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的法律——十二怒汉
从电影《十二怒汉》看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以及其与中国陪审制度的差异

当一个人被送上被告席,他到底有罪还是无罪将由谁来判定?他该活着还是死亡的命运将由谁来裁决?如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你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陪审团;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答案则毋庸置疑是合议庭。
那么,如果你是陪审团或者合议庭的一员,当面临生死裁决时,你会作出怎样的抉择,你又该何去何从呢?民诉课上播放的美版《十二怒汉》,试图用自己独特的叙事方式与拍摄手法,来告诉我们这一问题的答案。
那么,就让我们跟随电影的脚步,一同回忆与探索影片中关于英美陪审员制度的细节与特点,从中窥探、比较出英美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些许不同之处吧!众所周知,1957 年的《十二怒汉》是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
这部电影从头至尾几乎在一个场景里拍摄,却能够做到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这一点在当时无疑是难能可贵的。
导演用他魔术般的艺术表现力让一间不足四十平房米的房子展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感人故事: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
担任此案陪审团的十二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致通过讨论结果才能正式结案。
在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中本来已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被宣判无罪。
在整部影片中,所有角色都在幽闭的空间里面对灵魂的拷问和对自身责任的反思,直到最后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神圣的权利,认真地行使了自己的职责,投出了无罪的一票。
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不管是选择有罪还是无罪,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灵魂上的责任,因为这不仅是给男孩的判决,更是给他们自己内心以及人生的一个答案。
影片通过这些上述细致的情节直观地向我们展示了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几大特点。
一是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有理疑点(指的是一个普通、公正、诚实、理智并且谨慎的人的头脑里对被告罪行产生的合理怀疑)而确定被告的罪行。
法律电影赏析之《十二怒汉》

电影在剧本、演员表演、导演手法等方面都表现出色,推动了电影艺术与技术的发展,为后来的电影 创作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06 结语
总结电影的优缺点
精彩的法庭辩论
电影中的法庭辩论场面非常精彩,演员 们的表演非常出色,让观众感受到了法 庭上的紧张气氛和律师们的智慧。
VS
主题深刻
电影探讨了法律、公正和人性的主题,引 人深思。
02 法律主题解析
法律主题解析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证据与证词分析
《十二怒汉》以陪审团制度为核心, 展现了法庭审判中陪审团的角色和作 用。在电影中,十二名陪审员需要在 听取法庭辩论和证据后,进行集体讨 论并作出裁决。这一过程凸显了陪审 团制度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同时也揭 示了社会观念和偏见对裁决的影响。
个人怒汉》,我深刻地认识到了 法律和公正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 应该尊重法律,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正和人 权保护。
独立思考的价值
电影中的律师们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为 被告人的生命权奋斗,让我意识到了独立思 考和坚持信念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 们也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信念,不随波 逐流。
THANKS
角色塑造与心理变化
• 在影片中,每个陪审员都有自己的性格特点和心理变化,这些 变化在影片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例如,5号陪审员在开始时对 案件持有偏见,但后来被说服;10号陪审员在开始时对案件持 有怀疑态度,但后来也相信了案件的真相。这些心理变化让角 色更加立体、生动。
04 电影制作技巧与风格
镜头语言与叙事手法
饰演10号陪审员,一个善良、温和的老人,对案件的真相持有怀疑态度。
演员表演评价
亨利·方达的表演非常出色,他成功地 塑造了一个正义感强烈的律师形象, 让观众对他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十二怒汉》电影赏析

6号主张第四次投票
第五位支持无罪的陪审员(2号)
第六位支持无罪的陪审员(6号)
第四次投票结果6:6平
认为无罪
认为有罪
• 4号陪审员自始至终都极为理性与冷静,并 自信于自己的智商。比起3号,他才是认为 被告有罪的一方中最难以说服的。他始终 试图用理性与逻辑证明被告有罪,看来是 最难被说服的。
陪审团需形成统一的决定
(二)第一次投票
第一次投票结果1:11,有罪占优势
认为无罪
认为有罪
八号陪审员
• 陪审团出现结果不一致时有2种解决办法: • 一是,说服少数一方,形成统一意见。 • 二是形成悬案,由法庭另组陪审团。
8号陪审员认为无罪的原因
8号陪审员认为无罪的原因
• 八号陪审员没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嫌疑人 无罪,只是觉得用5分钟时间决定一个孩子 的生死而不加以讨论太草率了。
• 5、可以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 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 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 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 现象。“零口供”是沉默权与现实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 折衷表现形式。
5号陪审员
• 情节发展到这里,12个怒汉 开始了争论,事情陷入了僵 局。
• 如果孩子不是凶手,且证据不足,却对其入罪,那 么,受到影响的会是整个社会,因为每个人都有可 能做到被告席上,当法律无法保证我们的合法权利 的时候,真不敢想象那种情况会是这样,历史上的 宪兵政治和特务政治应该对此作出了充分的说明, 这也是为什么现行世界各国都将疑罪从无作为各国 的司法原则的原因。
• 当不幸有一天,我们被冤枉坐在被告席上 的时候,是应该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证明 我们有罪呢,还是我们自己证明自己无罪 呢。
1.电影《十二怒汉》之法律解析

电影《十二怒汉》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1957年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亨利·方达主演的《十二怒汉》是一部分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本片讲述了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对一个少年弑父罪名的指控过程,影片以民族矛盾为背景,展现了一场司法制度与人性情理的较量。
整个故事发生在一个房间里,原本以为会很单调,没想到着实有趣,十二位陪审团成员的观点的激烈交锋让整部电影情节非常紧凑,引人入胜。
12位陪审员将作出决定他一生的选择。
12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当中有广告商,有工程师,有警察,有银行家,有推销员……美国的陪审制度要求所有陪审员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判决,所以当第一次11票:1票认定少年弑父罪名成立的时候,所有人都以为屈服的会是那个唯一的1。
但亨利·方达出演的工程师以百折不挠的毅力和勇气开始提出疑问,放大疑点,逐渐说服每一个陪审员。
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而且众多演员均有精彩表演,将一个深入探讨陪审团制度利弊的故事拍出了浓厚的戏剧性和吸引力。
整部影片通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折射出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同时也无情地鞭挞了人性的脆弱、阴暗和自私。
它也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二、案情介绍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
被告是一名在贫民窟中长大的年仅18岁的男子,被指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极具说服力,主要有两位证人的证言: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在60码外隔着一架铁路桥看到被告举刀杀人的过程;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的声音,并跑出走廊看到了被告跑下楼梯。
在法庭上,男孩辩解自己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并不在场,而是去看电影了,但他却说不出自己看了什么电影,以及主演是谁。
《十二怒汉》中的法律

电影《十二怒汉》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环境学院2011级11323129 翟宇翔没有华丽的动作表演,没有高科技的3D技术,也没有气势磅礴的后期电脑合成,有的只是12名平凡的陪审团成员和1名不起眼的主持和一间不到40平方米的小房间。
但是,就是这样的一部电影,仍然能吸引住观众的眼球得到好评,还能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
不得不说这部电影自然有其吸引人的地方,用语言的交流,劝说,辩论,甚至争吵,来推动情节的发展,环环相扣,紧密巧妙,紧紧地扣住了观众的心。
故事围绕着12名陪审员审判一名似乎已经证据确凿谋杀自己继父的年轻人开始。
票数从开始的11票有罪对1票无罪,一直到后面的10比2、8比4、6比6、3比9,一直到最后的1:11,再到后来的唯一一位认为有罪的陪审员放弃坚持,整个审判以集体通过“无罪”而告终。
一场原本看来不可逆的审判,却从一个人的质疑最后到出现了这样的巨大转变和逆转,并不是因为这一个人的英雄主义奏效,而是因为极具特色的美国诉讼审判制度在其中产生了影响。
因此,下面围绕法律中的陪审团制度来探讨一下。
电影中的陪审团制度属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十二怒汉》中的12个人属于小陪审团,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这个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按照以下进行的。
首先是选拨陪审员,被选择出来的陪审团里的成员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社区里挑选出拥有良好信誉的若干普通公民组成的。
而且担任陪审员的门槛很低,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担任陪审员,不分贫富、种族和性别。
也就是说,担任陪审员的12个人并不一定懂得法律,只是平凡的美国公民。
而就是这样非法律专业的平凡的12个人竟然要他们来决定一件案的事实,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法律电影12怒汉

《12怒汉》与美国陪审团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
陪审团的初选有多个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
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
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
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
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
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
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
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
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
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
英美影视《十二怒汉》赏析

英美影视《十二怒汉》赏析《十二怒汉》是一部英美法律体系下案件判决的影片。
那么,就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
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现在我们就从影片的角度更深刻地认识一下英美法系。
影片《十二怒汉》讲述的是十二个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就一桩杀人案件必须做出一致裁决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而被告呢,则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孩,他被指控在午夜杀害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而且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
虽然被告声称午夜11点到凌晨3点都在看电影,但是他的证词颇受质疑。
因为他无法说出刚看过的电影片名或是主演……十二个陪审员就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就此案进行讨论并做最后的决定。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的。
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了场。
从法律方面观《12怒汉》

从法律角度观《12怒汉》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的《12怒汉》自1957年上映以来一直是被认为是探讨司法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故事围绕着一个18岁的男孩,被控杀害了自己的父亲,而12个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决定着这个男孩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就会被执行死刑。
我想在这篇观后感中重点论述的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审判的公正性。
首先,我先来论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据我所了解的陪审团,是在案件的审理时,一直旁坐在法庭上,了解案件的全部信息,并在审理工作完成后,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他们的决定起的是最为关键的作用。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这体现了美国法律体系的民主性质。
而且陪审团与法官职责划分,充分保证司法公正。
当判断时就必须隔离他们,就像这整个电影场景中,12个人只能在一间有人看守的会议室中进行判断。
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虽然对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人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没有太多法律知识的“外行人”,例如电影中有的人是建筑师、有的是经营广告的、还有做推销的,基本上没有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的背景。
陪审团可能会阻碍案件的审理。
但我认为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美国在维系民主制度的方面上更进了一步。
我们知道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我认为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在某些案件中引入这一制度。
毕竟,由于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生活状况、性别、年龄、民族习惯等等方面的不同,不同的人在生活经验和常识上往往会有所不同,甚至会有较大的差别。
如果我们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个或几个根本不具备某一经验的法官来裁判,就无法保障裁判结果的可靠与公正。
第二点我要论述的是审判的公正性。
电影中,如果8号的那个建筑师陪审员,在一开始没有提出怀疑,并且同其他陪审员一样都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投了男孩有罪的一票,那么男孩就很有可能冤枉地被处死,电影也拍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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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
关键词:
平凡,责任,法律,争论
12个人,12个来自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经历,有着不同地位的人,他们被公民的义务召唤到美国的法庭,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
他们的任务是,决定一个美国公民的生死,这是12个没有任何交集的人,正如影片末尾的片段一样,他们分道扬镳,各自去过各自的生活,彼此不想干涉,再无往来,这就是美国,高度的自由化社会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疏离或者说是隔膜,但是在会议的一个小时里,12个被以集体主义标榜的中国人视为个体主体泛滥的美国公民,却愿意为了一个和自己毫不相干的人的姓名而争吵,愤怒,只是因为陪审团一天三美元的补偿吗?
当然不是,广告公司的那名策划员正在酝酿一个新的营销计划,一个失去儿子的父亲正在为行将破裂的父子关系而挠头,那名忙碌的建筑师,等着看球赛的业务员,身体状况不佳的老人,积极也好,被迫也罢,12个平凡人负责任的思考着,并因为过分负责而愤怒,争论,知道艰难的达成一致。
影片的名字是12个愤怒的男人,我们直接翻译为12怒汉,我曾经想,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为什么要有愤怒?后来我在这部片子中找到了感觉,大陆法系是由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进行的庭审,可是英美法系却要把判断的权力交给12个根本不了解法律,也不从事法律工作的陪审员,这些人没有法律人的理性,只有平常人的愤怒,但是,正是这高尚的愤怒超越了法律人的冷漠和麻木。
法官需要不需要对正义抗热的激情?检察官需不需要对邪恶拍案而起的愤怒?律师需不需要对公民潸然泪下的同情?法律需要理性,但是法律必须尊重人性,人因为不理性而沦为禽兽,人因为只有理性而变成机器,而我坚持认为。
在低级的禽兽都比在精密的机器高级,因为前者知道疼痛,至少如此。
长期的法律工作,形形色色的事件,使我们的法律人变得越来越麻木,就像医疗工作者面临生老病死一样的麻木,我们对于不公是否还会出于感情的愤怒?我们对于不幸是否还会发自肺腑的同情?而如果法律人失却了这些热情,只剩下了干瘪的法学理论和僵硬的法律条文,我们又和流水线上的工人有何差别?工人有权利麻木的对待产品,我们却没有权力麻木的对待我们的同类。
12个愤怒的陪审员们,因为一个18岁的孩子是否杀了自己的父亲,或者说,是否一定杀死了自己的父亲而争论,歇斯底里,局面甚至有时失控,指责,谩骂,都有,这哪有中国法庭的有秩序?可是,这种混乱本身就是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超越了感性上的一致,而上升到了理性上的对普世价值的追求。
面对这样的“以情感代替法律”的局面,如何让这些决定别人命运的陪审员们真正运用法律的理性来思考和判断?这时,还是要依赖普通人的常识,一种大家在
生活经验中形成的共同的感受。
这种感受是人类社会维持的纽带。
在这个时候,大家心目中的正义和良知起作用了。
这种正义和良知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和法律契合的部分。
实际上,自从双方开始对立、辩论开始进行,局势就已经向理性的方面扭转,至少大家已不得不以严肃的态度来看待法律,而不再是“玩游戏”、“听故事”。
在这个时候,你的情感偏见必须受到别人的质问,因为他们是和你同等地位的人,现在在履行着与你同样的陪审员的职责。
所以,当你说无论事实如何那个男孩就是该杀,你敢承认自己是刽子手吗?当你说穷小子都是天生罪犯时,别忘了陪审员中就有做清洁工的人;当你把别人的命运当成儿戏,你必须面对旁人逼视的眼睛。
这是一个拷问的过程。
还是我们曾经说过的那个命题:审判别人的同时也在审判自己。
论辩的紧张、交锋的激烈,恰好说明他们在郑重其事地担当法律的角色,他们虽然以前各有其事,但现在不再为了自己的事而随大流;他们开始认真对待而不是应付差事;他们需要说服别人和被别人所说服,而不是草率作出决定,他们是经过长时间“愤怒的”争吵后才表决的。
这也许是一个两难。
我们当然需要真相,但如果由于人类本身局限性,真相不可能完全显现,甚至完全可能遭受曲解,这时候怎么办?我们只有选择,作出在一种制度安排之下可能的选择。
正如那个坚决质疑的陪审员所说:“排除偏见并不容易,每遇到一宗案件,要揭露真相并非易事。
我不清楚事情的真相,也许没有人知道,我只想为清白者辩护。
我们所讨论的各种可能,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我们使有罪的人消遥法外,我不敢肯定。
也许有人可以做到。
但我们有合理的质疑,这对法律十分重要。
”
孩子和父亲的关系一度紧张,孩子前科累累,参与过抢劫,打架,有人证明他买的水果刀和插在父亲胸膛上的一样,一个老人听见了这个孩子对父亲大汉,我要杀了你,而后一秒钟后就听到碰的一声倒地的声音,孩子跑了出来,一个太太甚至作证她目睹了孩子将刀子插入父亲胸膛的经过。
这无可置疑,检控官尖锐举证,辩护律师消极应对,11个陪审员毫不犹豫的
认为孩子应该上电椅,只有一个人例外,他终于道出了自己对此的心声:“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
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
我们拥有权力。
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
”由此,我们才有可能审视这个制度所具有的好处和缺陷。
正如那个坚强的陪审员所说,“普通人也会犯错误。
”所以这个制度也许是比较脆弱的,脆弱得就像人的生命一样;但这个制度无疑也是强大的,因为它是人类为了更好保卫自身、为了延续自己生命而创造出来的,它捍卫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捍卫了神圣的尊严和价值。
于是看似无关痛痒的怀疑被一个个拿出来,直到摧毁了看似严密的证据链,直到摧毁了11个本来认为有罪的陪审员的意志,11:1,11个认为有罪的人和这个1个认为无罪的陪审员进行着艰难的争论。
孩子的买的刀的确和插在父亲胸膛上的一样,但是这又怎么样,这把刀在那个
街区很容易买到?一个陪审员拿出了自己买的一模一样的刀。
孩子说杀了父亲,就表明他一定企图那么做吗?一个愤怒的陪审员甚至在争论激烈时也对一个陪审员说了那样的话,那名陪审员反问,你真的是实话吗?
那个老人在出庭时步履缓慢,他如何在15妙内跑到楼下的?他是个孤独的人,他是否可能想为了这个案子儿辈关注,所以谎称自己听见了?
案发时一辆电车呼啸而过,人们是否能听清楚别人在说什么,或者确定是谁说的?
那个女士鼻子上有个深印,这可能是眼镜的痕迹,一个躺在床上的人可能已经摘了眼镜,一个摘了眼镜的近视患者如何看得清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些疑问可能都不曾发生,甚至发生的微乎其微,打算,这些低概率的怀疑,却最终使12个人一致同意,孩子无罪!
喜欢影片的结尾。
在一场惊心动魄的辩论之后,案件结束了。
雨过天晴了,这些以前素昧平生的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分道扬镳,各谋自己以后的平静生活。
他们彼此仍然不知道对方什么名字。
影片的最后才依次现出每个人的脸部特写以及他们各自的名字。
这真正让人感觉到,他们的确是平凡、普通甚至渺小的一群,不是什么英雄,但他们无疑又是这个制度最伟大最坚实的支撑者。
他们是一批醒着的人。
参考文献:
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