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实施绩效评价与考核
制定绩效评价标准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制定 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标准,明确 各项指标的考核标准和权重,为 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绩效评价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并将评价结果作为 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奖励与惩处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效益显 著的地区或单位,可给予一定奖 励;对违规使用资金、效益较差 的地区或单位,应严肃处理并追 究责任。
包括按国家规定由地方统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所需的村医补助。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
包括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印制、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健 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精管理、孕 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 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妇 女“两癌”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宣传发动 、调查摸底、收集资料、整理分析、审核汇总和效果评 估等费用。
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项目资金 使用计划和管理措施。
加强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 进经验共享和协同发展。
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违 规惩处力度。同时,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 教育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主体的意识和素质。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某项目组项目资金使用经验
加强项目实施前期的调研和论 证,科学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 。
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作与 沟通,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使 用合理。
注重项目后期绩效评估和审计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和透明 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其他地区的启示和建议
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例文(三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例文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优化项目资金的配置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的最大化,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本管理方案适用于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防保健、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从政府财政拨付,可以接受其他社会捐赠等非财政拨款。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资金的用途范围,稳妥、合理、透明、高效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账务档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成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九条资金拨付由项目资金的出资单位(一般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第十条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拨付金额应与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相符。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应采取银行转账等安全、快捷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前,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执行进展报告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接受资金出资单位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具体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相应的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的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节奏和规模。
关于基本公共卫生资金账务处理的规定【精选文档】

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账务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区卫生局按照专账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以下几点暂行规定:一、资金使用总体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资金支出进度与业务进度相匹配,支付依据充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取得的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二、科目使用和账务处理(一)取得收入收到财政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102)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4020103)(二)支出资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生支出时借: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50102)贷:银行存款(102)现金(101)同时,选择“财政补助支出”。
具体如下:1.当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生人员补助、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及项目列明细支出,药品支出不可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列。
2.当医疗卫生机构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助时,按实际发生额列:公共卫生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村站业务费。
3.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未收到财政拨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而提前开展此项工作时,可根据财政或主管部门的通知借: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50102)贷:银行存款(102)现金(101)实际收到财政拨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时借:银行存款(102)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4020103)4.当年财政拨入的该服务经费大于此项工作支出时,分两种情况:⑴当此项工作经业务部门考核已全部完成当年的工作量,该项目结余部分按规定上交财政或卫生主管部门借: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余)贷:银行存款⑵当此项工作当年还未结束,还需要来年继续时: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余)贷方余额结转下年开展此项工作使用5.当年财政拨入的此项经费小于此项工作支出时⑴在确认财政已全额拨入了此项经费时,应将支出明细进行清理,将超支部分调入医疗卫生支出的医疗支出中列支,账务处理如下:借: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借: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负数)⑵年末,确认财政还有应拨未拨此项经费时,将应拨未拨金额账务处理如下: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来年收到财政拨来该笔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财政应返还额度(三)期末结转期末(或年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转入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余)借: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贷: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基本补助结转期末(或年终)将财政补助基本支出转入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余),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余)应当设置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和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借: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贷: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年末,将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贷方余额转入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借: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贷: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反映医疗卫生机构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数额。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第九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文一:管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从中央财政预算上分配给地方政府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供其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定义,负责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市、县级政府和其设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条文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购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项目;
(二)改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环境;
(三)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经费;
(五)建设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教育培训;
(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研;
(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的重点监测和研究;
(九)开展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活动。
条文三:资金管理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以县级地方政府为主要负责单位,结合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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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
助资金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0〕31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九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条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
占和挪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