根据,并对不采纳的理由做出解释,影响力较强;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抗式程序耗资、拖沓等问题。
咨询委员会运作中遭遇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其产生和运作机制得到解决。
二、参与者的选择除书面评论外,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方式都会涉及参与者的选择问题,即“谁有权参与”。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参与者的选择不仅因行政决策的性质和目标的不同而有差异,而且还会受到本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一般来讲,“均衡性”是选择参与者的基本要求,是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如果听证会和协商委员会没有将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进去,其结果对于没有参加的人就是不公正的,就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咨询委员会仅仅由背景和阅历类似的人组成,委员会的建议就可能有所偏颇。
参与者的选择体现均衡性,一方面可以减少行政机关被“特殊利益集团”捕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那么,如何实现“均衡性”呢?一般来讲,“适当均衡”的参与者应该包含三类人:第一,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人,简称“利害关系人”;第二,能够为行政决策带来重要信息和知识的人,即专家;第三,有权影响行政决定或行政计划制定和实施的人,即行政官员。
[7](一)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即利益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拟议决策影响的人。
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决策的动机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原则上,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所有的人或组织都应该参与或选派代表参与决策。
如果忽视了某方面的利害关系人,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力量不均衡,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被特殊利益集团捕获,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人”就成为参与者选择过程中遭遇的难题之一。
国外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确认利害关系人:(1)谁是潜在的受益者?(2)谁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3)是否考虑到弱势群体?(4)是否将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考虑在内?(5)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8]通过回答这几个问题促使决策者广泛地考虑谁应该参与决策过程。
在确定利害关系人之后,接下来的难题是利益代表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