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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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规章制度
篇一:书画社管理制度
济南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书画社”管理制度
为健全本社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建设和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一、社团宗旨:交流艺术,发展特长,弘扬国粹。
二、努力提高会员的书画创作,欣赏水平,陶冶情操,启迪爱国爱校思想,繁荣学校的文化氛围,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
三、会员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影响正常上课的同时,利用课外业余时间参加社团活动。
四、有积极向上的心态,肯热心帮助他人共同进步。
五、团结和组织广大书画爱好者,生动活泼的开展各种活动,致力于提高会员的书画水平,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学习
交流的平台。
六、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按社团活动时间,不迟到、不旷课、无故无事不请假。
七、社团将详细记录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并客观评价会员表现,会员有资格参加“文学活动标兵”,“文学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活动。
八、活动期间不准随意进出活动室,不准带非本社团人员进入活动室,未经允许严禁乱动他人活动用品,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充电、吃饭、吃零食,保持室内卫生,爱护公物。
九、爱护书画社公共财产,节约用纸、节约颜料、爱护桌椅及其他财产。
十、尊重辅导老师和管理人员。
十一、值班人员应按时到活动室值班,保持活动室整洁,活动结束勿忘关窗、断电、锁门。
十二、激发会员热情,坚持不懈,努力进取。协助校方、学生会及各个社团开展各种活动,丰富校园文化氛围。
十三、集体活动时间:每周一、周二,下午15:30~16:50,周五为机动时间。十四、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科所有,即日起实行。
篇二:书画院规章制度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XX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
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
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
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
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
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论
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
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书
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
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
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
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
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
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
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
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
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
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
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
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
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